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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管理规章制度7篇(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主要有哪些)

时间:2024-03-09 11:34:23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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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管理规章制度7篇(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主要有哪些)

事业单位管理规章制度1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站档案的科学管理,保护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中心站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档案法》以及国家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中心站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中心站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书、基建、资料、业务等不同载体和内容的文件材料,它是中心站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历史记录,反映中心站不同时期的历史面貌,是中心站工作查考、制定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中心站档案工作是中心站相关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提高中心站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中心站历史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中心站的工作计划,统筹安排,保障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中心站档案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中心站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档案,包括文书、基建、资料、业务等档案,均由中心站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留存,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七条 中心站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材料,由各部门初步整理后,及时向综合档案室移交;业务档案则由业务部门整理完毕之后,再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准确。

  第八条 综合档案室负责档案材料接收后的归档、管理工作,对各门类、载体的档案,都要进行系统化整理,保持归档材料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便于利用管理,并编制各类档案的检索工具,积极主动提供档案利用,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服务。

  第九条 综合档案室要建立档案的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准确编制档案工作统计报表,及时上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综合档案室要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档案鉴定领导小组审核、分管档案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一条 中心站的档案库房应做到有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光、防高温高湿等设施。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第十二条 综合档案室要建立健全档案的借阅制度,根据档案的机密程度,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档案人员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档案管理的有关专业知识,熟悉业务技能,能胜任本职工作。档案工作岗位人员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综合档案室应按时向上级机关移交由本单位制发的、或由本单位收到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及政府部门颁发的正在执行的非秘密现行文件;在本单位保管已超过20xx年的永久、长期文书档案,连同档案目录和有关的检索工具一并向上级机关移交。

事业单位管理规章制度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需要,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各方和谐,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单位全称: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人民医院(实验区中心卫生院)。

  第三条 单位住所:xx市实验区xx镇中梁大道。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批准设立的全额拨款类事业单位,隶属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管理。

  第五条 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向本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第二章 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单位的宗旨:为人民的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

  第七条 单位的业务范围:预防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受卫生局和所在乡政府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

  第三章 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本单位是经实验区编制委员会;毛编字

  [ ]9号《关于实验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文件批准成立,配有编制50名,现有50人。分13个内设科室。

  第九条x年1月12日根据毛组字[ ]59号《关于纪正式任职的通知》文件任命纪为本单位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本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是代表本单位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本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章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有关财经法规,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个人。

  第十三条 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

  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事业单位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单位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提交清算报告,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本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资产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资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六章 事业单位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 本单位章程由本单位负责起草或修改,经举

  办单位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本单位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举办单位签字盖章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本单位和举办单位各一份,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一份。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主管部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则

事业单位管理规章制度3

  我校职工住房改革已于1998年结束,按照国家《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阎办发(1999)50号文件精神,校(1999)19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行标准价向成本价过度。从20xx年起取消所有福利分房及购房中的优惠政策。因此,学校今后对职工住房的管理应本着以上精神,进一步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为明确职工住房分配条件,结合学校历年分房办法和现状以及政府的有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工申请住房条件

  1、家在外地或远郊区的单身职工,可分配单身宿舍。

  2、在本校工作5年,家在外地或远郊区的带有哺乳婴儿或子女的女职工及男方无工作的女职工,只能申请租用母子间。

  3、家在本地的带眷职工,有下列情况者,可申请购买家属住宅:

  1)、男、女双方均为本单位的职工。

  2)、男方为本单位的'职工,其配偶在阎良城区工作的职工,必须持女方单位没有享受住房证明。

  3)、男方为本单位的职工,其配偶方为本城镇居民且没有工作的家属。

  4、按照国家1993(85)号文件规定:大专(不含职大、电大、夜大、函大等)以上学历,且上学期间不计算工龄的,上学时间可以与工龄合并计算为分房年限,大专以下不再考虑。

  5、现役军人家属的女职工,可享受与男职工同等待遇。

  6、职工要房资格为工龄满5年者。

  7、排队办法:

  1)、离退休职工(不含退养及退休前未分配住宅人员)按离退休前工龄计算。

  2)、现任校领导。

  3)、在职中干及享受高职待遇的人员,在原分房年限基础上加四年分房龄。

  4)、因学校对特殊人员的需要,学校校长办公会有权参照以上规定作特殊处理。

  5)、职工按工龄、双单职工、出生年月日的顺序排队,如果都相同用抽签方法确定选房顺序。

  二、购房、售房

  1、从20xx年起,职工购房无论新旧房,均以政府规定的价格购买(校内各类型房价附表后)。房屋的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等调节率数,均按国家规定的执行。

  2、职工换房、调离本校需退房、或其他原因需出售本人住房的,学校拥有优先购买权,学校收购该房价格与第一条相同,如学校放弃该权力,则房屋产权人有权处置该房屋产权。

  3、职工买、卖房屋时,其个人室内装修部分的价值,由购买、出售的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4、职工房屋产权变动,发生的有关费用、评估费、交易费、公证费、工本费等均由个人承担,学校房管部门可协助办理。

  5、职工对已取得产权的房屋,不得私自转卖,一经发现除收回原住房产权外,并追究责任,要按规定扣缴税费,土地出让金,并处以相应罚款。

  6、职工对已取得产权的房屋,其配偶和子女享有继承权。

  7、对拥有产权的房屋管理按校20xx年4月1日下发的《关于房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使用人必须到行管科办理有关手续。

  三、租用公房

  1、学校的公有房产地产归学校所有,由学校统一管理。未经学校会议研究书面批准,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出租、转让、改变房屋的用途。

  2、出租房屋时,房管部门必须到现场对房屋现状进行鉴定,双方签字移交。经学校批准公有租用住房,先签定租房合同、登记清楚房内设施状况,先交纳租赁保证金(现未交保证金的住户,必须补交),其标准:楼房每平方米四十元,平房每平方米二十元。租赁合同解除时,查明房内设施状况后,扣减损坏赔款,退还剩余租赁保证金。

  3、对公有房屋的拆、改、装修,必须在施工前向行管科书面申请经行管科基建技术部门认可后,方可施工。凡涉及个人装修,校不承担折价款,可以拆除(他人接用该房时,双方可以协调解决,也可以聘请政府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由原住户承担),但要恢复原状,否则,承担恢复、维修费用。

  4、租金标准按区政府当年公布的租金标准计算。月租金等于当年租金标准乘以使用面积。租住时间以交退住房钥匙算起,从下月工资中收房租。不足半月的,收半月房租,超过半月的收全月房租。退房时,交清已住天数房租,再办理有关手续。

  5、租用学校公房的职工,不得擅自将公房出租和转让,一经发现,学校予以收回,同时取消该职工的租房资格,并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罚。

  6、在阎良城区已有住房的(无论是购买或租用的)一经证实,则取消在校内租用公房的资格。

  7、单身职工及母子间公房住户,不得在室内进行营业性活动或改变其用途。

  四、附则

  1、职工确定购房后,房产证统一由区房改部门颁发,其办证费用由房屋产权拥有者负担,并与房屋管理部门签定购房合同,按合同要求交纳相应的保证金。

  2、职工住房标准,按以下执行:处级及高级职称人员为100~120m,科级为80~100m,一般户部职工为:60~80m。

  3、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购房可申请提前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调离本校,其个人住房公积金可领取或进行转存;职工退休时,个人公积金余款可一次性领取。

事业单位管理规章制度4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二、从业人员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洗手并消毒:

  1、处理食物前;

  2、使用卫生间后;

  3、接触生食物后;

  4、接触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后;

  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涕后;

  6、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

  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四、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更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五、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

  六、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打闹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七、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事业单位管理规章制度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 单位名称:xx省文化厅机关服务中心。

  第三条 单位住所:xx市历下区历山路112号

  第四条xx省文化厅机关服务中心是经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25号)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隶属xx省文化厅管理。

  第五条 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单位的宗旨:为进一步提高省文化厅机关行政效率,保证政令畅通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七条 单位的业务范围:从事机关后勤工作,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服务。

  第三章 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xx省文化厅机关服务中心设置行政科、财务科、车管科三个科室,各科室的主要职责是:行政科负责厅机关行政后勤等管理服务工作;财务科负责厅机关、服务中心财务及资产等管理服务工作;车管科负责厅机关车辆调度、维修及保险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xx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四章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个人。

  第十三条 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事业单位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单位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 单位终止后的资产收归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事业单位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章程由本单位修改,经举办单位同意,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核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章程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章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生效。

  负 责 人 签 字: 主管部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事业单位管理规章制度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合理、奖励得当;

  二 奖励及时、注重实效;

  三 奖励与惩戒相结合;

  四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二 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

  三 坚持惩处公平得当;

  四 坚持惩处及时公开。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 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六 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九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十 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一)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二)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三) 有其他功绩的。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第九条 奖励的基本标准: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 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其中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其中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办法规定的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并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 需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由人事局审核或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要求上报。

  第十五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严格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控制表彰周期和数量。

  第十六条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奖章、奖励证书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式样,由人事局统一监制。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由财政局、人事局共同商定。

  第三章 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7种。

  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职处分。

  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法纪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 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

  二 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三 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以上处分;

  四 对触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受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承办机关以文件形式(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1)向主管机关报批。经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由行政任免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奖励的撤销和行政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条 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

  一 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的;

  二 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 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奖励。

  第二十二条 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经济待遇。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

  一 警告处分满半年;

  二 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年;

  三 降职、撤职处分满2年;

  四 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满后满3年。

  改正错误,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1年。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特殊贡献,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第二十五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为:

  一 由本人提出申请;

  二 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

  三 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 将解除处分决定(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2)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本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实行备案制度。有关单位应在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应在每年1月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重庆市人事局。

  第二十七条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管理规章制度7

  一、根据《保密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xxxx市的保密组织和工作制度,开展相应的保密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设立xx市xx局保密委员会,负责对xx局系统(本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保密工作实施全面管理,保密委员会由一名局领导任主任,成员包括办公室、行政处、监察室、对外处、规划计划处的负责司志,并实行按业务线分管保密工作。

  三、保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保守国家秘密和内部工作秘密的领导。

  (二)组织和领导全系统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保密工作活动,实施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普及保密法律知识。

  (三)具体办理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的审批工作。

  (四)确定本系统各单位的保密要害部位,建立保密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和管理工作。

  (五)承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保密组织和政府保密工作部门交办的保密工作。

  (六)负责对夕、宣传资料的保密审查。

  (七)组织对保密要害部位、涉密计算机系统和机要通信设备的保密技术防范。

  (八)监督和检查本部门、本系统保密工作落实情况。

  (九)负责查处系统内的泄密事件,研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泄密损失。

  四、保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二次会议,传达上级有关保密工作指示,通报保密工作清况,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度对保密工作进行总结。

  五、保密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系统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负责审批保密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本系统的保密检查工作。

  (四)负责向上级保密组织请示汇报工作。

  六、保密委员会副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任开展保密工作

  (二)负责组织完成本单位和检查、指导本系统的日常保密工作、

  (三)负责保密宣传教育、培训的组织工作

  (四)完成主任交办的保密管理工作。

  七、保密委员会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职权范围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及时向保密委员会请示汇报保密工作〕

  八、保密领导人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保密法规,组织指导、协调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确定密级的工作。

  (二)按照本级保密审批权限,做好定密的审批工作。

  九、保密责任人的主要职贵:

  (一)负责对本处室、本业务线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使涉密人员熟知有关保密工作的法规制度和保密知识,增强保密观念。

  (二)对本处室、本业务线业务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负责确定具体的秘密事项并制定专项保密措施。

  十、保密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本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及各和技术设备的专项保密管理工作。

  (二)对本系统在保密工作中涉及的保密技术问题提出保密要求,从技术上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

  十一、市局保密干部和专职保密员负责本委日常的保密工作。机关各处室设兼职保密员一人,具体负责本处室的日常保密工作。

  保密干部和保密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保密工作的要求,经常宣传、检查、督促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二)负责木部门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国家秘密载体(包括文件、资料、图纸、音像制品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提出本部门保密工作的具体计划和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