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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的质押借款合同5篇 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属于经济诈骗

时间:2023-09-03 08:28:34 其他协议

  【前言】本文是热心网友“zg602”整理的机动车的质押借款合同5篇,欢迎参阅。

机动车的质押借款合同

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 篇1

  出质人(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出借人):(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借款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和期限

  1、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个月,自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利率

  借款综合费率包含借款利率按月%计算,服务费用按月计算。在本合同签订后纳利息和服务费用,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三条借款

  借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四条还款

  借款到期后甲方应一次性清偿所借款项。

  还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质押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并承诺如下条款:

  第五条质物

  1、甲方自愿为本合同的债务向乙方提供自由车辆作为质押担保,车辆情况如下:

  (1)车辆厂牌型号:

  (2)车辆车牌号:

  (3)发动机号:

  (4)车架号码:

  (5)封存车辆实际行驶里程公里。详细情况参考本合同所附的《质物清单》。

  2、《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乙方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乙方行驶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3、质权的权利及物质所生的孳息,以及因物质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代替物。

  4、质物的价值发生了不利于乙方的变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质物价值,甲方应在要求时间内补足。

  5、乙方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毁损的,乙方应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赔偿;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相关证据灭失或毁损的,乙方应承担补办手续所产生的费用。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或相关证据灭失或毁损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6、乙方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罚质物所得收益,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提存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2)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3)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

  (4)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时,甲方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第六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用、罚息、违约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和甲方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七条交付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质物及相关物品(详见《质物清单》)交付乙方,乙方验收无误后应向甲方出具收押凭据。

  第八条质物的行驶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行驶质权:

  (1)借款到期甲方未予清偿的;

  (2)发生第四条第四款的情形时,甲方未按照乙方的要求补足质物的价值的;

  (3)甲方和乙方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前偿还到期债务的;

  (4)乙方依法可以行驶质权的其他情形。

  2、乙方在行驶质权时,有权自行决定处置方式,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乙方处分质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4、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款项后仍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处分质物的所得不足以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款项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或丙方继续追偿;其他条款

  第九条担保约定

  1、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用、罚息、违约金、补偿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和甲方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甲方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时,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丙方在借到乙方通知的个工作日内垫付担保范围内的全部款项。

  3、丙方履行担保责任代偿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十条合同各方承诺或确认

  1、乙方保证自己所借出款项的来源符合法律规定。

  2、与借款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之后,乙方与保人的见证下按本合同向甲方交付借款。

  3、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丙方的相关资料证件真实、合法。

  4、甲方保证该车辆属于本人合法所有,在抵押前未将质物转让、抵押、质押、担保或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因非法所有或其他纠纷而产生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由甲方或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为善意即不承担责任任何相关责任。

  5、甲方保证在质押期间不对质物进行转让、抵押等权属转移的行为。

  6、甲方保证所借款项用于正当合法的活动,积极配合与协助各方的检查及监督。

  7、甲方承担本项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

  8、丙方保证对甲方向乙方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五年。

  9、甲方与丙方保证,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定交付出借款项的,各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为该合同已经支付的评估、公证等费用由乙方全额弥补。

  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甲方应支付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借款的,除应按约定继续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每日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在甲方或丙方偿还全部借款、利息、服务费用等相关费用后,乙方将甲方提供的质物和证件等返还甲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3、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由各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若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的,由本合同的签订地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其他

  1、本合同下的借据、《质物清单》、催还款通知书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份,三方各执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声明条款

  甲方和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和丙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和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第十六条补充条款

  如发生任何纠纷,均以本合同书面文字为准,所有口头协议无效。

  甲方:

  住址:

  法人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

  住址:

  法人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丙方:

  住址:

  法人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年月日:

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 篇2

  贷款人(抵押权人):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抵押人):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总则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本合同。

  乙方自愿以其合法所有的机动车质押给甲方,作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担保。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

  第二条:质押车辆基本情况

  质押借款车辆品牌:。

  质押借款车辆所有人:。

  机动车型号:。

  机动车颜色:。

  机动车牌照号码:。

  车架号码:。

  第三条:质押车辆担保范围

  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处分质押借款车辆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甲方代垫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四条: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

  借款金额:人民币万元整,大写万元整。

  质押车辆评估价值:人民币万元整。

  借款期限:借款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

  (借款的实际放款日以借据为准)。

  借款费用:月利率:。

  逾期还款违约金:日利率:。

  具体利息支付方式约定如下:甲方按应按月交纳利息,即每月日前支付利息。

  如乙方未能履行此约定,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行使质押权。

  第五条:乙方保证及承诺

  乙方保证对质押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质押机动车上不存在涉及任何形式的质押、借用、托管、查封、扣押、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

  质押物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质押物进行质押,并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连带责任。

  第六条:双方责任

  1、质押车辆由甲方封存。

  在借款期限内,甲方负责该车的安全并不得使用、转让、出租、出售、损坏。

  2、在质押期间,甲方须妥善保管好质押车辆的票证资料。

  若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甲方责任。

  4、机动车质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甲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价,乙方必须予以合作。

  重新估价后,甲方认为机动车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乙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第七条:质押物的处理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行使质押权将上述机动车出售,出售收入扣除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担保款项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

  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八条:特别约定

  本合同所约定的利率不受本合同借款期限限制,借款人必须按时交纳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完债务为止。

  随车手续:由甲方保存。

  第九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须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提示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因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和履行地点:

  年月日

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格式 篇3

  质押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担保人(质物人):身份证号:

  质押权利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车辆(厂牌型号):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作为质押物在乙方处质押,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元(大写)。甲方保证该车辆属本人所有,在质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质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自愿承担所有纠纷产生的费用)。

  第二条:借款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质押借款综合费率(包含借款利率)按日息‰计算。在乙方发放借款时预扣日综合费用共计元。逾期超五日甲方未能偿还本金,且未支付相应利息则乙方将终止合同并按规定处置抵押物。

  第四条:甲方将抵押物相关品(详见抵押物清单)交由乙方暂管,在质押期间甲方不得将质押物及暂管物品挂失、转让或质押等权属转移行为。否则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条:质押期间质押物必须交由乙方暂管。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质押物丢失或损坏,乙方按评估值赔偿。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质押物损坏及殃及部分,乙方不负赔偿。

  第六条:甲方保证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如甲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乙方将会处置质押物或委托当地拍卖行拍卖。乙方处置质押物所得款项,除收回借款本金、综合费和可能发生的孳息、违约金以及扣除处置质押物所需费用外,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第七条:甲方承诺声明:本合同质押物一旦发生被乙方按合同处置,甲方应无条件、无偿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第八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否则补办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否则补办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在甲方还清借款、综合费用后,乙方将甲方提供的质押物和证件等返还甲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条:本合同附《质押物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有关登记部门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

机动车抵押借款合同书 篇4

  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甲方因本人经营或个人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项借款事项

  第一条借款内容

  借款总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天。月利息。

  第二条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

  2、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息。

  3、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三条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视为甲方彻底违约,乙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二项抵押事项

  第四条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

  2、车架号:

  3、发动机号:

  第六条抵押物的保管

  1、抵押物由乙方保管,在抵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2、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第七条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同时签署《逾期变卖委托书》。

  第八条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借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的。

  第三项其它规定

  第九条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展期。

  2、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合同签订地点:

  年月日

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 篇5

  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乙方(贷款人):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以自有机动车辆:型号: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作为质物向乙方质押,借款人民币元大写元。甲方保证该车辆属本人所有,在质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质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且质物共有人和同住人一致同意质押,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借款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逾期三日甲方不能偿还乙方借款,乙方可随意处置甲方质押车辆。

  第四条、甲方必须连同与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置税、保险单据、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占管,在质押期间甲方不得将质物及占管品挂失或转让、抵押、质押等机属转移行为。否则甲方承担由此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条、在质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第六条、如果甲方购置的车辆为分期付款车,甲方必须每月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如果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条、质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质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借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论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的。

  第八条、本合同发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甲方承担乙方在诉论中的一切费用。

  双方一致同意:在甲方不能履行或不通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论时,甲方自愿放弃抗辩权,自愿接受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本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