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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山承包合同(必备8篇)

时间:2023-07-27 09:16:56 承包合同

  本文是网友“landoukezi”收集的荒山承包合同(必备8篇),供大家参考。

荒山承包合同

荒山承包合同 篇1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有效使用荒地,促进市区上王乡子谏村的经济发展,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荒山承包经营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承包土地位置、面积及现状

  甲方发包给乙方的39;土地性质为荒山,位于市区上王乡子谏村,甲乙双方共同勘查确定的四至边界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双方勘查确定的承包土地界址图作为本合同附件一)

  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承包土地面积为亩。本合同生效后,该荒山如经甲、乙双方或任何

  第三方平整、改造、修葺后总面积发生变化的,承包土地面积及承包金数额不再变更,仍以约定的土地面积及承包金数额为准。

  本合同项下的地貌现状为荒山、荒坡,荒山、荒坡范围内如果存在具有经济价值的林木、种植物或其他附属物(地上附属物),双方在办理承包交接手续时应对地上现有附属物登记造册,协商补偿价格,由乙方将地上附属物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向地上附属物的实际所有人发放或付清补偿款。

  甲方承诺和保证其对上述土地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有权对上述土地发包。

  甲方承诺上述土地不存在权属争议及其他任何争议,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对上述土地范围内没有权利主张,甲方对上述土地拥有独立的发包权。

  第二条土地承包经营的用途

  本合同项下土地承包经营用途为发展林业经济、农业经济,包括各种林木种植、经济作物种植及养殖。

  第三条承包期限

  本合同项下土地的承包期限共计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承包土地,应在承包期限届满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优先将本合同项下土地发包给乙方,双方另行签订新的承包合同。

  第四条承包金及付款方式

  双方商定:本合同项下土地承包金为元年亩,每年土地承包金数额为元,合同期限内土地承包金总额为元人民币。甲方承诺承包期限内的土地承包金单价及承包金总额保持不变,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或变相提高承包金单价及承包金总额。

  土地承包金每年支付一次。

  第一期:甲方免除乙方年的土地承包金元,乙方实交元,应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一次性交清。此后,乙方应当在每期届满后三个月内向甲方支付本周期的全部承包金。甲方收到承包金时应当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承包金已包括甲方应向国家(集体和个人)缴纳的一切税收和费用,承包期内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金外,甲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或变相提高承包金。

  乙方应按照约定数额及期限向甲方支付承包金,如乙方迟延支付,每迟延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

荒山承包合同荒山承包合同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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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发包方):乌兰浩特市胜利林场

  乙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为发展林业生产,加快荒山绿化,切实搞好我场退耕还林“退一还二”工程,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减少自然灾害的作用,扭转以往荒山造林由甲方实施,又因经费短缺,无力管护,造成屡造屡毁的现象,现经胜利林场职工代表会议研究通过,甲方将部分荒山承包给热爱林业,责任心强,有志于荒山造林的职工。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将坐落在 的荒山 亩,发包给乙方从业植树造林等林业生产经营,四至范围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附草图及GPS点。

  二、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自20xx年5月7 日起至20xx年5月6日止。

  三、承包费及交付方法:承包费为元/亩·年,亩×××元/亩·年×30年= 元,计人民币 元整。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一次性交给甲方。

  四、乙方承包的荒山用地性质属于退耕还林工程中“退一还二”的荒山造林任务,国家不纳入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政策的面积范围,甲方也不予任何补助。

  五、乙方承包经营荒山造林所得收益完全归乙方享有;乙方承包

  经营荒山造林及管护所需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支付。

  六、乙方取得荒山承包经营权后,在20xx年末前必须完成全部造林任务,并达到国家退耕还林“退一还二”工程要求的荒山造林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

  七、自签订本合同起至20xx年末,乙方承包的荒山造林,经国家退耕还林“退一还二”工程检查验收仍达不到要求的成活率和保存率,甲方将解除本合同,并将该荒山承包给他人造林。由此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含承包费)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八、根据荒山立地条件,遵循“适地适树”的原则,以及在总结近年来荒山造林经验的基础上,由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决定整地方式、造林树种、树木株行距等。

  九、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造林技术规程执行,甲方在乙方造林期间及时进行质量检查,提出技术标准要求,乙方必须接受和执行。

  十、乙方必须维持承包荒山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用途、建设或者毁林开荒、闲置荒芜等。乙方必须认真搞好幼林抚育管护工作。

  十一、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乙方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的荒山上毁林开垦、采石、采土和进行其它毁林行为。甲方要求乙方将承包的荒山用网围栏围起来,并进行封山育林。

  十二、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乙方合同的执行情况,有权制止乙方违反林业政策、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服从甲方的规划和技术指导。

  十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可依法继承、转让、抵押、担保、入股等,但必须经甲方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十四、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乙方承包的荒山时,若乙方承包的荒山造林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已通过国家退耕还林“退一还二”工程验收的,其属于乙方的补偿费由乙方领取;若未通过验收的,则该补偿费先由甲方领取并代为保管,待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20xx年末)全部通过验收后,一并全额发放给乙方;若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20xx年末)仍未通过验收的,该补偿费由甲方收取,同时甲方将该荒山另行承包给他人。

  十五、依据国家有关禁牧的政策规定,为了保护乙方承包经营荒山及其它林地资源,甲方要求乙方必须做到:在承包经营的荒山上,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占用林地面积,不影响林地树木生长的前提下,可以搞养殖业,但不得超过所承包的荒山范围,更不得在承包荒山外散养、散松牛、羊等牲畜。

  十六、乙方在承包荒山造林期间,在同等条件下须优先使用甲方所属职工及其子女,报酬由乙方承担。

  十七、甲乙双方必须信守本合同。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时,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违约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八、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收回承包给乙方的荒山,并转包给他人,由此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其乙方承包费也不予退还:

  1.改变荒山的林业用地性质、用途,进行非林开发、建设的;

  2.毁林开荒、荒芜荒山的;

  3.在20xx年末,荒山造林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仍达不到国家退耕还林“退一还二”工程检查验收标准的;

  4.在承包荒山外散养、散松牛、羊等牲畜的。

  十九、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二十、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森林公安派出所及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 方:乌兰浩特市胜利林场

  乙 方:

  合同签订日期: 20xx年 5月 7日

荒山承包合同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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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芦草沟村委会

  乙方:胡军

  身份证号:

  为开发本地资源,响应政府倡导和鼓励兴办民营企业、推动我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方依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将项下集体所有的荒山承包给乙方经营建厂,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土地位置、面积:29亩

  本合同项下土地位于芦草沟村五队西面荒山,东面二分厂,南面电线杆,西面马涛,北面高俊田养殖场,面积为29亩。

  二、承包经营期限及承包费

  该合同项下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年,自年 月日起至月日止。承包费每亩每年 元,每年为一个上交期,也可以分期交清,承包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清。承包费总计: 元。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

  2、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保证乙方自主经营,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依法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4、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协调处理好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其他村名之间发生的争端纠纷,不得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提高承包金。

  5、在此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给乙方出具办理土地手续的相关证明并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6、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新发包该地块。

  7、在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土地权属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乙方在承包期内,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期内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经济、民事、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与所雇人员发生的劳动纠纷、安全责任、经济纠纷、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将所承包的土地进行抵押、质押、担保。

  4、乙方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经营所需的水、电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土地承包费。

  6、乙方可在所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设备。

  四、合同的转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经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所承包的土地流转后的承包方造成的损失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本承包合同中关于确保土地性质不变等内容。

  3、本合同项下的土地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仍必须按本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及终止

  1、本合同一经圈定,即具有法律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3、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工程,一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整体开发建设,该土地需被征用,该项策划给你包土地上的地面附着物经权威资质部门评估后,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土地归集体所有。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甲乙双方不想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到期金额的5%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若甲方违约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部承包费及违约金。

  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申请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盖章:

  乙方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荒山承包合同 篇4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负责人:

  为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鲁山经济发展,根据上级开发荒山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的荒山亩发包给甲方从业种植等农业生产经营,地块南北长米,东西长米,四至为南至,北至,东至,西至(亩除外,土地示意图见本合同书附件一)。

  二、承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承包费用为每亩每年元,共计元(大写:)。

  四、合同签字当日甲方向乙方预付年承包费用元(含其中一次性补偿毁掉原荒山杂树款),以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承包款项。

  五、对本合同条款,乙方已于年月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票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见本合同书附件二)。乙方依据该决议并根据该次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与甲方签订本合同书。

  六、甲方在开发承包荒山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乙方所属村民,报酬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因植树需架设管道从河中取水,乙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项,发生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

  八、甲方在荒山承包荒山期间,所规划树木株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可随时采伐;行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在新栽树木成活率达到60%以上后再采伐,所采伐树木由甲方自行处理。

  九、乙方人员在采摘大南沟、小南沟堰滩栗子时,不得破坏甲方承包范围内的树木,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业用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甲方拥有原承包荒山范围内的一切使用权,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书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乙双方名称改变;

  3.乙方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乙方与其他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一个村民委员会。

  十四、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荒山的承包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为有效开发利用甲方荒山、荒沟资源、增加甲方经济集体的收入,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荒山、荒沟事宜,订立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标的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权属:

  1、位置:

  2、四至范围:

  3、面积:

  4、权属:标的物为甲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甲方具有处分权。

  甲乙双方签章确认的四至范围示意图作为本合同书附件。

  第二条:承包期限 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承包费用及支付方式 年承包费总计元(大写)。

  合同签字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承包费元。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区人民政府核发承包经营权证后,乙方将剩下承包费元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上述承包费含地上附着物补偿款。

  第四条:本合同条款,甲方保证已经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获得村民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一经确认本承包合同,即视为承包事宜通过民主议定程序。

  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二,甲乙保证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的真实性。

  第五条:本承包合同甲方保证:

  1、具有所有权,使用权并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2、权属没有争议;

  3、土地权力的行使没有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

  4、地上全部附着物(杂树)连同土地使用权承包给乙方,乙方有权自行处置,并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第六条:通往承包地点的道路,便道,乙方有权无偿使用和进行维修,不再另行支付费用。乙方因承包经营需要从甲方处接水,暖、电、甲方应当允许,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在承包范围内有权自主进行规则、开发、利用、经营、经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工、农、林、,牧、旅游开发、项目建设,乙方的利用方式和经营方式由乙方自主决定,甲方不得干涉,但乙方的经营行为不得影响甲方村民的生产、生活。

  第八条:乙方付清全部承包金后,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乙方可以用承包经营权抵押。

  第九条:承包经营证或其它用地手续,由甲方办理。

  第十条:承包期间,因政府征收承包范围内的山、地、林等或统一规划土地用途,各项补偿、补助款及经营损失补偿全部归乙方,甲方不再主张任何权利。如需要以甲方名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具体事宜由乙方决定,甲方不得擅自处分乙方的权利,不得截留,占用乙方的补偿款。

  第十一条:在承包年限内,如果承包标的物被征为国有,乙方无论是通过议价还是竟拍取得承包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均不再向甲方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补偿金

  第十二条:乙方在对承包土地开发,建设、利用、经营过程中,如果与村民发生矛盾,甲方有义务予以协调处理。

  乙方在办理立项、建设、规划等事项审批时,需要甲方提供手续等方式协助的,甲方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承包期满,如果承包范围内有乙方(或承包权流转受让人)投入的不少于一万元的资产,乙方有权继续承包20年。如果甲方主张收回承包权,应当对乙方的地上附着物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同时对乙方20年的经营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以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本合同无效包括不得以程序,权限等理由主张无效。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形发生改变,而影响双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方双方名称改变;

  第十七条: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方双方可以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承诺,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万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支付违约金以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可得到利益。但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均不需负法律责任,但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第十九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市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经镇政府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荒山承包合同 篇6

  甲方: 市 镇 村委会 村民小组。 负责人: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为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 的荒山 亩发包给乙方从事 生产经营,四至为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

  二、承包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费为每亩每年 元,共计 元整(小写:¥ 元),上述承包费已含原荒山杂树补偿款。

  四、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每年的 月 日向甲方付清当年承包费用。

  五、甲方保证该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方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六、对本合同条款,甲方已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形成决议。甲方依据该决议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七、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2、乙方取得荒山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业用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乙方拥有所承包荒山的自主使用与经营管理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承包经营荒山所得收益归完全乙方享有。

  3、乙方在开发承包荒山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甲方所属村民,报酬由乙方承担。

  4、承包期间,如乙方需砍伐树木,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5、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但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知悉后应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参与灭火。

  6、甲方同意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八、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退还乙方所付的承包费,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荒山上的树木等经营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所承包荒山上的树木等经营成果无偿收归甲方所有。

  九、本合同履行期间,即使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由双方向公证处申请公证。

  十三、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部门各一份。

  甲方(签署): 乙方(签署):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荒山承包合同协议书 篇7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租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发展农村经济,甲方自愿向乙方出租集体所有权的荒山、荒地,由乙方用于经济作物的种植、经营。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特签订如下合同:

  第二条 租赁用途

  经济作物、粮食、蔬菜以及其他种植业。 第三条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延续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法

  每年交当年租金共 元(大千百元整)。在每年到期前付清当年的租金。

  第五条 合同终止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遇到土地被国家征用或集体规划使用,甲方应提前90天通知甲方,乙方享受合同期间的土地费,地面附着物的赔偿费以及青苗补偿费等,合同终止。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拥有乙方承租土地的所有权。 2 、甲方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乙方承租范围内建其他建筑或附属设施,以及开垦、采土等行为。

  3 、甲方负责解决涉及乙方承租地的四邻界地及权属等纠纷。

  5、甲方应创造条件为乙方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水利的供应,道路畅通。

  6、甲方方不得收取租金以外的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对所承租的林地享有使用权、经营自主权、收益权、转租权、继承权。

  2 、乙方对租赁地面的树木在不违反《森林法》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自由支配、砍伐。

  3 、乙方对所承租的土地在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路、开发等。

  4 、如遇政策因素对乙方承租土地进行规划,乙方享有除土地所有权补偿外的一切涉及土地的补偿费。

  5、乙方享受 国家对土地的补贴政策。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自主经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2、甲、乙双方不得随意违约,如甲方违约或毁约必须赔偿乙方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赔偿违约金(违约金以按地面作物时价的总价值的30%计算);如乙方违约或毁约,则乙方已付租金甲方不予退回。

  3、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协议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其他约定

  1、租赁期满后,乙方所建的房屋、机械设备等生产、生活设施以及林地上的树木等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对外出租,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2、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租赁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双方各持一份,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5、本协议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乙方户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荒山承包合同协议 篇8

  甲方:龙岗街道办事处官峰村 社

  法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红森椿生态农场

  法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为加快农村生态产业发展,促进农村林地、荒山的综合开发利用,发挥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平等双赢的前提下,签订以下合同:

  一、甲方将本社毛家山周围林地、荒山约 亩发包给乙方经营使用,界址 东 西 南 北,由乙方筹建生态农场。

  二、毛家山林地荒山承包合同期为30年,从20年 月日起至2043年 月 日止。

  三、毛家山林地荒山的承包金额为每亩300元,承包金实行年年支付形式,每年12月20日前付清当年承包金。

  四、乙方在承包合同期产有下列权利:

  1、综合利用和开发林地、荒地,对林地、荒地树、竹拥有所有权,有确伐和新栽种其它林竹等权利。

  2、在承包范围内享有临时建设房屋、圈舍、道路、水渠、塘池、对坡、沟、坎有权挖填方和整治。

  3、享有国家对上述承包范围内容各项补助或扶持资金。

  五、甲方(含该社群众)应支持乙方正常的经营和管理,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和治安环境,甲方负责召开本社社员大会,在同意发包林地荒地意见表上签字按上指印,将此表原件交付乙方保存。

  六、合同到期,乙方将承包范围内的林地、荒地按现时状况交给甲方(含基础设施),其它动产属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继续承包的权利。

  七、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捌万元整。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官峰村委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益。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官峰村委:

  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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