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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批准辞职报告

时间:2024-04-26 12:37:59 辞职申请

  尊敬的劳动仲裁委员会:

  我,×××,女,身份证号码:1987年5月6日出生,现年26岁,系重庆××配件公司财务部出纳员。我于2013年7月1日为公司入职,因个人原因,我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提出辞职申请。然而,公司未批准我的辞职报告,我因此无法继续在公司工作。为此,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向贵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贵委员会依法处理。

  我在公司工作期间,始终认真负责,勤勉尽责,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认可。但鉴于个人原因,我无法继续在公司工作,我已经向公司提供了正式的辞职报告,并且按照公司要求,提交了辞职申请。然而,公司至今未批准我的辞职报告,未按照法律规定向我支付相应的工资及压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而公司未批准我的辞职报告,未向我支付相应的工资及压金,已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在此,我要求贵委员会依法处理此事,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批准我的辞职报告,并支付我相应的工资及压金。同时,如果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批准我的辞职报告,且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及压金,我要求贵委员会协助我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我愿意提供任何可能需要的证据,以支持我的申请。感谢贵委员会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申请,期待您的回复。

  此致敬礼

  申请人:×××日期:[[今天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