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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汽车租赁合同4篇

时间:2024-01-15 11:07:19 租赁合同

个人汽车租赁合同 篇1

  承租方(甲方):____

  出租方(乙方):

  一、车辆及费用

  甲方租用乙方一辆,载人数为人(不含司机),出车时间____年07月05日全天。车辆由乙方当事人全面负责。租金为元。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车事宜,由甲方负责统一合理调度安排,甲方需避免司机疲劳驾驶。

  2、乙方须遵守出车时间,按约定时间准时到约定处待令派遣。如遇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依照协商结果执行。

  3乙方须遵守甲方的用车制度,服从安排调度;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4、乙方的车辆维修费、燃料费等一切费用自付。

  5、发生交通事故,由乙方负完全责任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6、甲方应按时结算租金并足额兑现。

  7、甲方不得把所租车辆转借给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经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

  8、甲方不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甲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换愿车设备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9、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协议期内违约,违约方都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至年月日止,协议到期后在双方的同意的情况下,可续签租车协议。

  五、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章时生效,并具法律责任。

  承租方:出租方:

  年月日年月日

个人汽车租赁合同 篇2

  出租方:

  承租方:

  一、租赁车辆状况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租赁车辆检验报告>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的交纳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自驾租赁登记表>和<汽车租赁结算单>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在车辆租赁期限结束后拖欠还车。

  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状况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齐全的车辆。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及客户信誉实施监控。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时段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2、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的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3、在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足额交纳抵押金并以现金方式全额缴纳租金;如使用银行信用卡消费,则需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应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

  4、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费用。

  5、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的义务。

  6、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7、承租方必须承担由于承租方行为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8、协助出租方在租赁期内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的定损、理赔。

  五、抵押条款

  1、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根据出租方关于押金的规定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抵押金给出租方。

  2、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将剩余押金归还给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4、如由出租方提供驾驶人员,承租方不用交纳押金。

  六、保险条款

  1、出租方已就租赁车辆提供相应保险,详见<汽车租赁登记表>。

  2、承租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将在保险事故车辆到达其指定修理厂,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险证明手续,且承租车辆符合<汽车租赁登记表>中规定的由出租方进行保险理赔的车辆时,停止计算租赁费用。承租人在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人应负担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最长不超过个月)的车辆租金的%及保险免赔部分。

  3、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及保险公司免赔额。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总维修费的%,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则由承租方负担全部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并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

  七、违约责任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的违约金。承租方应按双方签定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交还一日,除继续计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的违约金。每提前交还一日,在交付日租金%的违约金后退还该日租金。

  本合同所指经济损失,均包括租金损失,租金损失赔偿标准按<汽车租赁登记表>所列租金标准计算。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赁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九、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之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由市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合同及附件

<汽车承租人须知>、<汽车自驾租赁登记表>、<租赁车辆检验报告>、<汽车租赁结算单>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盖章:

  代表:

  日期:

个人汽车租赁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租赁时间:起租 月 日 时 还 月 日 时

  一、双方的责任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义务

  1、向乙方交付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车辆有效证件。

  2、车辆租赁期间若发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需有乙方自行负责。

  3、甲方不承担乙方在行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安全及车辆外部零件损坏任何责任。

  4、甲方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及年检、合理使用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本市区域内的租赁车辆救援。

  5、乙方在不配合甲方维护预约时间达三次以上或在乙方不合理的使用车辆情况下,甲方将有权对乙方租赁车辆收回﹙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有权收回乙方不续交租金的租赁车辆而终止履行协议。

  6、甲方不承担由乙方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及任何经济责任。

  7、甲方拒绝接受租赁车辆在合同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甲方有权将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8、甲方对电动车租赁申请者﹙乙方﹚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

  9、乙方在合同协议的时间以内退还租赁电动车,终止协议合同,甲方收取乙方违约金,按合同交纳的全额租金收取10%的违约金。

  10、乙方如不能按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一日,收取日租金150%,逾期10日至30日将以月租金收取租金,以此逾期足月按月租金,足季按季租金,足年按年租金收取租金,反之不足年季月的按日租金收取租金。

  (二)乙方的责任义务

  1、安全使用、定期维护,保障租赁车辆能正常使用,自觉承担若因车辆不合理使用、车辆外观损坏、车架﹑轮圈碰撞变型等造成的相关费用支出。

  2、承担车辆租赁期间发生的处理费用及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风险。

  3、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赁费用,合理使用租赁车辆﹙除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的合理使用指以满足乙方使用需要的驾驶使用。

  4、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并享有甲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务。

  5、使用租赁车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乙方违反交通规则自行承担交通处罚。

  6、妥善保管租赁车辆,配合甲方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

  7、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

  8、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合同期内,如乙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发生任何事务责任,将由乙方承担。

  9、承担因使用不合理造成租赁车辆修理、停驶的损失(见店内公告《收费维修项目明细表》),承担丢失租赁车辆及牌证补办费用及停驶期间租金。

  10、乙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协议到期前5日提出续租申请,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续租。

  二、保证金

  1、乙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押金及费用。合同履行完毕后,甲方将7日内押金退还给乙方。

  2、乙方押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

  三、意外风险及处理

  1、乙方承担租赁车辆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意外风险。

  2、乙方自愿向保险公司投保或其它方式承担意外风险,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意愿。

  3、上述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依照保险及赔付程序进行均有乙方自行处理,偿付甲方车辆损失。

  4、在租赁期间若发生租赁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丢失,立即报警处理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车辆损失将由乙方赔付。

  四、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个人汽车租赁合同 篇4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法律条文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承租方所租车型为黑色轿车一辆,车牌号为。

  第一条 租赁期限及租金

  出租方自年月日时起,将所租车辆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时收回。租金元,按季提前十天预缴元。

  第二条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承租方应提供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5、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将所租车辆交付承租方。并记载好里程数开始读书。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

  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3、不得把所租车辆转借给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经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

  4、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在租赁期间应对制动液、冷却液负有每日检查的责任,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或将车辆开至出租方指定维修厂,承租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换愿车设备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5、按期如数交纳租金、租金。

  6、应按时归还车辆,验收时发现车辆有所就的划痕、刮伤、碰撞、损坏、设备折损、证件丢失等现象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他相应的费用。

  7、如许续租车辆,须提前30日通知出租方。

  8、必须承担因承租方的行为而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四条 租车押金

  1、承租方在本合同签定时一次性向出租方交付押金壹万元。

  2、承租方到期交车时,经确定在租赁期间无问题及违章记录即退还押金。

  第五条 车辆保险

  乙方为租凭车辆缴纳全年的各种保险。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的出租方,出租方届时应协助承租方向保险公司报案,承租方必须协助出租方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并支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有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能按合同多约定的交车时间向承租方提供所租车辆,需向承租方赔偿该日租金的倍做为违约赔偿金。

  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逾期返还车辆的,逾期租金以原租金标准的倍计收。

  3、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发生操作不当或其他外部原因引起的车辆损伤,如可办理保险索赔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总维修费用(以保证公司评估为准)30%的加速折旧费和停驶损失;如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的维修费用和停驶损失。

  第七条 合同解除

  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不返还租金和押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他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八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出租方、承租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 承租方:(法人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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