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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合同【最新11篇】

时间:2023-07-21 09:32:02 其他协议

  【简介】下面是热心会员“zhangguazhongyou”收集的商品房认购合同(共11篇),欢迎参阅。

商品房认购合同

商品房认购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出卖人:

  认购人:

  本认购书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人以交付预付款性质费用的方式认购商品房的,不适用本认购书。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认购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 ):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一条基本情况

  (一)认购人所认购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出卖人所开发的位于市区项目中的第(幢)(座)(单元)(层)号房,朝向为:。

  (二)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销售依据

  1.该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预售许可证号为:。

  2.该商品房为现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第三条价款与付款方式

  (一)该商品房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元/平方米,总房价款为元人民币(大写)。

  该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元/平方米,总房价款为元人民币(大写)。

  该商品房按照(套)计价,总房价款为元人民币(大写)。

  (二)出卖人同意认购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

  4.其他方式。

  认购人选择第3种方式付款,认购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其余价款可以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第四条认购定金

  认购人应当自签订本认购书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认购定金元人民币(大写);出卖人在收取定金后,应当向认购人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认购人逾期未支付认购定金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并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认购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日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本款约定的期限为协商签约的起始时限,而非终止时限)。

  第五条

  认购人未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解除本认购书的,认购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第六条

  认购人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超过日的,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之日起日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认购人。

  第七条

  出卖人在认购人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出卖人应当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该商品房的买受人为(本人)(同一户籍内亲属)( ):。

  (若选择其他的,应在空格部位写出买受人姓名)

  第九条其他约定

  。

  第十条

  本认购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本认购书自行终止。本认购书终止后,认购定金应当(返还认购人)(抵作商品房价款)。

  第十一条

  本认购书未尽事项,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本认购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章):认购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负责人: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商品房认购合同 篇2

  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认购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第一条基本情况

  (一)认购人所认购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出卖人所开发的位于北京市区项目中的第幢/座单元/层号房,朝向为:。

  (二)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销售依据

  (一)该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预售许可证号为:。

  (二)该商品房为现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第三条价款与付款方式

  (一)该商品房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元/平方米,总房价款为元人民币(大写)。

  该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元/平方米,总房价款为元人民币(大写)。

  该商品房按照(套)计价,总房价款为元人民币(大写)。

  (二)出卖人同意认购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

  4、其他方式。

  认购人选择第3种方式付款,认购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其余价款可以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第四条认购定金

  认购人应当自签订本认购书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认购定金元人民币(大写);出卖人在收取定金后,应当向认购人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认购人逾期未支付认购定金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并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认购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日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本款约定的期限为协商签约的起始时限,而非终止时限)。

  第五条

  认购人未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解除本认购书的,认购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第六条

  认购人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超过日的,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之日起日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认购人。

  第七条

  出卖人在认购人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出卖人应当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该商品房的买受人为本人/同一户籍内亲属:。

  (若选择其他的,应在空格部位写出买受人姓名)

  第九条其他约定

  第十条

  本认购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本认购书自行终止。本认购书终止后,认购定金应当返还认购人/抵作商品房价款。

  第十一条

  本认购书未尽事项,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本认购书一式份,双方各执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认购人:

  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商品房认购合同 篇3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买受人(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第一条 乙方认购甲方商品房情况:

  商品房座落:区路号。

  设计用途,建筑结构,建筑层数为层。

  认购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该商品房屋平面图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 商品房价款

  该商品房按销售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元(币种:),总金额为元,计(大写)元整。

  第三条 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乙方按下列第种形式付款:(房地产合同:商品房认购书)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四条 签署正式销售合同:

  正式销售合同为《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销售合同在乙方支付首期款时交于乙方参阅,一切条款以《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第五条 定金:

  乙方签署此认购书同时需缴纳定金(大写):人民币万元整。 待正式签署《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定金转入首期款,不再退还乙方。

  第六条 其它条款:

  1、乙方应于支付定金后10日内依照《认购书》中付款方式的规定支付房款并签署正式《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此后的一切事宜将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条款执行。

  2、如乙方不依此认购书规定签署正式《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违反此认购书之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超过约定时日3日,甲方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或做其他处理,乙方不得提出争议。

  3、乙方上述地址电话如更改,乙方须书面通知甲方。

  4、乙方保证此认购书内提供之资料全属真实。

  5、本认购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为依据。

  6、在甲乙双方签署的正式《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生效时,本《认购书》同时失效。

  7、特殊约定: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房地产合同:商品房认购书)

  日期:

购房合同:商品房认购书 篇4

  编号:

  甲方(发展商):地址:电话

  乙方(认购方):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国籍: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电话:乙方拟预订商品房一套,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认购楼宇位置位于.乙方现认购单元号房,建筑面积平方米(所有单位建筑面积均以市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查丈面积为准)。

  二、楼价乙方可选择(a.一次性;b.分期;c.按揭)付款方式,房屋单价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总楼价共计人民币佰拾万佰拾元整(小写:)乙方在签订本认购书之日即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元整(小写:)

商品房认购合同 篇5

  一、何时进行商品房认购

  商品房认购,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预售契约或者买卖契约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在法理上,一般称之为预约合同。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约束双方订立本约。关于认购的法律性质认定问题,从认购书签订的过程和约定的内容看,认购书是当事人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是约定当事人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签订买卖合同,不是对行为结果的直接确认,所以,认购书尚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即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当事人交付的定金为立约定金。

  认购的形式现实中常见的.有:认购书、定购协议、预定协议等等。无论哪种形式,一般都意在对进一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出约定,直接约定商品房的实质内容的不多见。

  商品房认购一般在开发商已经办妥开发项目的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开发项目已定型,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间内签订。

  二、哪些商品房认购协议是购房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规范相互之间行为的主要依据,因此在实践中为明确详细的写明合同内容是非常重要的,为了规范商品房的交易行为,目前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一般是房地产管理部门拟订的格式合同文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依据本条规定,认定商品房认购书实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即认定预约实为本约,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条件一、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条件二、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

商品房认购合同 篇6

  编号:

  甲方(发展商):地址:电话

  乙方(认购方):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国籍: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电话:乙方拟预订商品房一套,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认购楼宇位置位于.乙方现认购单元号房,建筑面积平方米(所有单位建筑面积均以市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查丈面积为准)。

  二、楼价乙方可选择(a.一次性;b.分期;c.按揭)付款方式,房屋单价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总楼价共计人民币佰拾万佰拾元整(小写:)乙方在签订本认购书之日即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元整(小写:)

商品房认购合同 篇7

  出卖人:

  认购人:

  第一条 基本情况

  (一)认购人所认购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出卖人所开发的位于XX市区项目中的第(幢)(座)(单元)(层)号房,朝向为:。

  (二)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 销售依据

  1.该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预售许可证号为:。

  2.该商品房为现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第三条 价款与付款方式

  (一)该商品房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元/平方米,总房价款为 元人民币(大写)。

  该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元/平方米,总房价款为 元人民币(大写)。

  该商品房按照(套)计价,总房价款为 元人民币(大写)。

  (二)出卖人同意认购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

  4.其他方式。

  认购人选择第3种方式付款,认购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其余价款可以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第四条 认购定金

  认购人应当自签订本认购书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认购定金元人民币(大写);出卖人在收取定金后,应当向认购人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认购人逾期未支付认购定金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并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认购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日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本款约定的期限为协商签约的起始时限,而非终止时限)。

  第五条 认购人未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解除本认购书的,认购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第六条 认购人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超过日的,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之日起日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认购人。

  第七条 出卖人在认购人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出卖人应当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该商品房的买受人为(本人)(同一户籍内亲属)( ): 。

  (若选择其他的,应在空格部位写出买受人姓名)

  第九条 其他约定

  。

  第十条 本认购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本认购书自行终止。本认购书终止后,认购定金应当(返还认购人)(抵作商品房价款)。

  第十一条 本认购书未尽事项,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本认购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章): 认购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负责人: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商品房认购合同书 篇8

  甲方(销售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认购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为了保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就乙方认购甲方的商品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认购房屋基本情况

  1.乙方预定甲方建设开发的项目,位于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层号(户)房屋,户型为。该房屋暂测建筑面积平方米(该认购协议书所签建筑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2.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万仟佰拾元(¥元/平方米),总房款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元)。

  3.认购方共有人:

  二、认购有效期

  甲方承诺为乙方所预定房屋的保留期限自该认购书签定日起15日(含15日)止。

  三、认购订金

  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订金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元)。

  乙方须在上述房屋保留期限内,携本协议到甲方售楼处,与甲方协商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事宜。上述订金在甲、乙双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甲方退还或抵作该房屋的.购房价款。

  四、付款方式

  乙方同意选择下列第种付款方式,在与甲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向甲方支付购房价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按揭付款

  五、证明文件

  甲方应向乙方出示下列证件及其相关材料。

  六、甲方承诺

  1.如果甲方提供虚假材料,此协议无效,甲方除退还订金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自本协议签订后,为乙方保留该房屋15日止,不得与第三方签订该房屋《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承诺在乙方携本协议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甲方将完全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位置、面积、价款、户型等条款。

  如甲方违反上述约定,需向乙方双倍返还订金,同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3.乙方需要变更商品房认购协议内容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应予配合。

  七、乙方承诺

  1.本协议签订后,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承诺在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乙方将完全遵循本协议中约定的买受人、房屋位置、面积、价款、户型等条款。

  2.如买受人不能履行本协议书确定的义务,视为乙方自行放弃该房屋的保留权,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同时乙方已交付的订金不予返还。

  3.甲方需变更商品房认购协议内容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乙方应予配合。

  八、其它补充协议

  九、双方应保证其联系方式真实可靠。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共有人(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坐落位置

  甲方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土地面积为。地块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属结构,建筑层数为层。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

  本房屋位于市区(县)路号楼层室,施工进度情况参照由甲方提供的照片;房屋所在楼房共有单元层,乙方所购房屋以自然习惯计数处于单元层,朝向为,房屋结构为,房屋用途为。

  第二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乙方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返还乙方;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三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乙方付款在三十天内退回。

  第四条价格与费用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元整。

  4、。

  除上述房价款外,甲方依据有关规定收取下列税费:

  1、代收,计(币)元整;

  2、代收,计(币)元整;

  3、。

  上述代收税费合计(币)元整。

  第五条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

  该商品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房价款和代政府收取的税费可作相应调整:

  1、由于该商品房属于政府定价的预售商品房,有权批准单位最后核定的价格与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价格不一致,按政府有关部门最后核定的每平方米价格调整。

  2、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代政府收取的税费标准调整时,按实际发生额调整。

  3、。

  第六条付款时间约定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币)元整,并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名称:,帐号:);

  1、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元;

  2、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元;

  3、。

  第七条交接商品房时的付款额约定

  在双方交接该商品房时,乙方累计支付的款额应当占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元。其余房价款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完权属登记手续之日起天内付清。

  第八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计算。逾期超过天后,即视为乙方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

  第九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除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过户决定外,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该房地产转让过户申请之日为准。

  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如遇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延期不得超过三百六十天,特殊原因是: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的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3)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

  上述原因必须经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个月内胺利率计算;自第个月起,月利息则按利率计算。逾期超过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乙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甲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乙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二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甲方的责任,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第十三条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该商品房移交后,乙方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甲方指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乙方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保修责任

  自乙方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1、墙面保修月;

  2、地面保修月;

  3、顶棚保修月;

  4、门窗保修月;

  5、上水保修月;

  6、下水保修月;

  7、暖气保修月;

  8、煤气保修月;

  9、电路保修月;

  10、保修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5、。

  第十六条乙方的房屋仅作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之房屋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

  乙方所购楼宇,如发生出租、抵押、转让等法律行为,应经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第十八条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九条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接时已清除该商品房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如交接后发生该商品房交接前即存在的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号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甲方与签订的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随之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商品房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经公证(指外销房)]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须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已付款(已收款)的%赔偿对方损失。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天内,由甲方向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用钢笔填写的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代理人)(签字):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10

  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以下简称合同)

  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该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是按照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件预测所得。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件调整导致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亦不适用合同第十三条有关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双方同意按照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即年月日之前)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2、贷款方式付款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价款的%的首付款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其余价款 元,买受人以方式向XX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

  第三条贷款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

  1、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纳的全部费用,并承诺自己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如因买受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要求和条件不符合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导致XX拒绝为买受人提供贷款、或要求变更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或要求买受人补充资料、或另行提供担保人时,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并与出卖人协商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2、买受人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XX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卖人通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之日起日内仍未办理XX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买受人违约。

  (1)逾期在日之内的,买受人应每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应于逾期满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购房余款和违约金(每逾期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向XX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成数及年限以XX最终批准为准。如XX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买受人申请的额度不一致,则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买受人应当以自有资金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XX批准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买受人延迟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在日内(含日)的,应每日按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选择XX住房公积金按揭付款方式,则需遵照以下条款执行:

  (1)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日内与前述XX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公积金贷款成数及年限以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为准。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额度小于买受人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作为买受人应当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接出卖人的通知之日起日内付清。买受人应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要求及时补充资料,并配合出卖人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2)若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日内仍不能与上述XX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的,应于前述日届满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或书面通知出卖人按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办理贷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应自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XX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逾期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按照第二条第2款规定执行。

  (4)在出卖人保证期限内,如因买受人未按时偿还XX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次日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承担的担保金额及出卖人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支出,否则,买受人还应从出卖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每日按出卖人承担金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5)因买受人的原因(如未按时偿还XX贷款),贷款XX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导致出卖人为买受人偿还贷款XX的借款和其他款项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包括XX)代为偿还的按揭贷款余额及贷款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所缴纳的税费等相关的一切费用和直接及间接损失。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向出卖人腾退该商品房,买受人已经装修的部分无偿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不予以补偿。

  第四条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补充

  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合同项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据实予以延期,不适用合同第十条有关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出卖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作为免责依据:

  A.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强制性文件;

  B.其他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交房,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规划、设计变更约定的补充

  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双方权利义务仍按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3、本合同中所称的商品房设计是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套内户型设计及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所在楼宇的用途设计,设计变更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个楼宇的用途变更。

  4、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若变更无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

  5、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第五条处理。

  6、锅炉房、变电室箱站、调压站、垃圾处理站、化粪池及其他小区配套设施及功能性设施等尚未最终确定的建筑及设施,不属于环境布局范围之内,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为了小区的整体利益或应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对上述设施的最终位置进行调整。最终位置以实际交付为准,届时本合同继续履行,且出卖人无须因该调整向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商品房的交付

  1、在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时间之前,出卖人应以短信发送电话通知登报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以发送短信或登报形式通知买受人的,通知的送达时间为短信发送之日或登报之日。出卖人以电话通知的,通知送达的时间为电话接通时间,双方在房屋交付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届时,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

  2、买受人持办理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并交接商品房钥匙后,即为合同项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

  3、如出卖人已如期发出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或买受人已经领取商品房交付通知书,而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仍未接收商品房,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自视为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4、买受人同意接受出卖人的提前交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提前交房通知书后,应在出卖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内接收房屋,若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未接收商品房的,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归买受人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5、如买受人需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卖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买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

  6、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认为房屋本身或者环境、设备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双方应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

  7、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买受人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对其提出的异议部分进行质量检测,如检测部门提出返修意见的,由出卖人承担费用,反之由买受人承担。

  8、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

  9、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装工程或出卖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延误,则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付日期顺延相当于该等时间影响持续的期间,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

  10、出卖人推迟交房可以电话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等方式通知买受人。

  11、在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则应书面提出。

  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装修装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否则,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成交付义务。

  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接收手续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维修的事项,应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保修义务,但维修事项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

  12、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往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公证委托,并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书原件;买受人本人与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七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违约责任的补充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如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标准与附件四中约定标准不符的,出卖人应使之达到原标准,但出卖人修改后的标准或使用的相关材料标准等同于或高于原标准的,买受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出卖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八条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

  1、若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所购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的,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向出卖人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包括购房合同、夫妻双方或单身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户口薄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购房收据、委托书、面积结算协议等)以及相关费用(含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税费、面积差异结算款等,如有变化以房管部门、税务部门的规定为准)。否则,每逾期日出卖人可按照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并顺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间。

  2、若买受人自行办理房产证,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自行向相关申请办理产权证并承担相应费用,逾期不自行办理的,由买受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九条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问题,应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派员予以答复和检修,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给予保修服务;如因不可抗力、买受人装修及使用不当等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对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需买受人协助时,买受人应先行提供便利,对买受人造成损害的,按规定如实进行补偿。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及时协助,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应保护出卖人设置在室内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和管道。买受人对移交的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建筑结构及配套设施、管道,装修方案须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并报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买受人进行装修施工或装修完毕的房屋不得影响室内及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管道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对造成的损坏应承担相应恢复及赔偿责任。

  第十条合同附件二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已向买受人现场公示了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买受人对报告中披露的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方式予以认可。

  十一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约定如下:

  (1)物业管理单位和委托期限

  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为河南XX公司,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该项目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2)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a)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b)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c)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d)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e)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6)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f)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3)物业管理相关服务费用

  本物业管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该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4)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物业所在地相关法规规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摊:

  a)由拥有或涉及相关权益的业主投票并获得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权通过可以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

  b)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处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先行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

  (5)物业管理用房

  开发商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管理用房产权归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期内无偿使用。

  第十二条其他

  (一)、鉴于该项目自身属性、规划思路、开发模式等不同于一般社区的特点,且系分期多年开发,同时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因此买受人同意:

  (1)除买受人所购买商品房所属区域外,区域的所有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功能规划、组团设置及布局、环境设置及布局、公建和配套设施设置及布局、楼宇布局、道路设置及布局等)、开发时间及开发模式等出卖人均有权做出调整,最终以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为准;对于这种调整买受人同意不提出异议;

  (2)除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的交付项目按约定日期交付外,其他项目(政府实施的除外)的交付时间以双方约定为准。

  (3)买受人在使用道路中应当遵从出卖人的提示及项目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实施阻断道路、封闭道路、圈占道路、毁损道路设施、随意停放车辆及其他妨碍道路正常使用的行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设的桥梁。

  (4)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

  (5)商业配套设施投入使用的具体时间,由产权所有者确定。出卖人对商业的经营业态、开业时间等仅作概况介绍,对此并不保证。

  (二)、该项目内的公共景观设施由全体业主共享并承担管理维护费用。

  (三)、关于本项目内配套设施的所有权。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公建、车位、车库、会所、幼儿园、公共车棚等为出卖人投资建造,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本着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原则,对以上配套进行销售(出租),售价(租金)另行约定。

  (四)、为保证车位的正常使用,买受人须与出卖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签署有关车位使用的协议书,并根据协议约定使用车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权的车位;同时应按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并自觉遵守协议中其他约定。

  (五)、由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水、煤气、暖气管道、烟道、电路设施、公共污水井的检查、维修等),出卖人或物业服务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权进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附属院落,但应事先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义务予以配合,因买受人原因,包括作为及不作为给出卖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六)、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与现场示范单位可能存在部分差异,买受人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已了解这种差异可能存在,并了解这种可能存在的差异对其所购房屋带来的影响;买受人同意所购商品房的交付以买卖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的约定及交付时的实楼为准,上述变化不作为买受人退房及索赔的理由。

  (七)、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组团及区域的命名权(含更名权)归属出卖人;

  (八)、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的飘窗、空调机位等(以下简称附带部位),归该房屋的业主专有。该部分的保修、维修责任,视同专有部分。买受人已了解该附带部位不计入产权面积,亦不作为计价面积,如将来因测绘规则变化等原因导致该部分被计入产权登记面积,买受人须另外支付合同价款,须按合同关于面积变更的约定处理。双方应就面积变化签订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便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由此须支付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该附带部分是否享有投票权以及是否需要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依照法规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鉴于附带部位系无偿取得,因此亦不作为商品房的交房条件。购买商品房的买受人在使用附带部位时不得违法改变其形状、大小及用途,并应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后期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则。

  买受人对房屋进行改造后,导致该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由此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变化的,均与出卖人无关。

  (九)、为追求社区整体效果,每栋住宅外檐装饰材料的材质、敷设面积和色彩会有差别,出卖人在示范单位和宣传资料中所示商品房的外檐效果将会根据小区整体要求进行局部调整,买受人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十)、按面积计收的各项费用,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作为计费依据;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后,以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作为计费依据。政府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有线电视、通讯、采暖等配套设施需由买受人向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十二)、该房屋内的所有电器设备由生产厂商直接提供保修,具体保修办法和保修期以生产厂商提供的保修文件为准,若因该等电器设备质量事故造成买受人及第三方人身损害或物质损失,由买受人向生产厂商索赔,出卖人给予相应配合。

  (十三)、除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外,双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买受人购买力、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卖人财产、经营状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房产贬值或升值、市场变化、经济形势变化均属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若任何一方以此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仍应依法或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合同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的,双方应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互相配合办理本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抵押登记注销、预告登记注销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续,出卖人在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买受人将房屋交还给出卖人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应计算违约金或利息的,退款时一并计算。

  (十四)、乙方了解,项目的地面规划将有可能根据规划的调整而进行优化与调整,交付标准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

  (十五)、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通讯联络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明的电话、传真和通信地址为准,双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十六)、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书面通知的送达方式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项目所在地主要地方报纸媒介公告送达;采用上述方式,通知的送达时间为

  (1)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发出后日,

  (2)或公告见报日后视为送达。因一方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或地址变更而导致对方未能实际收到相关通知的,后果由责任方自行承担。

  (十七)、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平顶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非法手段和方式损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八)、关于合同以外资料的效力

  (1)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沙盘、模型等)所表达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2)出卖人对规划建设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出卖人的允诺。

  (3)出卖人展示的样板房功能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俱摆放指引,不能理解为交楼标准或合同的样品

  (4)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

  (十九)、在XXX花源项目配套设施交付之前,出卖人有权在项目内进行该项目的广告宣传活动,但以不影响已入住业主的正常生活为限。

  (二十)、XXX花源为出卖人商标。(桃花源不是出卖人商标)

  十三项目红线内外不利因素说明

  为帮助客户慎重选购房屋,现提示购房人在签署法律文件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红线外不利因素说明

  1、37公交车站点,距离XXX花源约200米,目前尚无公交站牌,本公司只告知信息,不对此提供保证。最终以政府实施为准。

  2、小区北侧距离红线约30米处为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线,小区东侧距离红线约100米处为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线,可能会对临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3、小区东侧、南侧道路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噪音、灯光、尾气等影响。

  4、小区东北XX有垃圾中转站,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5、出卖人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环境不利因素影响。

  注:上述提示内容系本公司根据年月份所获取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与概述,未必包含该区域所有信息亦不能作为销售承诺。若资料有误差或变更,恕不另行通知,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2)红线内不利因素说明

  1、本小区红线内现规划有以下公共配套设施,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仍可能对相邻的住宅产生影响。

  2、小区南入口、北入口、东入口,可能对周边住户造成噪音、灯光、尾气等影响。

  3、20、21号楼设置商业,可能有噪音、灯光、排烟排气等影响。

  4、小区内规划有景观喷泉和健身器材,供业主观赏和使用,请遵守安全提示。

  5、小区内设有配套公建、配电设施,可能会给周边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6、项目停车方式为地上车库和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临近楼栋有出入口,可能对停车周边住户产生噪音、尾气及灯光的影响;

  7、项目中除已经明确交付日期的住宅单位,其他部分的交付时间将结合项目整体开发计划进展安排。

  8、小区各楼栋分布有各种管道,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9、出卖方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不利因素的影响。

  10、以上信息,基于经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因规划及设计方案调整而导致信息变化的,以最终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为准。

  十四、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如有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十五、《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未尽事宜及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可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十六、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将应付款项通过出卖人现场机刷卡或以现金方式支付于出卖人。

  十七、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及其相关补充条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条款尤其是可能会免除或者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按照买受人的要求进行了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内容。

  十八、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相同。本合同附件八共8页。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11

  出卖人:四川省鑫开源矿业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946 企业资质证书号:DUZ 法定代表人:何鑫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成都中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53号嘉云台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286

  买受人: 买受人户口(护照或单位)所在地:

  国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共同买受人: 份 额: 筑面积平方米;【层高】【净高】为: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装修标准是× 元/每平方米。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其中,该商品房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同时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和第2种方式分别计算该商品房价款。品房价款。佰拾元整(大写)。所购商品房总价款合计 (大写)。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其余价款可以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肆 陆 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 叁 伍 柒 份,买受人份。

  甲方:乙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