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文是会员“zachengcandundun”分享的产品加工合同【精品5篇】,供大家阅读。
产品加工合同实用 篇1
订立合同双方:
承揽方: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乙方加工柜台、货架,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品名规格(长、宽、高cm)单位数量备注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一、材种:柜台、货架一律采用。
二、用材尺寸:按图纸所标尺寸做。
三、严格掌握木制品的木材干燥程度,榫缝、肩角结构必须严密,坚固、表面必须平整光滑,木材无形变、翘曲、拨缝、松榫;塑料面要求平直、整齐、四周不得有翘起、脱胶现象;玻璃位置以图纸标示为准,保证方正、平直、安装方便。
四、甲方按乙方质量要求和图纸,先做规格样品,由县物价局核定价格后,双方代表当面封存样品,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原材料由甲方提供
图纸由乙方于年月日前送交甲方。甲方在依照乙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五条工程价款按核定价格单计算款元。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本加工成品全部完工后,甲方通知乙方到厂验收,乙方接到通知三天内必须到厂验收。验收标准以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为标准,数量以合同规定为标准。双方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由物价局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年月日至月日全部交货。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必须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交货地点在,由收货,验收合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包装,以定作物不受损坏为准;每件包装费均按元计算,共计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运输,每件运输费用均按元计算,共计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运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条本合同签字之日,乙方向甲方给付预付款元(大写元)。甲方不履行合同时,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应返还。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乙方收到全部定作物,验收合格后,即办理移交手续,据以结帐,并在收货后十五天内通过银行付款。
第十二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二、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三、因甲方包装不善造成定作物毁损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四、甲方逾期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五、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价款总值20%的违约金。
六、由甲方负责送货的,如运输中造成定作物损坏,甲方应当负责修理,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第十三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如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价款总值30%的违约金。
三、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乙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五、乙方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如变更交付定作物的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甲方在经有关部门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不可抗力的损失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甲方责任;在乙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其他
一、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办理本合同公证的公证机关申请调解,或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合同于年月日经公证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三、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物价局、银行各存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产品生产加工合同协议书 篇2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 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钢材加工等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根据生产或贸易需要,委托乙方加工卷板,该卷板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2、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开具加工通知单,甲方确认,除此乙方不得擅自挪用、调拨和加工所有权属甲方的货物。
3、乙方根据事先约定的提货时间,加工好指定钢材,保证甲方准时提货。如甲方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提货,应提前8小时与乙方协商,甲方将尽量满足乙方需求。
4、甲方同意乙方按照“附件一《加工单价表》”的内容收取加工费用。如遇市场行情变化乙方需要调整收费标准,双方可以协商。
5、协议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乙方不能履行协议,应立即将情况以最快方式通知对方。按照不可抗力因素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但因战争、地震等重大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则双方均免于责任。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7、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8、本协议有效期从签订之日起到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上海 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签约地:
年 月 日
产品加工合同范本 篇3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地名称:
2、工地位置:
3、门窗面积:
4、工程日期:年月日
5、制作加工造价:
工程安装单价:元/㎡,预计平方米,总造价:元(结算按照实际平数计算)。
第二条、付款方式:
1、甲方以工程顶账房支付乙方的制作费用。
2、待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制作加工总费用的90%的金额,以工程顶账房作为支付乙方制作加工费用所用。
3、待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5%的制作加工费用。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质期满后无条件支付,保质期为1年。
第三条、门窗制作加工安装要求:
1、乙方按国家门窗制作安装规范进行施工。
2、甲方下发的制作加工图纸,乙方核对后再进行制作加工。
3、乙方有责任有义务对制作加工图纸提出合理的意见。
4、乙方有责任提供制作加工料单。
第四条、制作加工材料:
甲方只负责提供主材料:方钢、不锈钢扣板、玻璃、地弹簧、门把手等;其余材料,如:焊条、切割片等一切辅料自行承担。
第五条、质量要求:
1、乙方按设计图纸施工。若图纸有所变更甲方会随时通知乙方,乙方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门窗加工规范。如不遵守,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2、在加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原设计方案,乙方必须给予配合。
第六条、乙方职责
1、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量
2、乙方应注意安全制作加工,遵守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施工条例》,如造成事故责任或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如出现合同外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即日起,都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电话: 电话:
加工产品合作合同 篇4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国市签订
甲方:中国公司法定地址:电话:电传:
乙方:国公司法定地址:电话:电传: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贸易内容(一)乙方同意按甲方在合同中提出的严格标准和规格,用甲方提供的原料生产甲方指定的产品。(二)加工成品名称和数量1.成品名称:。2.成品数量:。
第二条 加工成品规格根据乙方提供的设计原型,图纸与产品样品,甲乙双方共同制定规范,以满足生产的需要,这种规范要符合加工成品的质量和性能标准。此规范一经双方确定,任何变动只有依双方书面协议修改。
第三条 原材料供应(一)本协议期间,最迟在每个公历季度前月,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该季度甲方定货所需的生产原材料和消耗材料。(二)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后,应按甲方指定的检查方法立即对原材料进行检查,并将其结果在检查完毕后天内向甲方报告。不符合甲方规格要求的原材料不能用来生产指定产品。
第四条 加工费(一)加工单价1.型美元/个。2.(二)生产指定产品的加工费应该按上述价格执行并在第一个年期内不变。在此年期后,乙方可在不少于是给甲方以书面通知,以求改变加工费。如果甲方接到改变加工费的通知后月内不作改变,此协议可以终止。
第五条 支付条款关于加工费的支付、甲方至少应在每次完工的货物装船天以前,由经乙方认可的银行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足以支付装船货物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乙方的商业发票、全套提单、装箱单和商检证明议付。
第六条 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一)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组装加工成品所需的图纸,说明书及成品测试、检查标准等。(二)甲方同意对乙方在加工装配技术方面的质疑予以适当解答。(三)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乙方请求,乙方同意派遣其工程技术人员到乙方工厂进行与加工装配有关的技术指导。甲方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的所有旅行费用和生活费用将由乙方承担。(四)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乙方请求,甲方同意乙方人员到甲方工厂接受有关加工装配的技术培训。但乙方每次派遣人数不得超过人,停留时间不得超过天。乙方派遣人员的所有旅行费用和生活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质量控制和检测(一)生产的成品应由甲方指定的代理人或检验人进行检验,证明产品与甲方指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一致。(二)如果出现产品不符合甲方标准的情况,甲方可拒绝收货。但,甲方可根据甲乙双方视每次具体情况的折扣议价予以接受。(三)乙方为甲方生产的产品至少应与目前第三者销售的类似产品质量相同。合同期间所有影响产品质量、规格的改变应在这种改变运用于产品之前天通知甲方。甲方为充分服务市场的目的,可随时建议改变或改进产品,乙方应真诚地考虑采纳这些改变或改进的意见。
第八条 包装与标记产品要严格按照甲方的指示和出口货物商品常规进行合适包装。包装要严格按甲方指示注明标记。甲方应至少在货物完工交运前天给乙方标记指示。在CFR和CIF条件下,乙方应在装船期前天内将船只、船籍、船龄用电传/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在未得甲方确认时,装运不得进行。甲方应在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否则即认为船只得到认可。
第九条 装运及交货在CFR和CIF条件下,乙方应在装船期前天内将船名、船籍、船龄用电传/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在未得到甲方通知时,装运不得进行。甲方应在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否则即认为船只得到认可。在FOB条件下,由甲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装船期前日通知乙方船号、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乙方安排装运。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达日期,甲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乙方。如船只不能在甲方通知的船期后日内到达装运港,甲方应承担从第之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船只到达预定装运港时,乙方如未按时将要装载的货物如约备足,则应承担空舱费或滞期费。在FOB、CFR和CIF条件下,乙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立即以电传/传真方式向甲方发出装船通知。装船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量、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日期。
第十条 料件耗用在加工装配过程中的料件耗用率为%。料件耗用率低于%,甲方将免费补充提供已耗用的料件。如料件耗用率超过%,乙方将承担补充耗用料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一条 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甲方交给乙方的原材料和用此生产的产品所有权、原材料或产品丢失的或损坏的风险,全部归甲方。不过,从乙方收到运来的材料起至交付产品给甲方时止,乙方经甲方同意,用甲方的费用,在保险公司就货物的各种损坏、毁灭和丢失购买的全值保险,甲方应为此保险的收益人。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其他任何双方在签约时不能预料、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122天,双方应协商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事宜。
第十三条 仲裁对于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
第十五条 合同修改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对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成立。
第十六条 文字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甲方(盖章):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
产品加工定作合同书 篇5
供方:机械有限公司
需方:车辆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地点:成都市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签订时间:20--年10月30日求加工成品。
三、交货地点、方式:送货到需方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产品盛具应统一,好统计数量。
五、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照需方技术图纸验收。
六、结算方式及时间:经需方验收合格后转账付款,当月挂账次月结算。
七、违约责任
1、若因供方逾期供货引起合同解除的供方将承担违约金及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
2、若因需方原因造成合同违约的,需方将承担相应责任。
3、供方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书面形式报告不能履行的理由,在取得相关部门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门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八、本合同为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拟定的合同文本,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愿工矿产品加工合同范本)的表示,不产生格式条款的效力。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有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签订合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自签字、盖章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公证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执行期间,供需双方均不得任意变更解除合同,若有未尽事项,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通道呢过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