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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实用5篇 《居间合同》

时间:2023-08-30 08:45:29 其他协议

居间合同实用

居间合同实用 篇1

  甲方:

  乙方:

  1、甲方因矿业开采急需十亿元人民币,并愿意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形式获得贷款,

  2、乙方有能力通过居间服务形式为甲方提供合适的融资通道和银主(“实际贷款人”),并协助甲方完成本次融资,

  3、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作为本案的融资顾问,并同意在实现和完成本案融资后,支付财务顾问费,

  4、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将根据甲方的上述融资要求,为甲方提供相关融资服务,

  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共同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期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关于委托和受托事项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作为本案的财务顾问寻找和介绍银主(贷款方),并同意在实现和完成本案融资后,支付相关财务顾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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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同意根据甲方的上述融资要求,以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为甲方提供优质财务顾问服务.

  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尽力为甲方寻找或介绍相关贷款银主,并协助促成甲方以股权质押借贷方式的融资。甲方本次委托乙方协助融资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大写:拾亿元人民币),融资利率约为年利率%(以最终融资合约为准),借款期限为两年。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与金融公司的谈判,不得无故推迟或拒绝交易;

  甲方应如实提供贷款方要求提供的全套文件与相关信息,并为其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法律责任,确保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之承诺,向乙方支付全部财务顾问服务费用。

  如需要乙方为本案跨省出差谈判,甲方将支付相关实际费用。

  甲方将承担贷款方要求办理评估、公正及其他等全部商业费用。

  甲方不应要求乙方做出有违国家或行业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服务。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与甲方签署本协议时,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资格文件。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为本案特别聘请的财务顾问。必要时,乙方获得甲方授权向第三方介绍甲方的相关情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居间合同实用 篇2

  居间服务的合法性:要分析所约定提供的居间服务是否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避免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名称:如果合同中所约定的服务确为居间服务,则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要避免出现相混淆的内容(如委托代理服务等),同时合同名称最好也明确为居间合同。

  合同相关主体:必要时合同中应对委托人和居间人的情况进行适当说明,以避免将来因签约主体问题而产生争议。除了委托人和居间人,合同中还可能涉及其他相关主体,而其他相关主体可能会关系到居间目的的实现。因此,在合同中要注意进行相关约定。

  居间类型:居间通常包括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报告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媒介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如果居间类型约定不明,可能导致将来无法确认居间人是否成功提供了居间服务,进而确定居间人是否有权获取居间报酬。

  居间服务内容:合同中应将居间人提供的具体居间服务内容约定清楚,同时,应约定居间服务提供成功,即实现居间目的的标准(注意对日后可能出现的变更情况进行约定,如委托人与相对人在居间人的居间下签订合同后又另行签订协议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

  此外还可约定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的期限、方式及证明方法。这样可避免将来因是否提供了居间服务及是否实现居间目的而产生争议,从而维护当事各方的利益。

  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合同中可约定委托人所关注的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及居间人的主要义务,如居间人应负责收集有关合同相对人的资质、有关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可靠性等资料,并如实告之委托人。这样便于将来确定居间人是否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了虚假情况,从而确定是否可拒绝支付居间报酬并要求居间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报酬:合同中应对居间人成功提供居间服务后的报酬进行约定,并对报酬的支付者和支付方式进行约定。

  违约责任:为便于在日后纠纷中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合同中应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此外,在履行居间合同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电子邮件、传真记录、会议记录、照片、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委托人和居间方都签字认可的书面证据,以及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所支出居间费用的证据等。

  总之,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居间方提供给委托方交易信息都应该及时收集对方的反馈信息;在居间方举办的商务会议中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备忘录并由与会人签字;在双方电子邮件交流时,使用公司邮箱保存信息记录等。

居间合同实用 篇3

  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一般认为,居间合同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

  第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

  第三,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第四,居间合同的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

  在居间合同中,居同人的活动实现居间目的时,委托人才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而居间人能否实现居间目的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的履行也具有不确定性。

  第五,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法律和法规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作出限制,要求居间人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素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居间人从事居间交易。

  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代理人是在委托人授权的前提下,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事务完成后,根据合同中有偿或无偿的约定,而决定是否向代理人支付报酬。居间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促成他人之间的交易,并获取报酬。所以居间合同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有偿性。

  居间行为根据委托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提供介绍服务的媒介居间,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行为。

  关于居间人是否必须具有特殊营业资质的人,有两种看法:一是,“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594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居间合同的主体并无特殊性,无论法人、公民均可成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参见《合同法新论。分则》第33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对专门从事中介服务(居间业务)的公司,有必要对其资质提出特殊要求,即必须具备法人条件并经过登记才能营业。而对于从事其他业务的法人或者公民,如果促成他人之间的交易,其行为如果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应属合法的居间行为,可以收取合同约定的报酬。

居间合同实用 篇4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为甲方筹集资金事宜,双方本着诚实、互信、有偿服务的原则,达成如下共识:

  一、甲方委托乙方筹集资金壹亿至叁亿元(1—3亿)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2年(注:如有变动按实际借借款合同为准)。

  二、甲方应对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与资料,并保证该信息与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便乙方筹款。

  三、乙方为甲方筹集资金,甲方向乙方支付佣金,甲方采取借借款利息和乙方佣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佣金,其结合方式为借借款利息加上乙方佣金总共综合年利息20%的方式支付佣金。就是说:乙方为甲方筹集资金的利息低于年利息20%之间的差额部分作为乙方的佣金(注:利息低于年利息20%之间的差额部分,甲方需按筹集资金总额1—3亿元人民币壹年期限计算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甲方收到借借款资金后的当日按照上述借借款利息和乙方佣金的计算方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佣金 (注:佣金为税后,如需票据由甲方自行解决)。

  四、若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每逾期一日,需向乙方支付拖欠佣金总额5%的违约金。

  五、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协商达成一致后以书面形式作为本约定书的附件与本约定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因本约定书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约定书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约定书专用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日

居间合同实用 篇5

  甲方(需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供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订货总值为人民币元。其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单价、总价等如表所列

  材料名称及花色

  规格(毫米)及型号

  质量标准或技术指标

  计量单位

  单价(元)

  合计(元)

  第二条 产品包装规格及费用

  第三条 验收方法

  第四条 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

  第五条 交货规定

  1.交货方式:

  2.交货地点:

  3.交货日期:

  4.运输费:

  第六条 经济责任

  (一)乙方的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罚金。

  3.产品包装不符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装的费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装,乙方应按不符合同规定包装价值%的罚金付给甲方。

  4.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罚金。

  (二)甲方的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的罚金。

  2.甲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由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罚金。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仍须按合同规定收货。

  3.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术资料、原材料或包装物时,除乙方得将交货日期顺延外,每顺延一日,甲方应付给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的罚金。如甲方始终不能提出应提交的上述资料等,应视同中途退货处理。

  4.属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的罚金。

  5.甲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付给乙方,延期罚金。

  6.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担因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第七条 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并报请物价部门批准后方能变更。在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前,仍应按合同原订价格执行。如乙方因价格问题而影响交货,则每延期交货一天,乙方应按延期交货部分总值的%作为罚金付给甲方。

  第八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提出注销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注销合同部分总额%的补偿金。

  第九条 如因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乙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天与甲方协商。

  第十条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按以下第( )项处理:(1)申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共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报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订立合同人:

  甲方: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电 话:

  开户银行帐号: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电 话:

  开户银行帐号: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