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借用协议 篇1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作的原则,经三方协商一致,就合作经营 汽车销售 项目合作事宜,订立如下条款,供甲乙丙三方共同遵守。
一、 由甲方出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实际为三人合作经营,地点位于 ,该店命名为 ,主要经营 汽车销售和二手车交易 。
二、 投资及分红比例:
(1)、该店投资为万元,投资比例三方按平均出资,甲方额外持有10%技术股份,甲方出资 拾 万元,乙方出资 拾 万元,丙方出资 拾 万元,资金在20xx年11月 12 日前到帐。
(2)、该店每月核算一次经营情况,如有利润,原则上每月分红一次;如需扩大追加投资或出现亏损,则按上述投资比例出资(即三方平均分摊)。
(3)、利润分成比例为30%作为提成佣金,剩余部分扣除实际运营费用后其中10%按出资比例分配;10%累计进入公司流动资金;50%按照收入总额的占比按比例分配
(4)、购置的一切资产属三方共同所有,共有份额按投资比例,按实际投资数额单据凭证记帐。
二、 合作期限暂定 3 年,从20xx年 12 月至20xx 年12 月有效,如到期仍想继续合作,可续签合同。
三、 该店的投资款、经营资金均由 方管理,以甲方的名义在银行开立帐户存取。开户行:户名: 帐号: 。甲乙丙三方均有权稽查监督帐户收支情况。
四、 该店的一切收入、支出、结存等发生情况,均如实记帐。帐务至少应每月由三方共同核对一次。
五、 该店由三方共同选定的采购或供应商供货。
六、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1. 合作期限届满;2. 甲乙丙三方同意终止合作关系;3、本合作项目连续亏损 6 月或亏损数额达到 30 万元,甲乙丙任何一方均可退出合作。解散或退出合作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及资产或承担债务。
七、 三方合作该项目,应秉承诚信、无私的合作原则。合作经营合同期间,如遇未尽事宜,经友好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签订补充协议。
八、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名): 身份证号:
乙方(签名): 身份证号:
丙方(签名): 身份证号:
汽车借用协议 篇2
根据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格守:
承租方所租的车型为 ,车牌号为 ,必须使用93号汽油。
第一条 租赁期限及租金
出租方自年月日时起,将所租车辆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时收回。
第二条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承租方应提供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5、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将所租车辆交付承租方。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
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3、不得把所租车辆转借给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经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
4、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在租赁期间应对制动液、冷却液负有每日检查的责任,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或将车辆开至出租方指定维修厂,承租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换愿车设备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5、按期如数交纳租金、租金。
6、应按时归还车辆,验收时发现车辆有所就的划痕、刮伤、碰撞、损坏、设备折损、证件丢失等现象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他相应的费用。
7、如许续租车辆,须提前24小时通知出租方。
8、必须承担因承租方的行为而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四条 租期的计算
租赁期间以车辆发车时为始,以车辆收车时为止,每日以24小时计算,超过6小时(含6小时)按全日计算,6小时以内按半日或小时计算。
第五条 车辆行驶里程限制
承租方多租车辆每日行驶里程为400公里,超出部分按每公里1元计算,租期在三日以上(含三日)免去里程限制。
第六条 租车押金
1、承租方在本合同签定时一次性向出租方交付足额押金
2、承租方租车时须交纳押金及交通违章保证金共计1000元人民币,租车结束在五个日后,经确定在租赁期间无问题及违章记录即退还。
第七条 车辆保险
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的出租方,出租方届时应协助承租方向保险公司报案,承租方必须协助出租方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并支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有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能按合同多约定的交车时间向承租方提供所租车辆,需向承租方赔偿该日租金的倍做为违约赔偿金。
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逾期返还车辆的,逾期租金以原租金标准的倍计收。
3、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发生操作不当或其他外部原因引起的车辆损伤,如可办理保险索赔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总维修费用(以保证公司评估为准)30%的加速折旧费和停驶损失;如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的维修费用和停驶损失。
第九条 合同解除
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不返还租金和押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承租方擅自将车辆开出河北省区域。
(4)、从事其他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出租方、承租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 承租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