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日常生活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它不仅保障了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是对火灾风险的有效预防和控制。本文是热心网友“lanbaijiu”收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共12篇),供大家参阅。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以高层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等为责任主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高层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各自负责。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的约定,在其使用、经营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每年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二章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督促和指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按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组织本辖区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工作予以协助。
第八条市、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和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加强监督和检查。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监管。属于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管。
第九条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难场所统一纳入规划管理。在实施规划审批时,应当确保留足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避难场所等消防施救场地。
第十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质量。
第十一条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中应审查高层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或者备案手续;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将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先进评比等内容。
第十二条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和相应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核发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业主、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双方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费用落实、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业主、使用人应当协助变更后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查验消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办理相关承接管理手续。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并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二)在每层醒目位置设置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标识和警示标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与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
(五)督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发现的专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灾隐患及时要求整改。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广告牌、闭路电视、社区网络等途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七)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资料;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业主、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业主、使用人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情况进行监督,查阅消防档案资料,了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等情况。对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有权依法予以更换,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及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纳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十八条高层居住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严格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以及与线路负荷不相匹配的保险或者漏电保护装置;
(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严禁私自拆卸改装设备和用具;
(三)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险品;
(四)保持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锁闭、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
(五)自觉维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六)学习和掌握消防常识,主动参加灭火逃生演练,及时报告火警,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七)发现违章用火、用电或者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及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或向举报投诉;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火灾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理,并记录备查。对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或者向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建志愿消防队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施工人员进场前,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应当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xx〕46号)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应当采用阻燃型防护网。
第二十五条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会议室、娱乐室等人员密集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首层。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于2个;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的,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通道。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防火警示标识。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当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第二十八条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建造,并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二十九条在用高层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在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灭火器等临时消防设施。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已失效、损坏或丢失的消防设施、器材及时更换、修复或补充。
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结构层同步建设,管径、水压、水量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且每处不应少于2套。
第三十一条施工作业前,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技术交底。防火安全技术交底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
(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
(三)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逃生方法及路线。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完善。防火技术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
(二)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
(三)临时消防设施、疏散设施的配置;
(四)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
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动火作业前施工人员应向施工单位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
(二)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三)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配备灭火器材,清理可燃杂物,并进行现场监护;
(四)严禁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进行动火作业,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动用明火。
第四章在用高层建筑管理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设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进行局部改造或内部装修前,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使用人、施工单位约定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的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五条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和水泵接合器等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不得设置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或者影响消防扑救、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疏散设施应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锁闭或者安装栅栏门、卷帘门、设置储藏间、堆放杂物、停放自行车等影响人员疏散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避难层(间)。
第三十七条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当保持完好有效,防火门应处于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火灾发生时自行关闭并反馈信号。
第三十八条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办理动火许可证,落实防护措施。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第三十九条电气线路、电器设备、配电箱安装与维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定期对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企业对电气线路及设备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第四十条高层建筑内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严禁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气。
第四十一条倡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梯和逃生缓降器等灭火逃生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高层建筑的首层显著位置应当设置消防平面图,标明建筑基本情况以及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消防设施的位置等内容。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应当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
第四十二条高层建筑内厨房的排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宾馆、餐饮场所厨房的排烟管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养护。
季节性使用的高层建筑要在每年暑期结束后对排烟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养护,并在投入使用前再次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需要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修的,应当立即委托维修。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接到维修委托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进场维修,并在约定时限内修复。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批准,并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系统故障、停用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四条消防控制室应当设定专人负责,落实每日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且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必须掌握应急操作程序,并能熟练操作控制室设备。
第四十五条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以下物品:
(一)消防泵房、配电装置房、排烟(送风)机房等重要设备房间的钥匙,确保紧急情况下能迅即开启;
(二)用于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照明、通讯、视频等器材;
(三)扑救初起火灾的头盔、服装、简易防毒面具、破拆和便携式灭火器材;
(四)其他需要配备的物品。
第四十六条消防控制室应当制定张贴以下工作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
(三)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其他有关制度。
第四十七条严禁在高层建筑内部和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规燃放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八条火灾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并协助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高层建筑应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第五章奖惩
第四十九条对于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和使用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年终评先评优中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高层建筑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单位及个人。
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是指高层建筑交付使用后,业主、使用人自行确定的管理高层建筑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在用高层建筑,是指已经入住或者投入使用、营业的高层建筑。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2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逐级落实安全责任。要按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把防火责任切实落实到各个施工单位的具体责任人,确保每个环节不失控漏管,要建立健全各项有效的规章制度,可把防火责任与经济利益挂钩,与年终考核结合,实行奖惩制度,全面提高对消防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平时加强监督、检查,尽可能做到隐患早发现,措施早制定,设施早到位,保证已有的各种防火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2、严格施工管理,加强防火措施。在施工现场,要时刻绷紧安全意识这根弦,尤其是在重点部位用火用电时。施工中必须严禁擅用明火。施工现场要严禁吸烟,严格禁止擅自运用各种形式的明火。因施工必要时,必须事先向现场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必要的动火手续,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明火作业。 同时要加强临时用电管理,采用合格电线,线路合理,电线不要铺设在可燃物上面,严禁乱接乱拉用电,尽量不用老化电线,避免电气起火。
3、合理布置现场。针对建筑施工中的火险特点,在进行施工组织时,对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进行合理规划,设置消防通道,办公区生活区建筑要设置一定的防火间距,划分明确的用火区,易燃、可燃材料要集中堆放,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仓库要作为防火检查的重点部位,加强日常管理。
4、配全灭火器材,提供消防水源。建筑施工现场重点防火部位,(电气焊工作点、办公室、食堂、仓库等)要配备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材,可配置适当数量的临时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水桶、消防沙袋等。各种消防器材一定要放在明显和方便提取的 位置并作“消防用品,不得挪用”的明显标志,临时用水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在附近应设置消防水池,以便发生火灾时能及时就近取水灭火"。
5、加强宿舍管理。宿舍内严禁乱拉乱扯电线,采用电炉子做饭,使用电暖器要注意周围近距离内不要放置可燃物,无人时要关闭电源,使用电褥子时,首先要购买合格产品,防止使用时漏电,无人时不要开通电源,防止温度过高引燃褥子、被子等可燃物。
6、加强安全教育。施工单位要重视日常的安全教育,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可利用黑板报、墙报、宣传栏,介绍一些消防知识、火灾案例,有条件的施工单位,还可组织职工进行灭火演习,从而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酒店消防管理工作,保护酒店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酒店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反消防法规,妨碍公共消防安全,阻碍消防工作正常进行,以及其他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均属违反消防管理行为。
第三条凡在酒店人员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均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处罚
第四条消防管理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辞职处分
(五)拘留
(六)查封
(七)赔偿损失
第五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部门和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辞职处分
(一)忽视消防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管理职责、管理混乱、经督促无明显改进,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
(二)其他部门存在火险隐患,经提出改善要求拒不执行的;
(三)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章作业,或指派未经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的职工上岗独立从事有火灾危险作业的;
(四)未经公司董事长同意,改变建筑物用途,违反消防法规,未经公司董事长检验,出现火险、火灾的;
(五)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破坏消防通道的;
(六)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影响消防安全的;
(七)储存、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执行有关安全法规,经指示不改的;
(八)违反规定,在办公室、寝室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或将这些物品带入酒店的;
(九)在禁止用火的区域、场所、擅自动火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灾行为的;
(十)更夫、值班人员当班饮酒或不按规定检查巡逻,擅离职守发生火险、火灾的;
(十一)电工、焊工、司炉工及其它有可能涉及动火的工种违章操作可能引起火灾的;
(十二)在宿舍楼走廊、楼梯间等处堆放可燃物品,经指示拒绝清理、疏通的;
(十三)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及损坏或挪用消防器材,经指示没有改正或态度不好的;
(十四)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经指示不整改的;
(十五)谎报火警、发生火灾不报警或拒绝借用通讯设备报警的;
(十六)阻碍执行灭火任务的消防车辆通行,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妨碍灭火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部门拒绝、阻挠、刁难公司人员依法进行防火检查。
(十八)因责任人员主观原因造成一般火灾的;
(十九)其它违反消防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
第六条对具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者,分别给子30元以下处罚,通报批评及辞职处分。
(一)违反酒店消防条例,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罐等用具的;
(二)私自动用电闸和拆改,增设电气设备构成一般火险的;
(三)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源线和电源插座造成火险的;
(四)在楼内,室内点燃废纸等可燃物的;
第七条对造成火灾烧毁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者,除予以相应处罚外,还应根据损失情况后果和赔偿能力令其赔偿。
第八条对处于火险状态的部门,经指出又一时整改不了的,在整改前,要责任落实到人,对其火险部位死看死守。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明知故犯的;
(二)后果严重的;
(三)拒绝传唤或者逃避处罚的;
(四)拒付罚款或屡经处罚不改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发生火灾的;
(二)出于他人协迫或者诱骗的;
(三)后果较轻,能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第三章裁决与执行
第十一条酒店消防管理处罚办法按各级权限和分工分别由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酒店保安队裁决并执行。
第十二条通报批评、罚款、少量赔偿损失由酒店保安队裁决执行;辞职处分,由酒店处执行;警告、拘留、查封、数额较大的赔偿由消防,公安部门裁决执行。
第十三条执行处罚时必须向被罚者开出罚款收据,并写明罚款原因和所罚款数。
第十四条保安队所收罚款全部上交酒店,用于补充消防经费。
第十五条保安队及有关部门在执行本办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绚私舞弊,违者要严肃处理。
附则:
(一)本办法若与上级公安、消防部门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由酒店保安队负责解释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篇4
一、制定依据
根据《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l、每年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消防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师生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针对校园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学生要进行有季节特点的消防知识教育,教育学生野外不要玩火。
三、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管理人员每日对本单位进行防火巡查。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人员应及时汇报检查情况,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要给予处罚。
四、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对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学生在校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学生在校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⒈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⒉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⒊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⒋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⒌教室、宿舍使用应急灯,严禁学生用火。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5、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l、义务消防员应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者给予表彰。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6、严禁组织学生参与火灾扑救活动。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把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6、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7、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8、校园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师生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晶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5
1.厂部设安全委员会,车间设安全小组,班组设安全员。负责各职权范围内的防火工作。
2.负责企业的消防工作,认真执行上级有关防火安全的指示和规定,组织员工制定防火公约。经常对员工进行防火教育,定期布置、检查。
3.设厂义务消防队,在厂安全委员会和厂办公室的领导和具体指挥下,开展消防活动。定期组织学习消防业务知识和进行灭火训练,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4.贯彻“预防为主,防泊结合”的方针,教育员工自觉遵守消防工作。每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
5.定期保养、维修和检查各类消防器材,进行消防检查,保证消防器材时刻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6.负责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火灾原因。积极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对肇事者提出处理建议。
7.对消防工:作业中有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况予以庆彰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或损失者,给予严肃处理。
8.在生产区严禁吸烟,严禁乱动消防设施,违者按厂规处理。
—旦发生火灾应及时组织扑救,并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6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司生产、建设的安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考核实施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
3活动程序
考核规则
.1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将其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如单位领导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所在单位工资总额100元~500元,同时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元~300元。
.消防安全责任制未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人的或管理不到位的。
.对员工没有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或消防工作活动无记录。
.重点防火单位及部位,不设置明显标志,未建防火档案,不制定灭火预案和防火制度。
.重点防火单位不按月开展安全防火检查或检查后无记录的。
.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及禁火区发现烟头,或当场发现有人吸烟。
.不派员工参加消防培训或未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被检查单位领导,安全员不参加检查的。
.指使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
.2各单位必须加强对灭火器材的保养、维护和管理,凡新购、更换灭火器材,如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单位工资总额100元~1000元,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500元。
.单位无消防器材管理制度、灭火器材未落实专人负责。
.灭火器材失效后,一周内不申报和更换的。
.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更换装灭火器材。
.应该配置灭火器材的部位,不及时配置的。
.埋压、圈占消防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任意更换灭火器材使用期限的。
.3单位领导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导致火灾事故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单位工资总额500元~5000元,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元~1000元。
.因管理不善,导致火灾发生的。
.发生火灾时不及时报警或隐瞒火灾事故不报。
.为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
.不及时召开火灾事故分析会,找出火灾原因。
.4扑救火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单位工资总额500~20xx元,考核责任人100~500元,外单位人员按有关规定另行考核:
.不按时向指定地点供水的;
.未及时截断电力、可燃气体的;
.在划定的警戒区、交通管制区、机动车辆及行人强行通行;
.故意阻碍消防车行驶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责任单位工资总额1000元~5000元,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元~1000元。
.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有关单位、部门未申报消防设施计划的;未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建审的。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消防配套设施未达到三同时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除给予相应处罚外,并责令限期整改。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未向消防部门申报的。
.火灾扑灭后,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恢复供电、供气的。
.6进入公司承包工程施工的单位,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7严禁在公司绿化区,护林区用火、吸烟、烧纸钱、燃放鞭炮,违者考核100~500元。导致森林火灾,考核责任人500元~5000元。如责任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8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由责任人承担扑救火灾的费用外,考核责任人100元~1000元。
.初起火灾发生后不及时扑救、逃离现场;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大的损失;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不按规定安装照明设施和禁火标志;
.在各公司辖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周围15米距离内停放车辆;
.机动车驾乘人员在油库加油时,违反油库安全防火规定;
.在明令禁止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特大火灾的责任人,如其行为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参加扑救火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给予奖励。
消防安全工作由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科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对违反本考核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科将进行考核;涉及对外单位及个人的处罚,由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科负责具体执行。
各子公司的消防管理,按“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负责”的管理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7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各级消防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逐级负责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现将本单位各级消防安全职责和其他有关消防安全职责规定如下:
一、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人。
二、本单位总经理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本单位职能管理部为本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职能管理部总监为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职责人;职能管理部确定一人为本单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
四、本单位所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职责人负责。
五、各单位应确定总经理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并确定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部门职责人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
六、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消防安全职责人总经理担任,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职责人为副组长,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为成员。
七、根据人员变动及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构人员,每年年初对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一次调整。
八、消防安全职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贴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景;
2、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3、为消防安全供给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九、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十、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职责
1、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在消防安全职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制订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计划;
3、组织拟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十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1、在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有检查、指导、督促管理的职能;
2、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其整改;
3、分析单位防火安全情景,参与拟定单位消防工作计划,防火措施和灭火预案,负责协助其领导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为领导当好参谋。
十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1、所有员工都必须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明确自我的职责区和具体岗位的防火任务。
2、严格遵守局和所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本岗位的消防安全。
3、经常结合本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特点进行自检,及时处置火灾隐患。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8
一、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队,负责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管理。
二、施工现场的平面位置,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应明确防火重点区、仓库、配电室、要配备灭火器材,有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有消防安全负责人。
三、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四、临时用电管理要严格按照用电的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电气火灾。
五、车间每周检查安全工作的同时,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灾隐患要制定措施,有专人负责,限期进行整改。定期进行消防器材检查的内容要点:最新车间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a消防箱:枪、带、箱体是否完好无缺,栓阀无严重生锈。
b灭火器:无缺损、无过期,“压力”以灭火器压力表指针在绿格内为压力正常。
六、经常检查、记录消防器材设备完好情况,确保消防器材设备装置处于良好状态;检查消防通道,时刻保持畅通;检查消防管理规定的履行情况,及时纠正消防违章和清除火险隐患。
七、施工现场应设立吸烟室,现场、仓库、集体宿舍,配电室等地严禁吸烟。
八、增强防火意识,定期学习消防知识,掌握车间内灭火器材操作技术及使用方法。
九、保护消防标识、消防器材完好及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最新车间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9
餐厅(厨房)是重点防火安全部门,人员集中流量大,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制定本消防安全制度。
一、定期对厨房工作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做到熟悉所配灭火器性能和使用方法,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逃生自救;所有厨房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燃气使用操作规程》,《餐厅(厨房)消防安全制度》培训合格,严格按照餐厅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岗位操作。
二、餐厅(厨房)要配备有合格上岗证的电、水、煤气的维修工,经常对餐厅(厨房)的水、电、煤气管道、阀门及炉具进行检查,非专业人员不准擅自接、改拆电线、煤气管道和电源、气源。
三、消防器材配备足够,完好有效,放在固定的位置;不得以任何借口封堵安全出口,占用消防疏散通道,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醒目。
四、进入厨房人员严禁携带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厨房内进行非食品生产及危害食品安全的操作。
五、不准在餐厅(厨房)内乱扔烟头、火柴棒,工作人员不准在库房、操作间区域吸烟。
六、每次开炉前,必须按《燃气操作规程》,先检查厨房所有燃气阀门,确认全部关闭无误后,与交班记录核对,查看厨房(包括明档)区域无异常情况后;再按操作规范使用。
七、厨房工作人员下班时,要认真检查厨房区域安全情况,关闭门窗;切断不用电源;拔出厨房机械、电器插头(雪柜除外);全部煤气阀门,并做下班安检记录。
八、厨房员工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明火,每班上、下班时都要对全部煤气管道、管道阀门、炉具开关、净化排风系统电源箱检查一次并做安检记录,发现故障及时汇报。
九、厨房工程施工需要使用明火、用电时,必须经过严格的申报审批程序,有专人负责安全的监控下使用。
十、每天专人进行安全巡查,每周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每月25日前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大检查。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整理 篇10
小区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一、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要经常向居民家庭、小区单位宣传消防基本常识,并根据季节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二、小区内要设立消防宣传专栏、灯箱、标语、警句、漫画、横幅、黑板报等消防公益宣传设施,并及时更新内容,使宣传贴近居民、贴近现实。
三、小区消防教育活动室要经常向小区居民群众开放。
四、小区学校应增设消防课,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居民学习消防安全知识。
五、小区发生火灾后,视具体情况组织居民和小区单位参观火灾现场,用活生生的教训,教育居民群众。
六、针对本小区的实际,开展小区消防运动会、消防知识竞赛、消防宣传黑板报展评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消防活动。
七、每年的119消防活动日,要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掀起消防宣传高潮。
八、定期公布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对辖区内外发生的火灾及时向居民告知,举一反三,吸取教训。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一、小区各级消防组织应经常组织人员深入到小区单位、居民家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小区消防安全。
二、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白天和夜间、重点和一般、突击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形式,也可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或针对本地区的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检查。
三、小区内的单位和应认真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消防检查和防火巡查,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
四、物业管理企业要经常开展以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灭火器具、用火、用电、用气、用油为重点的消防安全检查,劝阻居民不要在楼道、走道上堆物,保障居民楼安全。
五、检查要做到“三不放过”,即:隐患查不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不彻底整改隐患不放过。
六、检查要做好记录,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制止,并向有关居民或单位发出“火灾隐患告知书”、“火灾隐患整改建议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有关文书,对一时难以解决或有一定难度的隐患,应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发出消防检查意见书或建议书,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和居民落实整改措施。
二、有关单位、部门和居民接到小区消防组织的整改意见书或建议书后,及时制订整改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整改。
三、小区消防组织应对火灾隐患单位进行跟踪督查,并在业务上给以指导。
四、对一时整改不了的火灾隐患,应填写《火灾隐患跟踪报告表》,每月向上一级小区消防组织报告备案。
五、小区消防组织对火灾隐患整改对象的跟踪督查和业务指导应当做好记录,对整改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应予保存。
六、发现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
消防工作例会制度
一、小区各级消防组织应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传达上级的指示精神,研究解决小区消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遇重大问题或突发性事件,各级消防组织应立即召开会议,研究对策和措施。
二、小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由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定小区消防计划,解决重大消防问题,布置近期消防工作。
三、小区消防工作站每月召开一次例会,落实上级工作指示和要求,总结上月工作,布置本月工作。
四、小区消防工作组每周召开一次例会,汇报上周工作情况,安排下周工作。
五、每半年召开一次小区消防工作会议,向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小区居民代表、消防志愿者、小区单位等通报小区消防建设情况,征求小区居民的意见和要求,不断完善小区的消防自我管理体系。
六、每次消防会议都要做好会议记录,遇重大问题可发会议纪要。
弱势群体消防监护制度
一、小区内的孤寡老人、残疾病人、精神病人、瘫痪病人、低能弱智者、小孩、玩火怪辟者等人员,应作为消防安全弱势群体的管理对象,加强重点监护,形成街道(镇)、居委会、家庭、邻居、朋友共同参与的`消防监护网络。
二、消防安全弱势人员的家庭、亲属是弱势人员的消防安全直接监护者,应采取各种措施,阻止弱势人员违反消防法规行为,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弱势人员的周围邻居、朋友要经常细心留意他们的行为,提醒其要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不要玩火、不要卧床吸烟,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街道(镇)、居委会应落实专人,对弱势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定期或不定期上门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并建立消防安全联系卡,经常与监护者、邻居等进行沟通,了解其行为动向,以利于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燃。
五、发现弱势人员有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当无法阻止时,要立即向公安派出所、居委会等报告。
六、弱势人员家庭的门口可张帖醒目标志,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提醒周围居民注意其消防安全行为。
灭火和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制度
一、物业管理企业、小区单位应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应包括: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分工、人员疏散路线、灭火措施和疏散措施,做到定人、定位、定职。
二、参加演练的居民群众应了解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熟悉安全出口位置和数量、疏散逃生路线和方向、逃生设施位置、灭火器材摆放位置,并要掌握使用消火栓、消防水带和预防烟气侵害的方法。
三、街道(镇)、公安派出所和居委会等部门要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小区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逃生演练。
四、物业管理企业、小区单位要定期组织居民群众进行演练,通过演练不断修改、完善预案。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制度
一、物业管理企业要对本管辖范围内或受委托管理的公共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保障其完好有效。
二、街道(镇)和居委会要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对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
三、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简易水喷淋、消火栓、火灾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灭火器材、逃生设施等消防设施的原理、性能和维护要求。
四、每年对市政水源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每季度对水喷淋管网上的阀门、喷头和压力表作一次检查,并打开末端放水阀,释放锈水,防止管网腐蚀而影响喷淋头正常工作;每季度对火灾报警设施联动功能进行一次检测和试验;每季度对消防水带、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灭火器材等进行一次维护检查。
五、消防设施发生故障,需停水抢修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做好防范措施,并告知居民。
六、每次检查、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都要进行记录,并对灭火器材的品种、数量、购置时间、有效期限等登记造册,建立档卡。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埋压、拆除、损坏、停用、挪用消防设施或器材。
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制度
一、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气要防止气体泄漏,用后要随手关闭气源阀门。钢瓶、减压阀、橡皮管和灶具连接要牢固,不能用明火查漏(用皂泡)。烧煮东西要有人看管,防止熄火而发生事故,临睡前应检查是否关闭气源。
二、安全使用家用电器,不用劣质的电器产品,不乱接乱拉电线,不超负荷使用。电炉、电熨斗、电吹风等电加热器具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置于安全地方。
三、燃油、燃气的助动车(摩托车)应停放于安全地带,储油器具、储油地方应安全可靠,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四、使用油漆、香蕉水等危险物品时,应开窗通风,落实安全措施,使用多少购买多少,不应超量储存,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家中尽量不储存汽油、油漆等危险物品。
五、使用香烛时要有看管,防止香烛倒塌引发生事故。
六、家长应教育孩子不玩火。
小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协调开展小区消防工作;将小区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制定小区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小区消防工作会议。
二、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物业管理企业、小区单位、居委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进行考核评比。
三、组织开展小区消防宣传教育,开设小区消防宣传阵地,不断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认真处理群众消防举报,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五、指导、督促小区消防工作站、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小区消防工作。
六、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小区消防档案。
七、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
八、积极开展以安装简易水喷淋、逃生设施、疏通楼道、改造灶间和老化电线为主的老式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小区消防工作站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精神及指示。
二、协调、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小区单位开展宣传、检查等消防安全工作。
三、设立灭火点,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和疏散逃生设施,维护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完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防火档案,制定居民防火公约。
五、落实孤寡老人、残疾病人、精神病人、瘫痪病人、低能弱智者、小孩、玩火怪辟者等弱势人员的消防安全监护措施,主动上门宣传消防常识。
六、指导、组织物业管理企业和消防志愿者、居民楼组长等开展消防宣传、检查工作。
七、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小区单位开展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
八、认真做好以安装简易水喷淋、逃生设施、疏通楼道、改造灶间和老化电线为主的老式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小区消防工作组工作职责
一、积极开展小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居民群众自觉遵守居民防火公约,重点做好孤寡老人、残疾病人、精神病人、瘫痪病人、低能弱智者、小孩、玩火怪辟者等弱势人员的消防安全工作,主动上门宣传教育,落实消防监护人和监护措施。
二、对居民住宅楼和小区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清理公共走道、楼梯上的堆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积极做好公共消防设施和灭火点上的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发动居民群众积极参与消防宣传和灭火逃生演练等群众性消防活动。
五、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维护火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六、建立由物业管理企业、小区单位和居民代表参加的义务消防队,开展小区消防宣传、扑救初期火灾。
物业管理企业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建立检查记录。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查、维护管理区域内公用部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其完好有效。
五、制定灭火和火灾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居民和小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演练。
六、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落实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承担消防安全检查、宣传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职责,做好义务消防消防队的日常工作。
八、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灭初期火灾,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 篇11
消防安全岗位职责
篇1:消防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消防管理条例》。
二、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安全原则,配合领导落实院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三、熟悉院内各部门的位置以及消防重点部门的基本情况。
四、严格执法。加强防火安全巡查,发现隐患或违章,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五、定期对院内所配备的各类灭火器材进行检查、统计、调整、更换,确保器材的性能良好。
六、认真做好消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消防技能的培训、演练,提高全院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与防范能力。
七、加强对“医院消防员” 志愿者队伍建设的培训指导。
八、做好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和消防档案的整理汇编工作。
九、做好每年一次的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和考评制度。
十、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在消防检查和执勤中,做到依法、文明、规范,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1 篇2:消防安全员岗位说明书
篇3:员工消防安全岗位职责
员工消防安全岗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学习消防安全知识熟悉从事工作岗位上的消防安全要求。
二、坚守工作岗位,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发现火灾应立即报告,并积极参加扑救。
三、班前、班后认真检查岗位上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火灾隐患,自己不能消除的应立即报告。
四、爱护、保养好岗位上的消防器材、设施。
五、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熟练掌握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提高消防安全业务知识和处理事故的能力。
六、熟悉酒店安全疏散通道和设施,发生火灾应组织引导在场宾客疏散。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原料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轻工业部、公安部《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原料场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露天存放的稻草原料场。
第二章原料场选址与布局
第四条原料场应设置在企业、居民居住地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上风侧,并设有充足的消防水源和畅通的消防车道。
第五条原料场应远离生产区、生活区。储量在两万吨以上的大型原料场,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应在一百米以上。
第六条原料场与场外铁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三十米,与场内铁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二十米,距场外道路边不小于十五米,距场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小于十米。
第七条原料场地应当平坦、不积水,垛基需比自然地面高出三十厘米。
第八条原料场应当设置警卫岗楼,其位置要便于观察警卫区域。岗楼内安装消防专用电话或报警设备。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九条原料场四周应当设置围墙或铁刺网。墙(网)高度不低于两米,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五米。
第十条严格把好进场原料的安全关。在原料入场前,应当设专人对原料进行严格检查,确认无火种隐患后,方可进入原料区。
第十一条码垛时,稻草含水量不应超过百分之二十,并作好记录。
第十二条原料堆垛的长边应当与当地常年主导风向平行。
第十三条稻草堆场每个总储量不得超过二万吨,堆场与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四十米。垛顶披檐到结顶应当有滚水坡度。堆垛储量、规格及间距应当符合表一规定。
第十四条堆垛时需留有通风口或散热洞、散热沟,并要设有防止通风口、散热洞塌陷的措施。发现堆垛出现凹陷变形或有异味时,应当立即拆垛检查,并清除霉烂变质的原料。
第十五条原料码垛后,要定时测温。当温度上升到摄氏四十至五十度时,要采取预防措施,并做好测温记录;当温度达到摄氏六十至七十度时,必须拆垛散热,并做好灭火准备。
第十六条对原料场地的杂草、杂物等要及时清理,保持地面清洁。
第十七条每个堆垛要建立档案,写明堆垛日期、数量、垛号、水份、品种和经办人,并在垛头挂牌明示。
第四章火源管理
第十八条原料场出入口和适当地点必须设立醒目的防火安全标志牌和禁止吸烟的警示牌。门卫对入场人员和车辆要严格检查、登记并收缴火种。
第十九条警卫岗楼内应当采用无明火方式取暖,若必须采用明火方式取暖的,一定要采取以下防火安全措施:
(一)用火点距原料堆垛最近处应当不小于五十米;
(二)专人管理火源,炉灰用水浸灭后放到指定地点;
(三)烟囱要安装防飞火装置;
(四)用火点要配备灭火器材。
第二十条原料场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火炉,严禁焚烧物品。
第二十一条原料场内禁止明火作业。因生产必须使用明火,应当经单位安全技术、消防部门批准,并采取以下防火安全措施:
(一)清除作业点周围的可燃物,备好灭火器材,现场设专人监护;
(二)作业结束时,由专人清理现场,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去。
第二十二条风力达四级(含四级)以上时,原料场内严禁明火作业。
第二十三条在原料场内进行吊装、运输、上垛等作业时,现场必须设专人监护。机器设备必须按说明书要求进行维修保养。
第二十四条凡使用电锯、上垛机、运输机、吊装机等机械设备时,必须将其转动部位上的可燃杂物消除干净。
第二十五条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进入原料场时,易产生火花部位要加装防护装置,排气管必须戴性能良好的防火帽。严禁机动车在原料场内加油。
第二十六条常年在原料场内装卸作业的车辆要经常清理防火帽内的积炭,确保性能安全可靠。
第二十七条场内装卸作业结束后,一切车辆不准在原料场内停留或保养、维修。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拖出场外修理。
第二十八条原料场周围一百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章电气管理
第二十九条原料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当按二级负荷供电。消防用电设备应当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在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第三十条原料场内应当采用直埋式电缆配电。埋设深度应当不小于零点七米,其周围架空线路与堆垛的。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杆高的一点五倍,堆垛上空严禁拉设临时线路。
第三十一条原料场内机电设备的配电导线,应当采用绝缘性能良好、坚韧的电缆线。原料场内严禁拉设临时线路。因生产必须使用时,应当经安全技术、消防部门审批,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用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二条原料场内宜选用防尘灯、探照灯等带有护罩的安全灯具,并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防火措施。严禁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
第三十三条照明灯杆与堆垛最近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灯杆高的一点五倍。灯杆宜采用水泥杆,其埋设深度参照表二。
第三十三条原料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必须安装在封闭式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采用非燃材料制做。使用移动式用电设备时,其电源应当从固定分路配电箱内引出。表二电杆埋设深度参考值水泥杆杆长埋设深度
第三十四条电动机应当设置短路、过载、失压保护装置。各种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和金属隔离装置,必须接地或接零保护。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的轨道至少应当有两处接地。
第三十五条在原料场内作业结束后,应当拉闸断电(不含消防供电)。原料场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安全操作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护。
第六章避雷设施
第三十六条原料场设置避雷装置,使整个堆垛全部置于保护范围内。
第三十七条避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应当不大于十欧姆。避雷装置与堆垛、电器设备、地下电缆等要保持三米以上距离。
第三十八条避雷装置的支架上不准架设电线。
第三十九条避雷装置要经常检查、维修、定期测试并做出记录。每年在雷雨季节前,必须检测完毕。
第七章消防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原料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标志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由专人保管和维修。冬季采取防冻措施。
第四十一条原料场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三规定。
第四十二条原料场区消防车通道的宽度应当不小于六米。通道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应当不小于四米。
第四十三条每个稻草堆场的总储量超过五千吨,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四周设置宽度不小于六米且能供消防车通行的平坦空地。
第四十四条每个堆场占地面积超过二万五千平方米或者可燃材料堆场每个占地面积超过四万平方米时,需增设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纵横消防车道,其间距不超过一百五十米。
第四十五条环形消防车道应当至少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当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十五米乘十五米的回车场。
第四十六条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必须能承受通行消防车的压力。
第八章组织管理
第四十七条企业法人代表是原料场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原料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原料场要配备足够的警卫力量,严格值班检查和巡逻制度。配备专职防火员,协助主管领导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四十九条原料场要建立义务消防队,并经常开展消防业务训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