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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位租赁合同【精彩5篇】

时间:2023-08-28 08:37:13 租赁合同

铺位租赁合同

铺位租赁合同 篇1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为了搞活商品流通,繁荣经济,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租赁条款:

  一、 租赁地点、期限、租金及费用:

  1.甲方出租位于江门市蓬江区白沙大道西25号益嘉园商场

  2.租赁期限从月日至年日止。

  3.本合同的铺位第一年免租,物业服务费为元/㎡;第二、第三年每月的租金为 元,物业服务费为 元/㎡。

  4.本合同铺位按金为元。

  二、交租办法:

  1.乙方必须在每月的8日前(含8日)向甲方交纳当月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如乙方逾期甲方则按每日100元向乙方征收滞纳金。

  2.铺位内的用电独立计算,按电力部门定价加3%电损后计收。每月用电量于下月日前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缴纳。

  三、甲、乙方的义务:

  1.甲方是铺位的所有权人,并拥有管理权。乙方为租赁方,在租赁期内对铺位有使用权、维护权。

  2.该铺位只作如乙方对铺位原设施需拆改或对铺外门面装修等,须书面提出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乙方不得擅自修改原铺位结构。乙方经甲方同意而搭建入墙的建筑物,在退出时不得拆除搬走。

  3.在租赁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将铺位转给他人。

  4.在租赁合同期内,除乙方出现严重违约行为之外,甲方不得随意收回乙方租赁的铺位。

  四、甲、乙方的义务:

  1.铺位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自然现象,包括地震、台风、暴雨等)所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其中,铺位自然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乙方货物损坏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承担乙方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甲、乙双方都有确保安全用电的义务,甲方应对市场的电线、用电设施经常进行检查和保养。严禁乙方私自修改、增加铺位内电线电路,违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3.甲、乙双方都有确保安全防火的义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物品进入商场。乙方不得在租赁的铺位内使用电炒锅、电炉、电热水器、石油气炉、煤气炉等设备,只能在商场指定的专用厨房内煮食。不得在商场内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使用明火香烛。不得在商场内烧焊(如确需烧焊须申报并做好防范措施)。要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违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4.甲方的保安员只负责管理及维护商场秩序,乙方对自己存放的一切财物,要自行保管好,做到防火、防盗。甲方对乙方的财产因失窃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为其商铺内的财产投保,以防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严重损失。

  5.商铺的经营时间为每日 至 ,非经营时间内由甲方统一断开所有商铺的内部电路,仅留商场公用部分照明电路。

  6.乙方须遵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五、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生效期内,如有任何一方违约行为,视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程度追究违约方的经济责任。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违约行为,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铺位,原按金不退回给乙方:

  (一).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连续停业五天的;

  (二).乙方私自将铺位改变用途的;

  (三).乙方擅自将铺位转租他人的;

  (四).乙方逾期3天不缴交租金及有关费用的;

  (五).乙方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

  (六).在铺位内煮食的、违章停放车辆的、违章烧焊的,以及甲方警示但屡劝不改的其他违法、违约行为的;

  (七).乙方违反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的物业管理规定,经催告后仍不改正违规行为的。

  六、其他事项

  乙方须领取江门市蓬江区工商局办理的营业执照方能在本市场铺位经营。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需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才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存壹份。

  八、甲方拥有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九、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发生纠纷的,可通过协商解决,或通过诉诸商铺所在的法院裁决,诉讼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十、本合同相关通知除直接送达外,按以下地址以EMS等特快专递方式向对方寄出一日后视为有效送达,乙方地址变更须提前五日有效通知对方,否则须承担送达不能的法律责任: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铺位租赁合同 篇2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为了搞活商品流通,繁荣经济,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租赁条款:

  一、 租赁地点、期限、租金及费用:

  1.甲方出租位于江门市蓬江区白沙大道西25号益嘉园商场

  2.租赁期限从月日至年日止。

  3.本合同的铺位第一年免租,物业服务费为元/㎡;第二、第三年每月的租金为 元,物业服务费为 元/㎡。

  4.本合同铺位按金为元。

  二、交租办法:

  1.乙方必须在每月的8日前(含8日)向甲方交纳当月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如乙方逾期甲方则按每日100元向乙方征收滞纳金。

  2.铺位内的用电独立计算,按电力部门定价加3%电损后计收。每月用电量于下月日前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缴纳。

  三、甲、乙方的义务:

  1.甲方是铺位的所有权人,并拥有管理权。乙方为租赁方,在租赁期内对铺位有使用权、维护权。

  2.该铺位只作如乙方对铺位原设施需拆改或对铺外门面装修等,须书面提出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乙方不得擅自修改原铺位结构。乙方经甲方同意而搭建入墙的建筑物,在退出时不得拆除搬走。

  3.在租赁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将铺位转给他人。

  4.在租赁合同期内,除乙方出现严重违约行为之外,甲方不得随意收回乙方租赁的铺位。

  四、甲、乙方的义务:

  1.铺位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自然现象,包括地震、台风、暴雨等)所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其中,铺位自然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乙方货物损坏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承担乙方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甲、乙双方都有确保安全用电的义务,甲方应对市场的电线、用电设施经常进行检查和保养。严禁乙方私自修改、增加铺位内电线电路,违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3.甲、乙双方都有确保安全防火的义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物品进入商场。乙方不得在租赁的铺位内使用电炒锅、电炉、电热水器、石油气炉、煤气炉等设备,只能在商场指定的专用厨房内煮食。不得在商场内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使用明火香烛。不得在商场内烧焊(如确需烧焊须申报并做好防范措施)。要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违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4.甲方的保安员只负责管理及维护商场秩序,乙方对自己存放的一切财物,要自行保管好,做到防火、防盗。甲方对乙方的财产因失窃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为其商铺内的财产投保,以防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严重损失。

  5.商铺的经营时间为每日 至 ,非经营时间内由甲方统一断开所有商铺的内部电路,仅留商场公用部分照明电路。

  6.乙方须遵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五、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生效期内,如有任何一方违约行为,视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程度追究违约方的经济责任。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违约行为,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铺位,原按金不退回给乙方:

  (一).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连续停业五天的;

  (二).乙方私自将铺位改变用途的;

  (三).乙方擅自将铺位转租他人的;

  (四).乙方逾期3天不缴交租金及有关费用的;

  (五).乙方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

  (六).在铺位内煮食的、违章停放车辆的、违章烧焊的,以及甲方警示但屡劝不改的其他违法、违约行为的;

  (七).乙方违反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的物业管理规定,经催告后仍不改正违规行为的。

  六、其他事项

  乙方须领取江门市蓬江区工商局办理的营业执照方能在本市场铺位经营。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需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才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存壹份。

  八、甲方拥有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九、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发生纠纷的,可通过协商解决,或通过诉诸商铺所在的法院裁决,诉讼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十、本合同相关通知除直接送达外,按以下地址以EMS等特快专递方式向对方寄出一日后视为有效送达,乙方地址变更须提前五日有效通知对方,否则须承担送达不能的法律责任: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铺位租赁合同 篇3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本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由上列各方于年月日在市订立。

  鉴于: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明确责任,预防事故,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安全生产责任协议,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乙方要求,甲方同意将铺位租赁给乙方经营使用。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是租赁关系。生产安全工作由乙方自己负责管理,乙方必须切实做好各项安全防火管理工作,杜绝事故的隐患。如因乙方的疏忽及管理不善而引发的一要伤亡事故,均与甲方无关。乙方要自己负责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第三条 乙方在租赁期间,应遵守有关部门的管理条例。一切易燃易爆及有关工业污染的产品不能在铺位经营。如有违反,造成事故或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 租赁期间,甲方如发现乙方在安全工作方面的问题,甲方有权督促及责令乙方整改。乙方如不服从整改建议,甲方则有权终止其租赁合约。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向对方支付未履行协议部分金额%的违约金。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守约方遭受损失,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

  第六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七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铺位租赁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经过实地考察后,特诚意预定甲方经营管理的坐落于的商铺,面积预计为平方米,现一次性缴纳租赁意向金rmb元。

  2.本楼楼平均租赁价格为rmb元/天/平方米;楼厅房平均租赁价格为rmb元/天/平方米;楼柜台按每月rmb元/个起租。

  3.在乙方缴纳租赁意向金后,甲方将对乙方的相关资格进行审查,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审查并如实提供必要的资质证明。

  4.一旦乙方通过甲方的审查,则甲方将于年月日前通知乙方办理签订租赁合同的相关手续。届时,上述意向金将冲抵乙方应缴纳的部分租金,租金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5.如果乙方未能通过甲方的.审查,乙方所缴纳的意向金将于年月份被全额退还,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任何的利息费用以及乙方因配合甲方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所支付的任何费用。

  6.倘若乙方在上述资格审查期间内欲撤回本租赁意向,则应及时通知甲方。届时,甲方将在年月份无条件退还全额意向金,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任何的利息费用以及乙方因配合甲方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所支付的任何费用。

  7.甲方将于年月前完成对乙方的资格审查,并书面告知乙方审查结果。如果乙方未能通过甲方的审查,则乙方须服从甲方的审查不通过决定,对审查结果没有任何异议。

  8.乙方收到甲方资格审查通过的书面通知7天内没有提出书面撤回租赁意向的请求(该请求必须有甲方的有效签章才能生效),则被视为对审查通过的结果没有异议,甲乙双方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实际的商铺区域、位置、面积及租赁单价以正式合同为准。若乙方收到甲方资格审查通过的书面通知7天后才提出撤回租赁意向的请求,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上述意向金。

  9.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铺位租赁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商场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地点与铺位面积。

  租赁地点: (详见 商铺分布图)。

  租赁面积:租赁铺位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金及交付。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每年日前向甲方缴纳年租赁费共计 元。

  第四条 甲方责任及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商场内消防设施、公共卫生、供水、供电设施的维修保养。

  2.甲方负责制定《商场管理规定》和其它管理制度。

  3.甲方依照本合同和《商场管理规定》及其它管理制度,对商场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商场内正常的.经营秩序。

  4.乙方雇请聘用的营业员、导购员费用由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