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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8篇

时间:2023-07-26 09:01:28 其他协议

  【前言】本文是网友“zqfz69”分享的合同管理办法8篇,供大家参考。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细则 篇1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签订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审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变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二十五、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合同纠纷的处理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七、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八、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二十九、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三十、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三十一、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三十二、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十三、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十五、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三十七、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三十八、本公司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基础管理制度。

  三十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总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办公室;副总经理归口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各部门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稿及履行工作。

  四十、公司所有合同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四十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

合同管理办法细则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合同,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由其管理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开发园区。

  第三条 本市行政机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劳动人事合同、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行政机关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实行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制度。合法性审查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

  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五条 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起草

  第六条 行政机关合同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政府合同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起草。

  行政机关以政府名义订立合同,应当取得政府授权或者委托。

  第七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超越行政机关职权或者超越政府授权、委托权限订立合同;

(二)委托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等订立合同;

(三)违反法律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确认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并对其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评估审核。评估工作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第九条 涉及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重大合同,应当进行法律、经济、技术、环境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出具书面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包括风险可控程度及对策措施。

  第十条 行政机关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作出保密约定,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以政府名义订立或者依政府授权、委托订立的合同,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

  以其他行政机关名义订立的合同,由该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重大合同,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合同,行政机关不得订立。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合同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报本级政府领导批转政府法制部门办理;由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查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交由法制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合同订立机关应当提供下列合法性审查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案;

(二)合同相关说明,包括起草过程、风险评估、合约方资信调查情况和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三)相关批准文件;

(四)审查部门和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合同订立机关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全;未补全的,审查部门和机构不得审查。

  第十五条 审查部门和机构在合法性审查中,可以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审查部门和机构对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合同订立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合同约定事项是否超越行政机关法定职权或者政府授权、委托权限;

(四)合同约定事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

(五)合同约定事项是否符合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审查部门和机构应当自收齐审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同内容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经审查部门和机构负责人批准,审查期限)(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但不得再次延长。

  合法性审查涉及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合同订立机关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后正式签署。

  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依照法定和规定程序办理。

  合同订立机关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有异议的,由审查部门会同合同订立机关协调达成一致;协调不成的,由审查部门提出意见连同订立机关异议,一并提请本级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程序终结但未正式订立,合同当事人变更实质性内容或者订立补充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程序重新进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送合法性审查部门和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合同订立机关及时采取应对风险措施,不得擅自放弃合法权益。确需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订立补充合同的,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 审查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通报。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合同的监管和审计,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合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或者不按照审查意见书修改擅自订立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三)未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四)合同订立不按照规定报送备案的;

(五)经合法性审查终结后变更实质性内容或者订立补充合同,逃避合法性审查程序监督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篇3

  为了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

  第二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收费合理的原则,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

  第三条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人授权委托证明文件的法人代理人签订合同。凡签订的合同必须有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公司“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四条签订合同要做到:主要条款完备,经济责任明确,文字叙述清楚,签订手续齐全。

  第五条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基层单位意见,特别是对工期、质量的要求更应听取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履行,坚决做到“重合同、守信用”,维护企业形象。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公司工程项目均需签订合同。

  第七条公司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理人签订,必要时应办理公证手续。

  第八条公司签订合同人员的职责:

  1、根据授权代理的范围,做好市场调查,了解信息,接洽联系,起草合同文稿等有关工作。

  2、在参加洽谈签约活动中,要认真审阅对方的资信情况,也解其法人资格与履约能力。

  3、签订合同必须严肃细致,认真负责,杜绝因合同疏漏造成的经济损失。

  4、对合同的重大变更或解除,需要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请示,并提出建议和措施。

  5、由于签约对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按合同规定向对方索赔或请求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挽回公司经济损失。

  第九条合同签订权限:

  1、部门负责人以下(含科级)只能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在100万元以下的合同,且必须有法人授权委托书。

  2、工程施工合同在500万元以上大型及特大型工程项目和涉外项目须由总经理亲自审批后方可签订。

  第十条合同必须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并必须加盖“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存档并足额贴好印花税票。

  第三章合同的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委托综合部负责全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应及时将合同正本交存综合部。

  第十二条综合部作为全公司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1、起草、修订公司合同方面的管理制度,报公司批准颁布实施。

  2、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

  3、负责全公司合同的分类、编号、登记,建立合同台帐,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各部门要负责检查合同的执行,对违反合同造成损失的项目,签约部门负责索赔、诉讼。:

  第十四条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同,有关部门可以拒绝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凡与国家政策、法律不符合的地方,以国家政策法律为准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工程项目合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年七月一日开始执行。

合同管理办法 篇4

  1目的

  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定程序执行。

  3 定义

  所属单位:特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企业、其他直属单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应当执行本制度的集团公司控股企业。

  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外,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以及集团内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4管理体制、组织形式与相关规定

   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与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具体组织形式包括:

  .1 所属单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非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属于集团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管理的项目,需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并由审核或直接办理单位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中,需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合同,应当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签订:

  . 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 投资、借(贷)款及其他融资、企业财产保险、资产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除外)。

  . 集团公司直管所属单位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厂运营、机组检修合同。

  . 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 限额以上的买卖合同。

  .集团公司或具有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认为有必要审核或备案的其它合同。

  .2 集团公司本部各类合同,以及所属单位除.1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别按本办法关于单位内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 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对.1规定事项,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及程序办理。

   管理规定

  .1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 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所在的综合管理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3 需要以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名义订立各种具有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借调、借用人员不得被指定为承办人。

  .4审计、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审计、监察。

  .5合同签订之前应当经财务、审计、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合同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会签。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范围,由承办部门根据项目所涉及的计划、归口管理、综合事务、劳动、人事、安全、技术、生产、建设、股权、市尝国际合作等问题确定。

  .6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与审查会签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和执行的全过程全面负责,合同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 审查会签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合同项目中应当提出相关意见而未提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7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的部(处、科、室)等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约性质的任何书面文件;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具有集团公司的授权委托。

  .8 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署而授权代理人签署合同,应当按(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

  .9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合同台帐,实行履约跟踪统计报告责任制。

  .10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产生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会同人事部门追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

  . 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 审查人员延误审查时间或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 不按法律或本办法规定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职责的。

  . 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 提供虚假资料的。

  . 不履行内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 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擅自转委托的。

  . 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的。 -5-

  .0 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1 延误纠纷处理法定时效期间的。

  .2 在合同管理、签订、审核、履行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5 职责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1 贯彻执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合同承办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2 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及所属、所管单位合同管理情况。

  .3 参与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4 统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鉴证事宜,管理合同专用章。

  .5 负责合同备案文本的管理,执行合同登记、统计及报告制度。

  .6 组织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负责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

  .7 在会签或参与重大合同谈判过程中,负责审查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8 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合同承办部门职责 -6-

  .1 负责合同立项,指定合同承办人,进行可行性论证,意向接触,资信调查,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2 组织合同的谈判。

  .3 起草合同文本,并组织审查会签。

  .4 组织合同的签订,办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 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6 负责合同档案的管理。

  .7 负责所属单位报送集团公司审核合同事项的办理。

  .8 收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信息,并按集团公司年度制度建设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审查会签部门职责

  5.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资金预算及来源的可靠性,财务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担保财产合法、安全性进行审查;对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5. 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涉及的资金来源、使用及资产所有权、动用审批手续的合法性以及合同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

  5. 相关业务部门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对合同所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政府文件规定等问题提出审查意见。

  .4 归口管理部门审查会签职责,按本办法.7的规定执行。

   合同承办人职责

  承办人应对合同自商约时起至履行完毕止的全过程负责,对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须及时与本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处理。

   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对合同办理的程序及相关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效能监察。

  6 程序

   合同送审及备案程序

  .1 按.1规定,责任单位将合同草案、立项依据、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原始资料,并附相关情况说明,办理报批或备案。

  .2 合同送审,按合同所涉及业务的性质,向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由该业务主管部门承办。

  . 承办部门审核立项依据、签署承办意见、确定承办人。

  . 按规定的会签、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 通过审批后,由承办部门通知送审单位签署。 -8-

  . 涉及变更、解除、纠纷处理问题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3 合同备案,应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由归口管理部门办理。

  .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合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 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合同,协商报备单位处理。

  . 备案材料归档。

   合同签订程序

  .1 立项

  . 合同立项应当由承办部门填写立项登记审批表,注明立项依据及资金来源(预算内与预算外)。

  . 意向接触,确定合作主要条件及运作方式,开展相关合作条件或价格方面的咨询,或者按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招标。

  . 资信调查, 确定合作主体是否符合签约要求、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围包括:

  1)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权利能力证明文件,且真实有效。涉及专营许可的,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2)经营范围能够充分满足合同项目的需要。

  3)具有履约能力,必要时应索取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4)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5)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

  6)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如果必须与其签订合同时,应由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2 草拟合同文本凡国家、行业或集团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结合实际需要予以适用或借鉴。

  . 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或具体事项)、质量标准或要求、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价款与支付方式或合作条件、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 具有支付条件的合同,首期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如数额较大或必须超过30%,合同他方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 合同有效期限应至合同所有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10-

  . 合同文本份数按实际需要确定,但我方至少保证承办部门存档、附财务付款手续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3 谈判

  重大合同应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一般应有财务、技术、法律、监察审计及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其他部门人员参加,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和确定具体人员范围。

  .召开准备会议,明确谈判事项,确定谈判原则、策略、重点及主谈人员,统一部署。

  . 承办人对谈判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向本部门分管领导请示。

  . 谈判结束后,承办人制作谈判备忘录,并经我方全体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备忘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1)准备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形成的一致意见、声明保留意见、法律意见、需要请示承办单位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项等。

  2)谈判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双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谈判人员提出的应对意见。

  .4 审查会签

  . 承办人填制审查会签单,附合同草案,连同合同立项依据、他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证明材料,送会签部门审查。

  . 审查部门应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可附书面审查意见返回承办部门。如没有具体意见,应按职责在会签单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确定性意见,并由审核人签字。

  1) 审查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名称、承办部门、送审日期、审查意见、审查人、部门负责人签字。

  2) 合同签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对特别重大、复杂合同的审查,一般不超过八个工作日。

  . 审查会签意见处理

  1) 根据合同所涉及项目的具体情况,经承办人与审查人沟通,由承办人按双方取得共识的意见,修改合同草案。

  2) 出于项目本身需要及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对于承办人认为无法采纳的意见,应向本部门领导汇报,由本部门领导决定是否采纳。

  3) 承办人应将审查会签意见处理情况如实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注明原因。

  .6 审核

  . 承办人将承办部门承办意见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由部门审核盖章、领导签字。承办意见包括: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3)合同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4)合同项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5)合同条款是否是缔约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6) 合作条件、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则,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是否得到体现。

  7)合同价款是否合理,价款的确定是否符合公司有关程序。

  8)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9) 是否具备签署条件。

  . 承办人将(立项登记审批表)连同合同草案、会签单、会签部门审查意见书、或有的谈判备忘录,以及承办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1)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所附资料齐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在会签单上签字、统一编号。

  2)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所附资料不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补正意见,承办部门整改。

  .7 审批

  .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编号后,由承办人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送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审批。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认为必要的,在签署意见后送法定代表人审批。

  . 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或法定代表人,根据(立项登记审批表)记载的事项、部门意见及相关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8 签署

  . 承办人对合同逐页签字后,送法定代表人签署。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应由承办人会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授权委托书。

  . 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署后,送归口管理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承办人应将合同副本、授权委托书(各1份)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 合同他方由代理人承办、代签合同的,应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办理合同鉴证、公证或审批、备案手续。

  .9 简易程序

  对于标的数额及风险较小的采购、服务类合同,以及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事项合同,可按.1、.2、.7、.8的规定,直接办理。具体包括:

  . 直接或间接涉及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买卖及办公服务类合同。

  . 特殊紧急情况下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的合同。

   履行程序

  6.合同经签字、盖章,且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方可全面实际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实际履行。

  6. 承办人按合同约定,承担通知义务,组织合同的履行,办理相关事项,并及时填写(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按年度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如有付款事项,承办人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合同副本。

  6. 承办部门实施履约跟踪统计,掌握实际履行情况。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获取证据、协调处理并向归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合同签署人报告。

   变更或解除程序

  6. 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在与合同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他方,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草案一经达成,需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6. 合同承办部门收到合同他方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文书、电报、电话、信函、图表、数据电文,应及时与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请示合同签署人后,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对方。如果必须变更或解除,应与他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草案,确定索赔条件,并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3 对不可抗力或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或者及时取得对方遇有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主动与合同有关各方协商处理。

  .4 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得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5 需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6 经公证、鉴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需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

  .7 涉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

   纠纷处理程序

  6. 合同他方当事人违反约定或提出履行异议的,承办部门必须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答复。

  6. 出现纠纷,承办部门应立即向合同签署人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并收集整理处理合同争议的文件和证据资料。

  6. 合同纠纷协商、调解, 应由合同承办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按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承办部门应商同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代理人、应对方案等,并向受托签署人、法定代表人请示。

   档案管理与使用程序

  6. 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合同审核情况,建立适时动态统计台账。

  6.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由承办人整理、保管合同档案,并按集团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归档。具体范围包括:

  6..1 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6..2 立项登记审批表。

  6..3 会签单。

  6..4 审查会签意见书。

  6..5 与合同签署有关的基储背景资料。

  6..6合同他方当事人资信证明材料。

  6..7 双方或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8 合同履行中或有的电传、信函、电报、图表等。

  6..9 或有的有关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及一切相关文字信息、音像资料等。

  6..10 或有的有关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

  6..11 其它应当存档的相关资料。

  6. 档案的使用,按集团公司档案及商业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管理程序

  .1 审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对在专项审计、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监察部门反映。

  .2 监察部门对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反映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3 监察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以及在效能监察、举报处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经承办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同意后,要求承办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纠正。

  .4对依据事实情况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需要做出处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本部门分管公司领导同意后,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5 监察部门依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或决议,商人事劳动部门处理。

  7 支持性文件及相关附件

  支持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建方案)

  .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章程) -18-

  .5(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相关附件

  .1 合同管理流程图

  .2 合同审核会签表

  .3 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

  .4 合同立项登记审批表

  .5 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篇5

  一.目的: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确立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此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存续劳动雇佣关系的.所有公司员工。

  三.劳动合同类型

  公司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2种劳动合同类型。合同签订的类型在公司《劳动合同》的第一款中予以注明。(劳动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

  四.签约年限及试用期(劳动法第十九条)

  签约年限指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合同可选择的年限。一般分为二年、三年、五年三种情况。

  1、文员岗位及生产一线员工第一次劳动合同签订年限为2年,续签时一般签订年限为3年。

  2、技术研发部员工第一次劳动合同签订年限为3年,续签时一般签订年限为5年。

  3、班组长以上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年限为3年,续签时一般签订年限为3年。

  4、试用期包括在签约年限内,1年劳动合同年限试用期为1个月,2年年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3年年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续签没有试用期。

  5、20xx年合同到期续签的员工按照部门及岗位规定期限进行续签。

  五、审批流程

  1、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终止、解除等相关手续,由人事行政部依照劳动法规及公司制度统一办理。(劳动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

  2、新员工入职1个月内须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及附件,不签订者立即停止试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3、续签劳动合同人员由人事行政部提前二个月向各部门主管及分管副总确认是否与其续签或是解约。提前一个月将《员工劳动合同续签意见书》发放给本人填写续签意愿。(劳动法第三十九、四十条)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及变更(劳动法第三十九、四十条)

  1、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终止时间按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劳动合同终止且不会进行续签时人事行政部按照规定下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公司如欲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解除时人事行政部按照规定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3、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与员工各执一份。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离职的相关手续进行审批。

  5、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公司、个人各执一份。所有与劳动合同书有关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事行政部

  20xx年11月27日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篇6

  第一条 签订合同的目的主要是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以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第二条 通过合同履行监督可以知晓公司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对方或我方违约的发生。

  第三条 从法律角度监督合同的履行,更有利于促进合同依法正常履行,更注重合同履行中证据的收集,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由合约部负责。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合合约部开展合同履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合同签订后,合约部有关人员应当向相关部门(如技术部门等)的相关人员(如技术人员等)进行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交底,说明工期、质量、工程范围、技术标准、总分包关系等问题,以便沟通配合。在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交底时,应当附有简明的书面材料。

  第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约部负责跟踪合同中相应条款的具体履行情况。合约部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一般采取重点检查和抽查的方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看各方是否按合同约定进度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各方严格履约;二是看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合同数量、工期、设计等方面变更情况,如有变更,应履行变更签约手续,以合同形式明确变更情况;三看是否存在违约情况,这是监督检查的主要工作。

  第七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各部门应当及时配合调查违约原因,同时承办部门尽早采取补救措施,并尽快与对方协商确定处理办法,为防止他方过分追究违约责任,应特别注意保存相应有利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各方的往来函件、通知等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发生纠纷,也是区分责任的重要证据,合约部负责对合同履行每一环节形成的书面材料完整保存。如上述材料发至其它部门,应及时转交合约部存档。

  第九条 合约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有权向合约部或者执行部门询问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并有权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和分析。上述部门应当就合同的签订、履行中的问题如实反映和汇报。

  第十条 合约部应当建立合同台账制度和合同管理报表制度。及时、准确地记载公司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每两个月将公司此期间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书面报表的形式报主管副总经理,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报总经理。

  总之,应对企业合同履行监督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企业合同履行监督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公司合同有效管理办法 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本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集团)依法经营,规范合同管理流程,明确合同管理职责,有效预防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结合本钢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钢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由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的买卖、借款、租赁、承揽、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融资租赁、建设工程、供用电、水、气热力等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还款、抹账、合资合作协议等。

  劳动合同的管理,按照本钢集团人力资源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合同管理采取统一归口管理与分类专项管理相结合的形式。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以下简称本钢集团法务部)是本钢集团合同管理主管部门。

  各分、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是本单位合同统管部门,负责

  本单位合同管理。

  采购、销售、工程管理等职能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对合同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条 本钢集团法务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完善本钢集团合同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各分、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委托代理人的法律培训;

(四)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五)负责合同的法律审查;

(六)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

(七)指导和参与处理合同纠纷;

(八)涉及合同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各分、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完善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各部门正确签订和履行合同;

(三)负责本单位合同的法律审查和报审;

(四)参与处理本单位合同纠纷;

(五)检查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七条 各分、子公司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合同签订前的调研和谈判;

(二)负责合同的业务审查;

(三)负责合同法律审查的报审;

(四)签订合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履行合同;

(五)组织或参与处理合同纠纷;

(六)负责合同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二章 授权委托

  第八条 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业务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严格遵照制度规定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越职权范围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

  第九条 委托代理人应具有相应业务能力和法律知识,严格按照授权的范围从事代理活动,维护本单位利益。

  第十条 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可根据需要对委托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委托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三)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

(四) 具体委托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第十一条 正式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得有涂改的痕迹。 第十二条 委托代理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授权委托书,不得出借给他人,发生毁损、遗失等情况时,应立即书面报告,并按程序补办。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授权委托关系应当解除或终止:

(一)授权委托期限届满的;

(二)委托代理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

(三)委托代理人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四)委托代理人因自身或其它原因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解除或终止授权委托关系,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由业务部门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十四条 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在合同签订前,业务部门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如下资料,对其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签约人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内容涉及特种行业专营许可或专业资质的,对方当事人还应提供相关证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以上证照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连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由业务部门存档。

  第十五条 业务部门应当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资金状况、货源状况、技术条件、生产能力和商业信誉等相关情况,对其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收集整理客户提供的营业执照、特许经营许可证、专业资质证等证照,对客户履约资信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订立重大合同前,应通知本钢集团法务部及集团公司其它职能部门参与制定预案、参加

  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在对外经济往来中,除金额较小且可即时结清的情形外,均应订立内容完备的书面合同。

  由于生产经营紧急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未即时签订书面合同的,业务部门应妥善保管与合同相关的全部资料,事后及时补签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 本钢集团法务部根据日常经营需要制定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应当优先采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 委托代理人填写合同文本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合同当事人名称必须写明全称,与证照名称、印章一致,不得简化;

(二)合同条款完备,内容无前后矛盾之处;

(三)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行业术语应准确规范,引用的技术质量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得有歧义;

(四)合同应当采用打印文本。确有合理原因需要手工填写部分内容的,应做到书写工整,无涂改。

  第二十一条 合同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通过审查后,方可签字盖章。

  第四章 合同审查

  第二十二条 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订立合同必须履行审查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合同审查分为业务审查和法律审查。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业务审查由业务部门负责,主要对订立

  合同的必要性、业务上的合理性、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合同的可行性、合同对方当事人资质及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具体审查流程按本钢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法律审查由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主要对合同主体、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约定的明确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使用本钢集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由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负责法律审查。

  第二十七条 各分、子公司未采用本钢集团合同示范文本的重大合同,由本钢集团法务部负责法律审查。

  本条所称重大合同是指下列合同:

(一) 合资、合作合同;

(二) 股份转让合同;

(三) 融资租赁合同;

(四)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合同;

(五) 承包经营合同;

(六) 商标、专利合同;

(七) 涉外合同;

(八) 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非范本合同;

(九) 其它对本钢集团生产经营、商业信誉和职工稳定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二十八条 本钢集团法务部合同审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送审单位填写合同法律审查表,并将与审查事项相关的合同资料同时报送本钢集团法务部;

(二)本钢集团法务部对送审资料进行审查,送审资料不全的,通知送审单位应及时补足;

(三)一般重大合同在送审后的1个工作日内,特别重大合同在送审后3个工作日内,由本钢集团法务部提出相应法律审查意见;

(四)法律审查意见要求修改合同的,送审单位应按照要求修改后报请复审。

  第二十九条 送审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合同资料,造成法律审查人员不能及时全面出具法律意见的,由送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本钢集团各业务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当事先通知本钢集团法务部派员参与重大合同磋商谈判,若未通知,在履行送审程序时,应由合同谈判的负责人携带完整的合同资料到本钢集团法务部配合审查。

  第三十一条 各分、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自行审查的合同的审查流程,由各分、子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五章 合同履行

  第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及时履行合同。

  第三十三条 业务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履行合同义务,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及

  时掌握工作进展、标的物交付、收付款、票据交接、质量反馈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业务部门应对对方当事人的经营状况、商业信誉等信息进行实时收集。对方当事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可能影响到合同履行的情形时,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业务部门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并及时通知本单位相关部门和法律事务机构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应建立合同履行情况评估制度,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合同履行的总体情况和重大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分析评估中发现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六章 合同变更、解除

  第三十七条 因合同履行条件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条款的,按照原合同审查级别履行审查程序后方可签署相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在对方当事人未对合同变更事项书面确认前,除为避免或减少损失必须中止履行的情形外,仍需按原合同规定履行。

  第三十九条 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需要解除合同的,应事先将相关情况报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由法律事务机构针对解除合同的具体操作程序、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对策出具法律意

  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时,业务部门应当提前通知法律事务机构派员参加。

  各分、子公司解除重大合同,应报请本钢集团法务部进行法律指导。

  第四十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业务部门应通知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由法律事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十一条 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复函须经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审查,主管领导或总法律顾问批准同意后,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发出。

  第七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发生纠纷,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情况报送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

  各分、子公司重大合同纠纷应及时上报本钢集团法务部。 第四十三条 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对合同纠纷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出具法律意见,指导相关单位和部门收集证据和制定纠纷解决方案,参加协商谈判。

  第四十四条 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业务部门应在法律事务机构指导下收集和保管证据,制定纠纷解决方案,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并争取通过协商方式化解合同纠纷。

  第四十五条 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法律事务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实质答复或提供文件资料。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对方当事人提供

  证据和泄漏信息。在纠纷处理过程中,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与合同纠纷有关的话题。

  第四十七条 因合同纠纷而诉讼或仲裁的,按照本钢集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负责合同审查、签订和履行的有关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合同资料,建立合同档案。

  第四十九条 合同资料包括下列文件:

(一) 有关合同的项目计划文件、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及上级有关批复文件;

(二) 有关合同招、投标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

(三) 对方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文件;

(四) 合同文本及附件;

(五) 合同项目的增减凭证、签证;

(六) 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往来函件、收货单据、收款收据;

(七) 合同的变更、解除的协议书或信函;

(八) 合同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诉讼仲裁文书、公证文书;

(九) 与合同签订、履行及纠纷处理相关的视听资料、数据电文;

(十) 其它有关材料。

  第五十条 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信息进

  行登记,及时掌握合同审查、订立及履行情况。

  第九章 合同专用章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对合同专用章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第五十二条 本钢集团及各分、子公司业务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应在履行合同审查手续后加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部门印章签订合同。

  第五十三条 管理合同专用章的单位和部门应当严格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合同专用章。

  第五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签订合同,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的,各分、子公司应制定管理规定,并报本钢集团法务部备案。

  第十章 罚 则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钢集团法务部责令其改正,在全集团范围通报批评,并由本钢集团对违规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一) 未按规定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流程的;

(二) 未按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程序签订合同的;

(三)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的;

(四) 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合同的;

(五) 不按规定使用合同专用章的;

(六) 擅自变更合同条款,中止、解除合同;

(七) 未经审查批准的合同擅自实际履行的;

(八) 不按规定报告合同信息的;

(九) 未及时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收集证据而造成损失的;

(十) 对处理合同纠纷工作消极配合的;

(十一) 擅自向合同纠纷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泄漏信息的;

(十二) 因管理不善,造成合同资料、档案丢失、毁损的;

(十三) 在合同审查、签订、履行和处理纠纷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集团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合同管理规定,并报本钢集团法务部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钢集团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合同 实施 办法 通知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2年4月5日印发

合同会签及管理办法解析 篇8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第六条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财政、税务等机关在审核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财政、税务等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转让或者解除,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时,应当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变更登记的,应当重新核定技术性收入;注销登记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财政、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保证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

  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偷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认定登记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并可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6日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