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单位组织或领导人:
您好!我是贵单位的一名员工,现在我想就我的辞职报告有效期到达的事情与您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在提交辞职报告时,已经按照这个规定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了贵单位,并且也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书面通知了贵单位。按照这个规定,我的辞职报告应该在一个月后自动生效。
然而,在辞职报告生效后,我并没有离开贵单位,而是继续留在单位正常工作。几个月后,贵单位突然以我主动辞职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对此感到非常困惑,因为根据我提交的辞职报告,我的辞职应该是有效的。
我理解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具体情况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我希望能够与您进行协商,看看能否解决这一问题,让我能够顺利离开贵单位。
在此,我再次确认我的辞职报告已经生效,并且我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通知您,以便我们能够协商解决这一问题。
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此致,
敬礼
[您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