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下面是网友“fdqaa1”收集的委托拍卖合同(精选5篇),供大家赏析。
委托拍卖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委托人(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
拍卖人(简称乙方),XXXX拍卖行
住所
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
委托代理人电挂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愿意就下述拍卖物委托乙方依法公开拍卖:
1、 拍卖物名称
2、 品种规格
3、 数量
4、 质量
5、 包装
6、 存放地
第二条 拍卖物的交付方式:
第三条 拍卖物的交付方式:
第四条 拍卖方式:
第五条 拍卖期限: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的详尽资料。必要时,乙方可随时向甲方要求提供咨询,甲方不得拒绝。
二、 甲方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乙方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 甲方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乙方提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睥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四、 甲方应向乙预付受理费元,用于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险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乙方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属于规定情况的,由乙方先行垫付;其金额在拍卖成交后,从所得价款中扣除。
五、 甲方应按成交总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六、 乙方应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七、 乙方对其占管的拍卖物负适当保管责任,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确因乙方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八、 拍卖过程结束,乙方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通过其银行帐户,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甲方,不得延误。
九、 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甲方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取得。
十、 拍卖成交后,由乙方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第七条 有关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问题,根据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拍卖的底价的 %支付违约金。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公章) 拍卖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附件:有关拍卖物的证明文件及资料影印件共 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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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拍卖合同 篇2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折卖标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3.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4.拍卖的时间和地点。
5.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6.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7.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格式:
委托拍卖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 电话:
住所:
委托代理人: 电话:
拍卖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就下述物品委托乙方依法公开拍卖:
1.拍卖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包装:
6.存放地点:
第二条 拍卖物的交付方式:
第三条 拍卖物的估价和底价:
第四条 拍卖方式:
第五条 拍卖期限:
第六条 拍卖地点:
第七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的详尽资料。必要时,乙方可随时向甲方要求提供咨询,甲方不得拒绝。
二、甲方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乙方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甲方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当向乙方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四、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受理费 元,用于对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险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乙方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
五、拍卖成交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该款可由乙方从拍卖所得中直接扣除;拍卖未成交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拍卖费用 元。
六、乙方应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七、乙方对其占管的拍卖物负妥当保管责任,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确因乙方的过错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八、拍卖过程结束,乙方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通过其银行帐户,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甲方,不得延误。
九、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甲方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以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缴。
十、拍卖成交后,由乙方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第八条 有关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问题,根据《拍卖法》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物底价的 %支付违约金。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双方同意由x x仲裁委员令仲裁。
第十条 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白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附件:有关拍卖物的证明文件及资料影印件共 件。
1.
2.
3.
4.
委托人:(盖章) 拍卖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拍卖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委托人:
拍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拍卖标的
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依法拍卖如下标的:。(详见附件《拍卖标的清单》)拍卖标的应符合《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
第二条 拍卖标的评估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的,经委托人同意,可以对标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承担。
第三条 拍卖标的保留价
拍卖标的保留价。
第四条 拍卖期限及地点
拍卖人应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在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第五条 拍卖标的交付(转移)及其时间、方式
(一)动产类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由在 按拍卖标的清单向买受人移交。与买受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字或盖章交付始为成立。若拍卖标的由拍卖人交付(转移)买受人,委托人应于年月日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交付地点为,交付方式为 ,交付后至拍卖成交时的保管费用由承担。
(二)不动产类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在买受人成交款付清之日起日内,本标的由在拍卖标的所在地向买受人移交。拍卖标的权属转移手续由办理,费、税由承担。
(三)债权类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后,在买受人成交款付清之日起日内,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买受人开始行使债权人权利。
(四)其他类
第六条 拍卖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委托人应在交割之日起日内向拍卖人交付成交价%的佣金,支付方式为。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1.公告费;
2.项目运作及管理费。
第七条 拍卖成交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交割之日起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
第八条 拍卖标的撤回与撤销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1.公告费;
2.项目运作及管理费;
拍卖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拍卖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撤除该标的,并有权追究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1.拍卖标的的权属状况与委托人声明不一致的;
2.拍卖标的存在委托人未声明的重大瑕疵的.;
3.。
第九条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约定
因未成交或买受人未按约定交割等不可归责于拍卖人的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与拍卖人可以:
(一)续签合同;
(二)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委托人应在接到拍卖人通知之日起日内领回拍卖标的,超过期限未领回的,。
第十条 保密约定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的:
(一)身份、
(二)保留价及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合同所列各拍卖标的。
2.拍卖人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保留价,也不得低于保留价拍卖标的。
3.拍卖人不得擅自将拍卖标的委托其他人进行拍卖。联合拍卖须经委托人同意。
4.。
5.。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委托人隐瞒拍卖标的瑕疵,应承担违约责任。给拍卖人和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经济损失。
2.委托人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拍卖标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拍卖人及买受人的经济损失。
3.拍卖人保管不善造成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的,应参照该标的保留价予以赔偿。
4.拍卖人没有确切证据撤除拍卖标的的,应承担以下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补充约定
未尽事宜,可按照拍卖通则。
委托人(盖章): 拍卖人(盖章):
证照号码: 证照号码: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年月日 年月日
拍卖的合同 篇4
合同编号:
委托人:
拍卖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拍卖标的
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拍卖如下标的:
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
第二条 拍卖期限及地点
1、拍卖人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对本合同所载明的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2、拍卖地点:
第三条 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及约定
1、委托标的物估价为 ,保留价为
2、其它约定:
第四条 拍卖标的的交付(转移)方式及其时间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双方约定依照以下第 种方式及时间交付(转移)标的物:
1、由委托人将标的交付(转移)买受人。
2、由拍卖人将标的交付(转移)买受人。委托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物实物和产权转移手续交付拍卖人,交付地点为,交付方式为,交付后保管费用。
第五条 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在成交之日起 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 %的佣金,支付方式为。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人组织拍卖活动所产生的实际费用(直接费用)。
第六条 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性支付:拍卖人应在交割之日起 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
2、分期支付:第一次为买受人在拍卖成交 日内向拍卖人支付 元;第二次为买受人从拍卖成交日的次日起 天内向拍卖人支付 元;尾款于 年 月 日 时前交接标的物实物和产权转移手续的同时付清。
拍卖人在每次收到成交款的 日内支付给委托人。
第七条 拍卖标的的撤回与撤除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组织拍卖活动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含竞买人误工费、交通食宿费)。
拍卖人在拍卖开始前有确切证据证明拍卖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撤除该标的`,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拍卖标的的权属状况与委托人声明不一致的;
2、拍卖标的存在委托人未声明的重大瑕疵的。
第八条 拍卖标的未售出的约定
因未成交或买受人未按约定交割等不可归责于拍卖人的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未能售出的,委托人与拍卖人约定。
第九条 保密约定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的身份及保留价进行保密。
第十条 其它约定
1、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合同所列各拍卖标的。
2、拍卖人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保留价,也不得低于保留价拍卖本合同委托的标的。
3、委托人不得擅自将拍卖标的委托其它拍卖单位进行拍卖,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拍卖人保管不善造成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的,参照标的物估价 %予以赔偿。
2、拍卖人或委托人没有确切证据撤除拍卖标的,应承担以下责任:无权向对方收取已发生的所有费用,并向对方支付标的物估价 %违约金。
3、拍卖人每有一次不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数额向委托人付款的,无权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并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标的物成交价 %的违约金。
4、委托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移交标的物实物和产权转让手续的,向拍卖人支付拍卖标的成交价 %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达成如下协议: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
1、本合同经委托人和拍卖人签字盖章后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双方各执 份,拍卖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一份。
委 托 人:
拍 卖 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住 所: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账 号:
账 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mail:
e—mail: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拍卖合同汇总 篇5
委托人(甲方)
拍卖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拍卖标的
(一)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依法拍卖如下拍卖标的:
(二)甲方保证委托拍卖标的是甲方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见《委托方交予拍卖方的证明材料》(附件
2)〕。甲方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条、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一)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由甲方确定后填写(见附件
1)。
(二)保留价需变更的,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条、拍卖标的的鉴定、评估
(一)拍卖标的需要鉴定的,按下列第项方式鉴定。
1。由乙方自行鉴定。
2。委托其他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方承担。
(二)拍卖标的需要评估的,由、方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方承担。
第四条、拍卖期限及地点
乙方于年月日之前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第五条、拍卖标的的保管
(一)双方约定拍卖标的由乙方保管的,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拍卖标的交给乙方,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二)保管地点:。
(三)拍卖未成交且拍卖标的由乙方保管的,甲方于拍卖活动结束之日起日内取回拍卖标的。
第六条、拍卖标的的展示
(一)乙方应于拍卖会举行日前日展示拍卖标的。
(二)拍卖标的由甲方保管的,甲方应在拍卖标的展示期前将拍卖标的状况制作清单、图片和实物小样等封样资料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拍卖成交标的的交付
(一)拍卖标的由甲方保管的,甲方应在乙方收到买受人款项后日内凭乙方的有效凭证将拍卖成交标的交付给买受人。
(二)拍卖标的由乙方保管的,乙方在收到全部成交价款后将拍卖成交标的交付给买受人。
第八条、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
拍卖成交,委托方按照成交价、%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拍卖未成交的拍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因拍卖产生的实际费用。
第九条、拍卖成交价款的支付
拍卖成交后,在买受人交齐价款,委托人和买受人产权过户或成交标的交付手续办理完毕日、内,乙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将扣除佣金和费用后的成交价款支付给甲方。
第十条、拍卖成交标的未实现交付
(一)因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拍卖成交价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三十九条执行。
(二)因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致使拍卖成交标的未实现交付的`,按本合同
第十四条
第二、五、六项履行。
第十一条、保密
双方对保密事项的约定:。
第十二条、保险
双方对保险事项的约定:。
(一)甲方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
(二)拍卖开始前,甲方有权撤回委托,但撤回时应向乙方支付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予以赔偿。
(三)委托拍卖标的鉴定或评估的结论与本合同约定不相符时,乙方有权要求变更。甲方不同意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
(四)拍卖会现场竞价达不到保留价时,甲方可降低保留价继续拍卖。
(五)拍卖流拍后,甲方可连续变更保留价再次拍卖或者撤回委托。
(六)本合同终止前,甲方不得将本合同所载标的另行委托他人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否则需承担乙方损失。
(七)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八)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拍卖标的委托他人拍卖;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不得低于拍卖保留价成交。
(九)当拍卖活动或委托拍卖标的出现法定中止情形时,乙方应当中止拍卖。中止事由消失后,可以恢复拍卖,拍卖时间和期限另行约定。
(十)拍卖成交的,乙方应在拍卖成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拍卖结果及相关事项通知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