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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合同(精彩11篇)

时间:2023-07-17 09:04:56 入党申请书

  【导语】合作经营合同是一种双方共同达成的合作协议,旨在规范合作方之间的经营活动,并确保双方的权益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本文是会员“gaz0761”整理的合作经营合同(共11篇),以供借鉴。

合作经营合同

合作经营合同 篇1

  合作经营合同范本

  第一章 总则

  中国公司和国(或地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合作经营合同范本。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省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省市区路号。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国(或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国(或地区)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注:若有两个以上合作者,依次称丙、丁……方)

  第三章 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第二条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在省市建立合作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第三条 合作公司的名称为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外文名称为。

  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省市区路号。

  第四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合作公司是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建筑物等合作条件;乙方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合作条件。各方不折算投资比例,按各自向公司提供的合作条件,确定利润分享办法,并各自承担风险。

  合作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独立经营,统一核算。合作期限届满,公司的财产不作价归甲方所有。(注:应根据双方的约定具体写明)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甲、乙方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七条 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产品;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研究和发展新产品。(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八条 生产经营规模如下:

  (一)合作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

  (二)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产品品种将发展。(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五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作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或双方商定的一种货币)

  第十条 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其中:甲方以作为合作条件,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以作为合作条件,占注册资本的%。

  第十一条 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由甲方或者乙方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缴清。

  第十二条 合作各方中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的,需经其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时,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合作期间,合作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第六章 合作各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第十四条 甲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一)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二)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三)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物资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特区内的运输;

  (四)协助合作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

  (五)协助合作公司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六)协助合作公司对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七)协助合作公司在当地招聘中国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

  (八)协助合作公司为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手续等;

  (九)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乙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一)提供现金、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并负责将其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运至中国港口;

  (二)办理合作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的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三)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产的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四)培训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五)如乙方同时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六)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合同范本《合作经营合同范本》。(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七章 合作经营期限

  第十六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期限为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该合作公司的成立日期。

  合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有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合作期限。

  但必须在合作期满六个月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提出申请批准。

  第八章 收益的分配和亏损及风险的分担

  第十七条 合作各方在合作公司中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及亏损的比例为甲方%,乙方%。

  第十八条 在合作期内,不论合作各方对合作公司利润的分配比例和分得数额多少,各方均应共同承担合作公司的风险和亏损,其中甲方分担%,乙方分担%。

  第九章 董事会及监事

  第十九条 合作公司设董事会。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决定公司转让、合并、停业和解散;决定公司经营决策、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办法;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职工工资和制定职工奖惩办法等一切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董事名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名,由乙方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任期三年,经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董事会议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有效。董事不能出席时,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举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是合作公司的决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理。

  第二十五条 合作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产生方式),任期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投资方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投资方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投资方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投资方会议;

  (五)向投资方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合作公司设经理部,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经理部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总经理由方推荐;副总经理由方推荐人,另一方推荐人,均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年。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决议,组织领导合作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必须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半年向董事会作一次财务结算报告。

  第三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时;

  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给予应得的处分直至解聘,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合作公司员工的招聘、解雇或辞职一律实行合同制。员工的聘请由公司做出计划,报当地劳动部门核准后,由公司自行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

  第三十二条 合作公司员工的劳动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制订施行方案,由公司、公司工会与员工集体或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设总会计师和总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公司总的会计工作;厂部、商场和维修服务部分别建立帐目,每个部门分别设会计师和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各个部门的财务会计工作。

  前款所列会计和出纳员的人选,均由甲、乙方协商推荐,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合作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合作公司设审计师一人,由甲方推荐,董事会聘请。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章 纳税与保险

  第三十六条 合作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缴纳各种税款。

  第三十七条 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应向设在××特区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办法、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均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四章 合同的修改、补充、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修改或补充,必须经甲、乙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

合作经营合同 篇2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经营方姓名: (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手机:

  合同编号:

  商铺位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铺合作经营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商铺

  甲方将座落于市区路号层区号,使用面积㎡商铺交给乙方,用于乙方在商铺内从事商业经营。

  第二条 经营范围

  。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三条 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使用期共计年。

  第四条 费用标准

  费用标准元/年/㎡

  第五条 费用及付款方式

  (一)层区号商铺每年费用为人民币元(其中:公共设施使用费、广告宣传费、保安费等综合管理费元),甲方按年期共收取费用元(其中:公共设施使用费、广告宣传费、保安费等综合管理费元)。付款(结算)方式:按度分次付清。

  (二)先交付年费用,再向银行贷款交付年费用。首先于年月日结清年的费用款共计元;其余费用的交付(结算)时间及数额见本合同备注。

  (三)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元。

  (四)本合同期满后如双方不再续签合同,在乙方没有违约并没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甲方在一个月后向乙方如数返还保证金(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第六条 维修养护

  (一)经营期间,甲方对商铺及附属公共设施定期予以检查、修缮,乙方应予以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二)商铺及公共设施正常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管理、使用不善等原因造成商铺及附属公共设施损坏,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 装修改造

  (一)如乙方需改变商铺的内部结构,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商铺及附属公共设施进行改造或增设它物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二)如乙方决定装修,必须在非经营时间进行,并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装修方案,以供甲方审核,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因违反甲方规定造成损失,需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乙方提交的装修方案至少应包括设计图纸、施工周期、用料说明、施工设备明细、用电、用水申请、施工人数、现场负责人等内容。

  (四)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装修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

  (五)乙方进场装修前必须到甲方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进场装修必须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管理,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因乙方装修而增加的设备、设施的购置、运行、维护等费用由乙方负担。

  (七)合同期满或因其它原因终止合同,乙方不得拆除装修及其它改造设施,其所有权归甲方。

  第八条 有关费用

  (一)经营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如乙方逾期付款将承担每日‰的滞纳金。

  1. 甲方承担公用区照明和商铺内原配置照明的电费,乙方照明区增加的用电设施所需电费由乙方承担,依照供电单位规定的电价计收,由甲方代收代缴。

  2.乙方按季度向甲方交纳商铺物业管理费(元/月/㎡)。

  3.电话费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承担,由甲方代收代缴。

  (二)乙方经甲方同意制做发布的广告,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迁移或安装电话,使用的是甲方已完成的入户电话工程,其每部电话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工程费及电话押金 元。

  (四)在经营期间,如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费用且与乙方使用该商铺有关的,其费用由乙方支付。

  (五)因法定节假日及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等突发事件停业的,该停业时间正常计费。

  (六)若乙方合同书或票据丢失,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保证金金额5%的罚金,方可补办手续。

  第九条 销售管理

  (一)乙方应该按甲方规定的统一时间开业和营业,并保证开业时店堂货品充足。

  (二)乙方所售商品必须保证证件合法、齐全、有效,商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三)乙方商品销售批发、零售价格不得高于乙方在其它商场所销售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

  (四)乙方与顾客发生纠纷,应当接受甲方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

  (五)为了保持良好的店堂形象和商品展示形象,乙方展示货品应当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

  (六)乙方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欺骗顾客。如有此等不良行为,致使甲方声誉受到损害,乙方应当负责消除影响,恢复甲方声誉,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乙方销售商品应当使用甲方统一印制的售货凭证和信誉卡。上述凭证向甲方购买。

  第十条 人员管理

  (一)乙方经营所需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甲方统一培训,并须向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甲方收取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150元/人。

  (二)乙方从业人员应按甲方要求统一着装(经甲方同意,也可由乙方自费提供服装),佩带甲方统一制作的胸卡及其他标志,保持仪容仪表整洁。服装、胸卡及其他标志由甲方提供,费用由乙方负担。

  (三)对于第一批进入九隆广场及在经营过程中更换的从业人员,乙方应当提前 天将其个人资料送交甲方审核备案,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进场手续。

  (四)乙方上述人员应当遵守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和服务规范。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服务规范人员,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相应的惩处。

  (五)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其聘用的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保证其服从甲方管理,爱护甲方营业设备和设施。

  第十一条 商铺的返还

  (一)如果乙方未在经营期限界满三十日以前提出续签合同的要求,乙方应在该期限界满之前三日内清点、转移货物,清理商铺,书面通知甲方到场验收。乙方应在经营期限界满之前清理完毕商铺,将其移交甲方管理。

  (二)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各有关方面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以后,办理商铺交接和退还保证金手续。

  第十二条 续营方式

  合同期满,乙方要求继续经营,需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续营手续,甲方未改变经营格局,乙方按甲方要求未改变经营范围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

  第十三条 安全防火责任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有关安全防火的法律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公安消防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甲方负责公用设施、公共走廊的安全防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甲方负责安全防火工作的宣传,行使日常管理监督的职能,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四)乙方必须全面负责商铺和划定的安全防火责任分担区的安全防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甲方享有和承担以下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九隆广场正常营业的需要制定统一经营管理规定,并要求乙方遵守。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指导、监督乙方经营活动。

  3.尊重乙方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正常经营活动。

  4.维护正常经营秩序,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5.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

  6.甲方统一制作租赁商铺标志(编号),并监督乙方在商铺的统一位置或者场地明显处悬挂或张贴。

  (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享有和承担以下权利和义务:

  1. 要求甲方提供本合同中约定的正常经营所需的物业保障。

  2.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

  4.爱护经营场地及相关设备、设施,对因自身原因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5.对所经营商品向消费者负责,并承担质量责任。

  6.自行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

  7.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商场的各项管理规定。

  (三)其它权利和义务

  1.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公司重大公益性活动或其它原因致使甲方关闭经营场所时,乙方应同意并积极配合闭店,费用照缴。

  2.在经营期间,甲方有权依据经营状况,调整行业布局,进行划行归类。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继续经营或自行退还商铺。届时,甲方应视情况退还乙方剩余的费用及保证金。

  第十五条 合同变更、终止与续签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商铺,并不退还保证金及剩余的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1.擅自拆改商铺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2.拖欠费用、拖欠银行还贷费用累计达5天、无正当理由闲置商铺达3天的。

  3.利用商铺进行违法活动及故意损坏商铺的。

  4.严重损坏甲方名誉、利益及严重违反甲方管理制度的。

  ① 经营中不听劝阻,辱骂管理人员的。

  ② 业者与业者之间,业者与顾客之间争吵、打仗造成影响的。

  ③ 业者本人及其亲友在商场无理取闹、挑衅滋事的。

  5.未按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从事损害消费者权益活动的。

  6.不经过正常渠道解决纠纷而罢市或煽动他人罢市和闹市的。

  7.依甲方规定正式开业之日起,乙方所经营的商铺,三日内仍不挂货布展的,视为乙方自动终止合同,甲方收回商铺,保证金不退。

  (二)合同如遇下列情况应当终止:

  1.合同期满的。

  2.双方协商同意的。

  3.遇不可抗力(指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及战争、国家政策的重大变更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合同终止与解除时应办以下手续:

  1.乙方结清应交纳的各项费用;

  2.甲乙双方结清相关费用和保证金;

  3.甲乙双方依程序履行商铺返还交接手续。

  (四)转营转兑

  1.无特殊情况,乙方不准转营、转兑商铺。

  2.乙方如因特殊原因无力继续经营,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转营转兑手续。

  3.乙方连续转营二次以上,视为无力经营,甲方有权收回商铺。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后果,甲方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经营期间甲乙双方均应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乙方逾期交付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将按未交付费用部分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经营期间,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甲方不退还剩余费用及保证金。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费用及保证金。

  第十七条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一)为保护乙方人身和财产安全,乙方自签定合同之日起,须自行办理人身和财产保险,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二)乙方需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事宜如下:

  1.乙方主业人员须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财产保险。

  2.乙方聘用的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十八条 合同期满,乙方应自已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办理停业废业手续。

  第十九条 在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营销售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过协商,在三十日内未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其它约定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档。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备注

  一、乙方须于年月日交付(结算)层 号商铺年月日至年月日费用人民币元给银行,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二、乙方须于年月日交付(结算)层 号商铺年月日至年月日费用人民币元给银行,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三、乙方须于年月日交付(结算)层 号商铺年月日至年月日费用人民币元给银行,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四、乙方须于年月日交付(结算)层 号商铺年月日至年月日费用人民币元给银行,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合作经营合同范本 篇3

  合伙投资人姓名:

  合伙投资人姓名:

  第一条合伙投资宗旨

  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联合出资共同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合伙投资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合伙投资期限

  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

  1、合伙投资人黄三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2、合伙投资人黄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3、本合伙投资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投资期间各合伙投资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投资终止后,各合伙投资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4、资金增减由双方协商决定,根据资金增减合理调整本协议有关分配比例的规定。

  5、财产为双方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经另一方通过,不得处分共有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资产、权益和债务。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投资债务先由合伙投资财产偿还,合伙投资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投资人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合伙投资负责人及其他合伙投资人的权利

  为合伙投资负责人。

  1、其权限是:

  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②对合伙投资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③出售合伙投资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④支付合伙投资债务;

  2、经营管理:

  由出资各方共同经营管理。公司的经营方针,重大决策(包括生产销售计划、利润分配、提留比例、人事任免等)采取一致通过的原则。

  (合伙投资名称)的主管会计由担任。(合伙投资名称)的财务会计帐目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禁止行为及违约责任

  1、未经合伙投资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投资人私自以合伙投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投资,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投资人经营与合伙投资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投资人再加入其他合伙投资。

  4、如合伙投资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投资实际损失赔偿。

  第八条合伙投资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投资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伙投资期届满;

  ②合伙投资人双方同意终止合伙投资关系;

  2、合伙投资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投资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投资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投资共同财产偿还,合伙投资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投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合伙投资人:

  合伙投资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

合作经营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对于合作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合作期限:

  一、甲方责任

  1、甲方需提供足够的经营场所,用于合作。

  甲方需提供安全及保卫工作,及其一切工商税务和治安费用等,其包括:水电,治安,公共关系,房费等一切费用。

  甲方需保证场内的正常运行,并负责机器设备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如出现人为破坏,被盗,没收均由甲方全面负责,照价赔偿。

  二、乙方责任

  1、乙方需提供全套机器设备并负责维修费用等。

  乙方提供技术人员。

  三、分成方式

  1、双方按营业收入的:分成,甲方%,乙方%。

  每日结帐一次,帐与现金由甲方代管。乙方结帐时按机器的总底分结算,乙方不定时间查看帐目。

  四、其他

  1、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协议解决。

  2、如受政策影响,特殊情况和经营状况不好,甲方需保证乙方的设备安全运出。

  3、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规定,如单方违约,任何一方有权中止合同。

  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即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合作经营合同 篇5

  第一章、总则

  与内蒙古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发挥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保合少镇脑包村,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作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乙方:内蒙古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5号

  第三章、入股合作经营企业

  合作企业名称:

  合伙公司地址:

  第二条、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三条、甲乙方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的愿望,采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业务量,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四条、合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

  第五条、生产经营的规模如下:

  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六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20万元。甲方为人民币出资120万元。乙方为经营资质出资,价值100万元。

  第六章、股份占有比例及利润分配

  第七条、双方商定不计算双方的投入比例,按照双方商定的比例占有合营公司股份和进行利润分配。

  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占有49%股份,乙方占有51%股份。此比例是以乙方一年完成业务十万元产值为基准,乙方随着业务量的上涨,有权提出股份的增加。

  第八条利润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后,盈余部份由甲、乙双方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章、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九条、甲、乙方应各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甲方责任: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乙方责任:;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⑤积极发展业务,以发展业务为中心,配合公司日常经营。乙方一年须提供业务至少10万元产值。

  第八章、税务、财务、审计

  第十条、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年月日起至月日止,一切记账凭证、单据、报表、帐薄,用中文书写。次年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合营企业会计应做好每月甲乙双方各自的业务记录,以备查询,核对。

  合营企业会计应在每个月月初将上个月的公司盈利状况提供给甲乙双方过目。

  第九章、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十一条、对本合同及期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第十二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标,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合同,他方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企业的经济损失。

  合同解除后,除甲方现有的固定资产,在加合营后甲方在乙方的同意下自己出资购买的工具或设备外,如是在合营后用公款购买的固定资产应把固定资产合出价格按比例分给乙方。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任何一方违约,应按国际惯例赔偿守约方总投资1%的违约金。守约一方有权终止合司,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法律责任和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章、适用法律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理。

  第十二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五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十六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工程协议、销售协议、利润分配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协议一并执行,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在中国签字。此合同的年限为年,在合同到期后,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延续此合同。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合伙人合作经营合同协议书 篇6

  甲方:

  乙方:

  订立本协议旨在乙方为顾客提供及时、准确、规范的翻译或本地化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目的:双方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和条件开展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二、合作期限:双方的合作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合作期满双方另行续约。

  三、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甲方自动成为绵阳双星翻译社的会员;依照相关协议和规定,享受绵阳双星翻译社提供的服务,并拥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的稿件及资料。(有效的稿件或资料是指甲方对所提供的稿件或资料不再修

  改)

  2. 在每笔业务发生时,甲方应详细说明翻译或本地化的要求。

  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

  4. 在涉及口译服务时,甲方应说明时间和涉及到的专业领域。

  5. 在涉及本地化服务时,甲方有义务提供详细的目标群体资料。

  6. 甲方在确认乙方完成翻译或本地化服务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

  五、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为甲方分配相应的翻译或本地化资源,必要时建立针对甲方业务的翻译或本地化工作小组。

  2.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及时、准确、规范的服务。

  3. 乙方对已经翻译完成的译稿,在一个月内仍有修改的义务。

  4. 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的所有翻译稿件或资料有保密责任,因乙方的泄密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

  负赔偿责任。

  5. 在涉及本地化和全球化业务时,乙方必须保证符合本地化和企业全球化的相关要求,因乙方工作

  失误,达不到相应的要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六、本协议有效期内基于业务运作需要,双方协商共同定制的其他相关制度和书面文件,其效力等同于本协议。

  七、本协议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协议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协议的解除与终止:任何一方如遇对方当事人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均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告之对方确认。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地 址:

  地 址: E-mail:

  E-mail: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帐 号: 帐 号:

美容院合作经营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美容院购销合同法》及共同推广健康美容高科技产品的共识,双方按照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和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合作协议如下: 一、经销产品及期限。

  1、 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型连锁加盟店,级代理商,在省

  市区经营 产品。

  2.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签署起有效,至 年 月 日止;若协议期内无违反协议的情况发生,且协议双方均无异议,则协议自动顺延一年。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给乙方开业配送市场价人民币元的产品,价值元的设备,价值元的开业礼品,乙方按送货单签收。

  2、 甲方按商品统一零售价的向乙方供货(甲方保留因国际市场材料价格导致相应调整供货价的权利)。

  3、甲方确保提供的产品的质量,产品保质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概由甲方负责。 4.甲方有新的产品推出应优先由乙方在该区域代理。

  5、乙方开业期间甲方可派员上门培训,差旅费和工资由甲方承担,住宿则由乙方提供。

  6、乙方按月销售回款额达元时,甲方给予元的奖励。 三、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获得区域经营甲方指定产品的权利。

  2、乙方提供在当地工商部门核准经营的相关文件和本人身份证明。

  3、乙方于签约后一次性支付配货押金的 %、实际金额为人民币作为加盟订金(如乙方违约此订金不退还),余额元人民币在签约后10天内一次性付清,美容院购销合同才正式生效。

  4、如属代理商,乙方首批进货额(以实际回款计算,下同)为人民币元,月进货额最低为人民币元。美容院购销合同签订半年内,乙方区域招商不足3家;或连续2个

  月无进货时,甲方将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5、乙方发展的下属连锁加盟店如由甲方签订美容院购销合同,统一安排开业,每发展一家,甲方奖给乙方奖金人民币元,其产品由乙方按规定的价格供应。

  6、乙方销售上述产品时仅限于第一项约定的地区范围内。若乙方有跨区销售行为,一经证实,甲方将会把产品收回,并处以罚款。

  7、乙方在销售上述产品时其零售价上下浮动不得超过甲方零售价格的15%,批发价不得低于甲方给乙方的供货价。

  8、乙方对甲方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工作,必须积极配合,并将每月营业情况传回甲方以备研讨及宣传。 四、乙方销售奖励。

  1、基本月奖 :

  甲方按乙方月销售额可支付:(1)直接人员提成5%;(2)店长提成3%。 2、月附加奖: 乙方月订货金额(按回款计算)达 万元,可附加返利5%;乙方月订货金额(按回款计算)达 万元,可附加返利10%。

  3、年终奖 :乙方年订货金额(按回款计算)达 万元,返利3%;达 万元,返利4%;达 万元或以上的,返利5%。 五、产品收发货及费用

  1、甲方发货实行款到发货,按订货单和汇款单发货。

  2、乙方在收货后3天内对产品进行验收,验收以甲方发货单为准,如有少发或错发情况,附在发货单上传回甲方核查补发:如无误,乙方需签单收货,并将单据传回甲方。如甲方在货到乙方10天后仍未收到乙方验收单据,则视为该批货品乙方全部验收入库。 六、退换货制度。

  1、因产品在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经卓智公司同意确认后,给予无条件退货,运费由卓智公司承担。

  2、因代理商、经销商订货计划性不够,未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出货或销售不力造成产品积压需要退换货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退货比例不得超过上季度进货金额的10%;

  2)、退换货前须将详细的退换明细以及退换原因传真至公司,经卓智公司批准后再将退货发出,否则卓智公司有权不予收回;

  3)、退货的产品必须内外包装完好,已开启或残缺致影响二次销售的不予退换;

  4)、退货应附产品清单明细,以便双方清点核对,若实点数与退货清单有出入或产品质量检验有异的,以卓智公司清点数作实,卓智公司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代理商、经销商;

  5)、退回之合格产品,以该批产品发货时间为准,按以下标准给予打折作价退换: 3个月以内的,按原价调换; 4个月以内的,按原价折调换; 5个月以内的,按原价折调换; 6个月以内的,按原价折调换; 超过一年的,不予退换; 6)、收取退货运费由经销商承担;

  7)、由于外彩盒残旧影响销售,需要更换的,经卓智公司审核同意后统一按成本价换发。

  七、违约及其责任。

  任何违反以上条款的行为均视为违约:在合作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美容院购销合同的一方也视为违约,在合作单方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可即时终止美容院购销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美容院购销合同标的20%的违约金。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可另行协商处理。

  八、特别约定

  九、其它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并自觉维护双方的各自利益和共同利益,保守相应的商业机密,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得而泄露第三方;

  2、本协议的订立、效力、修改及终止均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的法律管辖;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营业证号: 签约日期:

  营业证号: 签约日期:

合作经营合同 篇8

  甲方:

  股东a:

  股东b:

  股东c:

  股东d:

  乙方:经营班子(a、b、c、d)

  为共同发展,股东a、b、c、d在设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决定同时聘请以a为主组建的经营班子营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股东和经营班子的权利、义务,甲方和乙达成如下协议:

  一、 公司的运营模式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

公司的经营班子是指总经理以及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具体是指a、b、c、d.

公司的股东与经营班子税后利润的分成按下列方式操作:

.1 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余额,股东享有%,经营班子享有30%;

.2 公司设立后三年内,股东按.1 分得的%部分金额按股东出资比例全部转增注册资本,经营班子按.1 分得的%部分中,不少于%必须转增注册资本,另剩余的不多于%可提取现金,作为经营班子奖励;

.3 公司股东必须以股东会形式形成决议以确保经营班子和股东应得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后获得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相应的公司章程的修改,股东的增加和变更也必须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二十日内修改执行完毕。

凡股东会按未通过.3 决议的,本协议可代替作为股东会决议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相应的公司章程修改、股东的增加和变更。

  二、 公司经营班子中总经理的特别权限

为维护公司的稳定和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公司经营班子中总经理除享有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权限外,还可根据如下条款行使总经理特别职权:

  2. 总经理审批费用开支时,凡单笔费用开支在不高于公司注册资金总额%的幅度内,有权自主决定;

  2. 总经理审批费用开支时,凡单笔费用开支在超过公司注册资金总额%但低于公司注册资金总额%的幅度时,应在获得董事长同意后方可审批决定;

  2. 总经理审批费用开支时,凡单笔费用开支在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总额5%的情况下,在获得董事会同意后方可审批决定。

  三、 其它条款

在聘任期内,公司不得无故解聘总经理、副经理。若需解聘总经理、副经理,需经董事会3/4以上董事同意。

凡公司经营性亏损造成公司净资产减少%时,总经理必须及时通知董事长召集董事予以讨论,并制定经营补救方案。

公司经营班子有义务和责任全力维护股东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公司股东必须保证公司经营班子的正常运作。

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一致同意提交XX市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股东各执一份,乙方经营班子成员每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经甲、乙方签字后在公司成立后即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经营班子签名:

  a : a :

  b : b :

  c : c :

  d : d :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在出口加工区实现产业化,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土地问题

  1、土地位置及出让方式甲方同意本项目进入出口加工区实现产业化。初步确定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占地约亩。其中独自使用面积亩,代征道路面积亩,确切位置坐标四至和土地面积待甲方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实测后确认。甲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有偿出让方式提供给乙方。

  2、土地价格为体现对本项目的支持,甲方初步确定以万元人民币/亩的优惠价格,将项目所需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乙方,出让金总额为万元人民币。该宗土地征用成本与出让值差额计万元,由高新区参照项目单位纳税中高新区财政收益部分给予相同额度的扶持。

  3、付款方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与乙方签订正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乙方在该合同签订后日内, 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甲方收到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办妥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手续。

  二、工程建设

  1、开工条件

(1)按照乙方建设规划要求,甲方承诺于年月日前,保证本期用地具备上水、污水、雨水、热力、宽带网、公用天线、通电、通信、通路和场平,即九通一平的基本建设条件,确保乙方顺利进场。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乙方则负责按规定时间、额度缴纳有关费用。

  2、工程进度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进场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投入资金进行建设,保证建设进度。

  3、竣工时间 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竣工,延期竣工时应于原定竣工日期前日以上时间内,向甲方提出延期说明,取得甲方认可。

  三、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其他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逾期日而未全部付清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2、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协议规定建设的,应交纳已付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 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3、如果由于甲方原因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时,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

  4、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保证甲方对本项目的补贴在一定时间内得到补偿。自本项目正式投产起五年内,乙方向高新区税务机关缴纳的各种税金(退税或创汇奖励),低于乙方已报送给甲方的项目报告书中所承诺的相应税种(退税或创汇奖励)金额的%时(优惠政策除外),乙方应赔偿给甲方其税金差额。 即:乙方在项目报告书中承诺的某一税种具体金额% =乙方当年该税种实际缴纳金额。

  四、其他

  1、在履行本协议时,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不能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之规定义务时,该种不履行将不构成违约,但当事一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并在发生不可抗力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协议不能履行的或部分不能履行的,以及需延期的理由报告,同时,提供有关部门出据的不可抗力证明。

  3、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生效。

  4、本协议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市签订。

  5、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后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协议签约地点:

  一、概述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 项目合伙经营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出资额、方式、期限

  甲方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乙方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双方的出资应于 年 月 日之前悉数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者,应对应付金额计付银行利息,并以资金形式赔偿另一方由此直接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双方方出资合计 元(大写 元),为双方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任一方支配时,需经另一方同意。

  五、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盈余分配:甲方享有 % 盈余,乙方享有 % 盈余。 债务承担:由双方合伙经营产生的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偿还时,甲方承担 % 债务,乙方承担 % 债务。

  六、入伙、退伙与出资转让

  入伙:承认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同意;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 退货:不可在合伙不利时要求退伙;任一方若退伙,应在 月之前,应告知另一方,且经另一方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需进行赔偿。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并且必须承认本合同,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七、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甲拥有权限: 义务: 乙拥有权限: 义务: 甲乙双方工作中不得越权操作,且应认真履行应尽义务。

  八、禁止行为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九、合伙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甲乙双方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十、纠纷的解决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十一、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 其他未尽事宜,本着共图发展的目标,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并进行补充、完善。

  十三、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即生效。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日 期: 年 月 日

合作经营合同 篇9

  第一章 总则

  中国公司和国(或地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

  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省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省市区路号。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国(或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国(或地区)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注:若有两个以上合作者,依次称丙、丁……方)

  第三章 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第二条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在省市建立合作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第三条 合作公司的名称为合作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

  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省市区路号。

  第四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合作公司是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建筑物等合作条件;乙方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合作条件。各方不折算投资比例,按各自向公司提供的合作条件,确定利润分享办法,并各自承担风险。合作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独立经营,统一核算。合作期限届满,公司的财产不作价归甲方所有。

(注:应根据双方的约定具体写明)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甲、乙方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七条 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产品;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研究和发展新产品。(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八条 生产经营规模如下:

(一)合作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

(二)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产品品种将发展。

(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五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作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或双方商定的一种货币)

  第十条 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注:甲方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或资源开发权和建筑物不计入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甲、乙方分别提供如下合作条件:

  甲方:提供总面积为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负责征用土地费和缴纳土地使用费。(注:土地开发费的负担方法,根据双方约定写)其中:

  厂房(上盖)面积平方米;

  商场(上盖)面积平方米;

  维修部(上盖)面积平方米。

  乙方:投资总额为元,其中:现金元;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元(详见附表);工业产权元;其他元。

  第十二条 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天内办完征拨手续,交付合作公司使用;厂房和商场(上盖)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天内交付合作公司装修;维修部(上盖)的交付时间,由合作公司董事会另行决定。

  乙方提供的现金投资分两期汇入合作公司在特区内银行开立的帐户内。第一期应汇入元,须在合同批准之日起天内汇出,作为首期生产、生活设施的建筑费和流动资金等;第二期必须汇足投资总额减去第一期汇出后的差额,汇出的时间为,用途由公司董事会胡定。(注:应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十三条 乙方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必须符合合作公司的生产需要,并在厂房装修完工前天内运至中国港口。

(注:乙方以工业产权作为投资时,甲、乙方必须另订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章 合作各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第十四条 甲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一)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二)依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三)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物资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特区内的运输;

(四)协助合作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

(五)协助合作公司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六)协助合作公司对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七)协助合作公司在当地招聘中国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

(八)协助合作公司为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手续等;

(九)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乙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一)依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并负责将其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运至中国港口;

(二)办理合作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的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三)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产的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四)培训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五)如乙方同时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六)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七章 合作经营期限

  第十六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期限为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该合作公司的成立日期。

  合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有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合作期限。但必须在合作期满六个月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提出申请批准。

  第八章 利润分配和偿还乙方投资

  第十七条 合作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使用和分配:

(一)提取%作为合作公司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发展基金;

(二)以%偿还乙方的投资,预计年还清乙方的全部投资;(注:根据双方的约定具体写)

(三)其余部分按甲方%,乙方%分配。

  第九章 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 合作公司的产品,大部分在中国境外市场销售(或全部外销)。其中:

(一)向外销售%;

(二)经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内销%。

(注:销售办法可灵活多样,可由公司或乙方负责向外销售;也可由公司与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代销;对内销部分也可由公司或甲方经销。)

  第十章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合作公司设董事会。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决定公司转让、合并、停业和解散;决定公司经营决策、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办法;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职工工资和制定职工奖惩办法等一切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董事名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名,由乙方委派。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任期四年,经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董事会议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有效。董事不能出席时,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举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是合作公司的决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理。

  第十一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合作公司设经理部,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经理部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总经理由方推荐;副总经理由方推荐人,另一方推荐人,均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年。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决议,组织领导合作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必须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半年向董事会作一次财务结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给予应得的处分直至解聘,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作公司员工的招聘、解雇或辞职一律实行合同制。员工的聘请由公司做出计划,报当地劳动部门核准后,由公司自行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

  第三十条 合作公司员工的劳动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制订施行方案,由公司、公司工会与员工集体或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 合作公司设总会计师和总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公司总的会计工作;厂部、商场和维修服务部分别建立帐目,每个部门分别设会计师和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各个部门的财务会计工作。

  前款所列会计和出纳员的人选,均由甲、乙方协商推荐,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二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合作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设审计师一人,由甲方推荐,董事会聘请。

  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章 纳税与保险

  第三十四条 合作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缴纳各种税款。

  第三十五条 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应向设在特区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办法、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均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五章 合同的修改、补充、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修改或补充,必须经甲、乙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并报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本合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公司严重损失,或因公司连续亏损,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经合作公司董事会特别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的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仍应赔偿履约一方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供合作条件时,以逾期的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缴付元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注:或按出资额的百分比计算)如逾期个月仍未提供,除累计缴付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方在合同生效后天内相互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

  第十七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条 在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九章 文字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解释有矛盾,以中文本为准。

  第二十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六条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所订立的合作公司章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附属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均须经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关)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合作公司对甲、乙双方或甲、乙双方互送通知的方法,如果采用电报或电传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发出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的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方的收件地址。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方各份,合作公司1份,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份,具有同等效力;影印本份;分报有关机关。

  第五十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省市签字。

  甲方:公司

(加盖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乙方:公司

(加盖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合作经营合同 篇10

第一条 合同性质

  有限公司,遵照法律注册的公司(简称),地址为甲方与有限公司,遵照法律注册的公司(简称),地址为乙方。

  甲方和乙方(简称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营公司)。

  合营公司的宗旨系引进专利,按专利提供技术诀窍进行合作生产。甲方提供生产厂房及所需设备,乙方提供专利技术。双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项目投人。

  合营公司由甲方独自经营管理,乙方承包使用技术的全过程,保证其产品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提供的专利技术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以提成费的办法作为补偿。

第二条 定义

  本合同及附件中所引用的技术名词分别阐述,其意义兹明确如下:

  2.1 “产品”系指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

  2.2 “专利”系指登记获有专利权的和经登记获有实用型专利权的及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须经申请的专利技术。

  2.3 “技术”系指为满足生产、使用、保养及销售该产品所需的技术,并为乙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将来能获得的并有权向第三者公开的技术数据、配方、生产程序、图纸、说明书、手册目录及信息等。

  2.4 “商标”系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标为准。

  2.5 “技术协助”—按合同规定,乙方每年派出3名生产和发展该产品的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生产部门指导生产,逗留期限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该专家的薪俸及往返差旅费由乙方承担,在中国逗留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由合营公司负担。

  应合营公司的要求,乙方按双方商定的适当时间内派3名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应有关生产、生产过程及销售产品等方面提供更有效的技术协助。合营公司应支付专家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等费用。

  2.6 “技术信息互换”—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将已改进的技术通知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在使用技术中作改进时,应通知乙方。经改进的技术,其所有权属改进的一方并受本合同载明的保密条款所约束。

  2.7 乙方保证:按双方协定时间提供的技术信息应是准确的、完整的和清晰的,并且由乙方提供的实用技术是最先进的;合营公司按乙方的要求,在正确的应用其技术的状况下,合营公司的产品应达到国际的先进水平。

第三条 专利和商标的使用

  3.1 按合同的规定生产、使用和销售该产品外,不经乙方同意,合营公司不得使用其专利、商标和技术。

  3.2 事先未得到书面同意,合营公司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修改。合营公司生产的产品与乙方生产的产品质量应相同。乙方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确保合营公司的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

  3.3 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向合营公司提供的使用技术系在中国境内生产及销售其产品,并按合同条款的规定亦向乙方提供在国际市场中销售的产品。

  3.4 合营公司应乙方的请求,在可能的情况下,于适当的时候在以乙方的名义申请、登记、注册其提供的技术,使乙方获得技术专利及专利权。

  3.5 合营公司按照双方的议定,在销售产品上须标志商标时,并标明该产品是按乙方的许可证制造。

  3.6 合营公司出售的全部产品所使用的名称和标志均载明于附件。经乙方同意后合营公司可使用其他名称和商标在中国市场销售。

第四条 第三方伪造及侵犯

  合营公司若发现有任何伪造的产品,或侵犯专利或商标时,应立即通知乙方。虽然,仅乙方独家持有对其伪造产品或失常的使用产品、侵犯专利或商标时采取追究或多次诉讼或采取其他行动的权利,但乙方对合营公司就上述有关情况提出的各种建议,应给予适当的考虑。为此,乙方可用合营公司的名义作原告或双方联合作原告,合营公司对此不应无理由的予以拒绝,但须先取得合营公司的专题书面批准。

第五条 提成费

  5.1 在合同期限内合营公司须向乙方为合营公司提供的技术及协助给予补偿费。

  5.2 根据合同及附件的生效日起180天内合营公司应支付售出该产品的总净售额%的提成费。其提成费应根据该产品的净售价计算。

  5.3 按合同附件规定的提成费应从得到该项技术之日起执行年以后,每年递减%。

  5.4 合营公司应保持完整、正确的记录,便于确定向乙方支付的款额,乙方可派会计师代表乙方审查其记录,自年月日起,于合同期限内每年每季度后60天内向乙方提供季度的销售报告。销售报告应列明上一个季度内出售产品数量的净售价并附上应支付的款额数字。销售报告应由合营公司主管财务者签署。

  5.5 合营公司根据合同及乙方书面指定的银行将所得款额以美元按时汇至乙方。

第六条 技术培训

  6.1 按合营公司的合同,乙方应向公司提供技术培训,以提高公司雇员的技术水平。

  6.2 乙方同意向合营公司选拔的雇员按下述技术范围提供培训:产品的制造、发展、销售和使用;加工生产及有关工厂实习;培训其他有关的技术待合营公司与乙方协商而定。

  6.3 乙方不提供与制造、销售或维修保养该产品无直接关系的任何事宜的培训,亦不提供乙方对第三方承担有保密义务项目的培训。

  6.4 培训人数和内容、地点、期限及其他有关培训事宜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

  6.5 合营公司若需要求乙方派遣指导人员、技术专家及有关管理人员至中国对中方人培训,合营公司应支付聘请人员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全部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费用。

  6.6 按本合同规定,合营公司属下的雇员凡参加并完成由乙方提供的培训计划者,自培训完结后1年内,不得向合营公司提出辞职。

第七条 优先条款

  7.1 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要的材料、设备、配件等在价格、供货时间和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购买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产品。

  7.2 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的各项服务,在费用、时间和服务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单位签订承包和技术服务合同。

  7.3 在费用、时间和质量方面同等的条件下,合营公司必须优先购买和采用由甲、乙任何一方直接签订承包合同的一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第八条 保密

  合营公司承认并同意在合同期内由乙方提供的技术系属秘密。合营公司及其全体雇员和工作人员应按合同列明的目的使用其技术。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透露此技术。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为年。

第九条 合营期限

  9.1 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是以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为期年。

  9.2 当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除双方同意终止外,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继续作为期两(2)年的延长,但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9.3 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专题书面的同意,合营公司或甲方应保证将全部技术和其他权利退还给乙方,且在将来任何时候无权继续使用与本合同有关的专利、商标和技术。

第十条 仲裁

  10.1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执应首先通过各方主管部门以互相信赖的精神予以解决。若30天内双方主管部门不能解决时,双方可推荐第三方予以调解。

  10.2 若干30天内调解不能解决时,甲方与乙方同意将争执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委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予以仲裁。

  10.3 若对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或强制执行等发生争执时,仲裁员应根据合同条款及国际商业惯例予以有效的解决。

  10.4 在发生争执,并将争执提交仲裁过程中,除所争执并提交仲裁的争执者外,双方都应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执行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

  10.5 仲裁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

  地震、爆炸、战争、叛乱、传染病及瘟疫。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导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将履行合同的时间延长,延长至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11.2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用电报或电传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于15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时间超过60天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进一步解决履行合同事宜。

第十二条 合同文字和工作语言

  12.1 本合同及附件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字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合营公司的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字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同意用英语和汉语为工作语言。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本合同书中的标题,仅为醒目参考用,不影响本合同的意义和解释。

  13.2 合同的中、英文本各一式四份,每种文本双方各持2份。

  13.3 甲、乙方及合营公司之间的通讯来往均以中、英文为准。

  13.4 按本合同规定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以书面文字为准并按对方的地址寄出后7天,视为有效送达。

  甲方: 乙方: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电传: 电传:

  电挂: 电挂:

  见证人:

  姓名: 日期:

  职务:

合作经营合同 篇11

  甲方:

  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共同合作投资经营商铺做安防项目,经友好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章 合作项目

  第一条:

  1、双方拟共同投资经营的项目为位于电脑城,并挂靠甲方的名义,甲方无偿提供商铺内一切货源和安防配套经营

  2、合作本项目内容为:

  乙方同意共同出资购买电脑城商铺,并装修,同时按照双方确定的安防材料设备的标准及规模进行装修

  4、本合作项目期限为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

  第二章 出资及盈亏分担

  第二条:乙方确认本项目的

  第一期投资为万元,甲方负责商店的进货和管理和技术。

  第三条:合作经营的利润分配方式为:甲、乙双方各占商铺内50%的纯利润享有合作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如在合作经营中,合作经营产生借款,合作经营的利润应先偿还借款;利润三个月分配一次,但须在利润中扣除20%作为合作项目的后续发展基金合作经营的亏损分担方式为:乙方前期需要承担

  第一期投资的30%亏损!若超过30%则以双方各承担一半分担合作经营所造成的亏损。

  第三章 项目经营管理

  第四条:项目经营的39;组织架构

  1、管委会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是项目经营管理的最高权利机构,参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行使职权。

  2、 商店管理由甲方担任负责合作经营的日常事宜,会计由乙方推荐担任,所有合作资金须全部划入店铺资金。有关财务制度,经管委会订立后实施执行。

  3、 其他管理人员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委派或向社会招聘来确定。

  第五条:商铺经营的具体经营模式、商铺管理及业务规章及制度由甲乙双方共同制订,甲乙双方应认真、全面遵守。

  第六条:每一个月甲乙双方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商铺的经营情况,包括生产、财务等情况,并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制订的相应方案 、协议对全体合作人具有约束力;特殊情况,经双方合作人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商铺和有损甲乙双方的.经营的活动,商铺经营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1、投资规模或更改投资方案

  2、对外订立合同

  3、转让或出租项目经营的财产

  4、项目经营投资及费用超过万元支出

  5、处分其他财产权利或以商铺经营的财产为其它人提供担保合作人未经合作人同意,行使上述行为,造成其他合作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条 合作经营的内部管理事宜如聘任经营管理人员、 工作 人员的工资、待遇、规章制度、对合作人管理工作的撤消等须影响合作经营的重大事宜经管委会双方同意通过。

  第九条 合作人转让其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作人同意,转让时,其他合作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转让给

  第三人的,

  第三人按合作人对待。

  第四章 合作经营的加入及退出

  第十条 新合作人加入合作经营时,应当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作协议书。

  第十一条 加入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经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合作人如退出经营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合作人并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后,合作人可以退出合作经营。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退出合作经营:

  1、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经营造成损失

  2、执行合作经营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3、合作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经营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退出合作经营后以退出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未经合作人同意而自行退出合作经营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 退出合作经营的合作人对其退出前已发生的合作经营债务,与其他合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合作经营的终止和清算

  第十四条 任何合作一方均不得擅自终止合作经营,合作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 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作人不愿意继续合作经营的

  2、 全体合作人决定终止合作经营的。

  第十五条 合作经营终止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作经营终止后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作人或者委托

  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第十六条 合作经营终止后,如合作经营存在借款,财产应优先偿还借款,如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全体合作人须按照自己 的投资比例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偿还义务。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合作人履行合作经营协议发生争议时,合作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作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退出合作。

  第十八条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书由全体合作人共同订立,自合作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书》共一式两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