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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协议书3篇

时间:2024-01-12 12:51:41 其他协议

干股协议书1

  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

  乙方:

  (身份证号: )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公司”)鉴于 (以下简称“乙方”)对公司的贡献,以及为了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甲方与20xx年02月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向乙方以赠与干股的方式对其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条款:

  1、 甲方赠与乙方干股比例为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叁,有效期为叁年,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在有效期内不得转让和继承;

  2、 双方均明了公司对外股权状况仍是工商登记的缘由股东及其所占比例,乙方不是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比例利润分红的权利。

  3、 公司会计年度利润的确定,甲方按照现行国家会计制度要求核算出真实的利润金额。如乙方对会计年度利润金额有异议,应以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金额为准。

  4、 乙方享有甲方年终总利润分红的权利,即乙方享有公司会计年度利润总额百分之叁的分红。乙方不参与公司具体经营管理,也不参加公司股东会,同时乙方不承担公司经营亏损。

  5、 乙方取得的干股分红甲方应以人民币行使兑现,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支付。干股分红按中国现行会计年度核算并支付,甲方应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6、 乙方在获得甲方赠与的干股股权的同事,仍应根据甲乙双发签订的劳动合同享有甲方给予的其他福利及待遇;本协议作为一种激励手段,不与乙方的工资薪资挂钩,也不作为调整乙方薪资的参考或者依据。

  7、 在干股期限未满时,乙方提前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则乙方不再享有当年干股分红的权利;甲方在协议期内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乙方仍享有当年度利润分红的权利。

  8、 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30天内,甲乙双方应协商是否继续签订类似条款的协议。如双方在期限届满前30天内均未提出是否继续签订,则本协议在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9、 乙方对本协议的各项条款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10、 关于违约责任。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有权取消乙方该年度的利润分红;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有权索取当年应得的利润分红。

  11、 争议的解决。如果发生由本协议引发或者相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首先争取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如果双方协调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

  12、 本协议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如有其它未尽事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13、 甲乙双方均明了本协议虽未经第三方公证处公证,但共同约定此协议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14、

  甲 方:***(盖章)

  实际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干股协议书2

  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或“公司”)鉴于(以下简称“乙方”)对公司的贡献,以及为了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甲方于 年 月 日 召开股东会,决议向乙方以赠与干股的方式对齐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条款:

  1、甲方赠与乙方干股比例为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在有效期内不得转让和继承;

  2、双方均明了公司对外股权状况仍是工商登记的原有股东及其所在比例,乙方不是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比例利润分红的权利。

  3、公司会计年度利润的确定,甲方按照现行国家会计制度要求核算出真实的利润金额。如乙方对会计年度利润金额有异议,应以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金额为准。

  4、乙方享有甲方年终总利润分红的权利,即乙方享有公司会计年度内利润总额包分之 的分红。乙方不参与公司具体经营管理,也不参与公司股东会,同时乙方不承担公司经营亏损。

  5、乙方取得的干股分红甲方应以人民币形式兑现,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支付。干股分红按中国现行会计年度核算并支付,甲方应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后的 个工作日支付给乙方;

  6、乙方在获得甲方赠与的干股股权的同时,仍应根据甲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有甲方给予的其他福利及待遇;本协议作为一种激励手段,不与乙方的工资薪资挂钩,也不作为调整乙方薪资的参与或者依据。

  7、在干股期限未满时,乙方提前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则乙方不再享有当年干股分红的权利;甲方在协议期内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乙方仍享有当年度利润分红的权利。

  8、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天内,甲乙双方应协商是否继续签订类似条款的协议。如双方在期限届满前天内均为提出是否继续签订,本协议则自动顺延毕后自动失效;

  9、乙方对本协议的各项条款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10、关于违约责任。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有权取消乙方该年度的利润分红;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有权索取当年应得的利润分红。

  11、争议的解决。如果发生由本协议引发或者相关的争议,甲乙双方首先争取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

  12、本协议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如有其他未尽事宜,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13、甲乙方双均明了本协议虽未经第三方公证处公证,但共同约定此协议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1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 (签字)

  实际股东: (签字)

  日期: 年 月日 日期: 年 月日

干股协议书3

  甲方(原始股东姓名或名称):

  乙方(员工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股权期权激励规定》,甲乙双方就股权期权购买、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及公司基本状况

  甲方为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原始股东,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甲方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方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甲方授权在乙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以优惠价格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 %股权。

  第二条股权认购预备期

  乙方对甲方上述股权的认购预备期共为两年。乙方与公司建立劳动协议关系连续满两年并且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考核标准,即开始进入认购预备期。

  第三条预备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

  在股权认购预备期内,本协议所指的公司 %股权仍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但甲方同意自乙方进入股权预备期以后,让渡部分股东分红权给乙方。乙方获得的分红比例为预备期满第一年享有公司 %股东分红权,预备期第二年享有公司 %股权分红权,具体分红时间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

  第四条股权认购行权期

  乙方持有的股权认购权,自两年预备期满后即进入行权期。行权期限为两年。在行权期内乙方未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乙方仍然享有预备期的股权分红权,但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股东其他权利。超过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乙方仍不认购股权的,乙方丧失认购权,同时也不再享受预备期的分红权待遇。

  股权期权持有人的行权期为两年,受益人每一年以个人被授予股权期权数量的二分之一进行行权。

  第五条乙方的行权选择权

  乙方所持有的股权认购权,在行权期间,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放弃行权。甲方不得干预。

  第六条预备期及行权期的考核标准

  1.乙方被公司聘任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每年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或者实现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 万元或者业务指标为 。

  2.甲方对乙方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乙方如在预备期和行权期内每年均符合考核标准,即具备行权资格。具体考核办法、程序可由甲方授权公司董事会执行。

  第七条乙方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

  在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包括预备期及行权期),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协议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

  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7.不符合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考核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行权价格

  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认购价格为,即每1%股权乙方须付甲方认购款人民币 元。乙方每年认购股权的比例为50%。

  第九条股权转让协议

  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股权认购款后,乙方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甲乙双方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向乙方签发股东权利证书。

  第十条乙方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

  乙方受让甲方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其股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乙方转让其股权时,甲方具有优先购买权,即甲方拥有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及任何外部人员的权利,转让价格为 :

  ⑴在乙方受让甲方股权后,三年内(含三年)转让该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格依照第八条执行;

  ⑵在乙方受让甲方股权后,三年以上转让该股权的,每1%股权转让价格依公司上一个月财务报表中的每股净资产状况为准。

  2.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按前述价格购买,其他股东亦不愿意购买的,乙方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转让价格由乙方与受让人自行协商,甲方及公司均不得干涉。

  3.甲方及其他股东接到乙方的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交换、还债。乙方股权如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关于聘用关系的声明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不构成甲方或公司对乙方聘用期限和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公司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劳动协议的有关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关于免责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签订本股权期权协议是依照协议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3.公司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原因致使甲方丧失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 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附则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内容如与《股权期权激励规定》发生冲突,以《股权期权激励规定》为准。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北京有限公司保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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