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61范文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综合范文

实施方案必备3篇

时间:2024-12-24 12:56:00 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实施方案必备3篇,欢迎参阅。

实施方案必备3篇

实施方案必备1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xx年版)》和《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等相关规定,为确保我院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建立综合预防和控制重性精神病患者危险行为的有效机制,确保重性精神病患者得到免费治疗,减轻精神病患者家庭负担,排查新发病患者,防止精神病患者造成不安全行为的发生,结合我院实际工作,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按照服务规范和指导方案的要求,做好村防保人员培训,制定培训工作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精神病防治专业人员、患者家属等相关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增强患者家属护理和技能,防止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二、定期对所辖精神病患者排查,发现新患者。接受过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相关培训村医对辖区人口进行调查,收集在医疗机构进行明确诊断的重性精神病患者信息(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双向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重性精神发育迟滞等。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者可以造成社会功能严重损害),并做初步筛查工作。收集没有明确重性精神病诊断,但有危险性倾向的'人员信息,再建议其立即到专业机构诊断治疗的同时,上报上级精神病防治专业机构。

  三、为精神病人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康复指导。及时为每一名新发现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建档登记的内容包括患者及监护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患者精神疾病家族史、初次发病时间、既往诊断和治疗情况、既往主要症状、生活和劳动能力、目前症状、服药依从性、自知力、社会功能情况、康复措施、总体评价及后续治疗康复意见等。加强宣传,鼓励和帮助患者进行生活功能康复训练,指导患者参与社会活动,接受职业训练。与病人家属进行交流,发放精神病科普宣传资料,讲解精神病人护理知识,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的歧视和误解。

  四、每季度为管理的精神病患者做病情评估。防止患者发生伤人毁物事情发生、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纳入管理的时候,由县级及以上专业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症状和躯体疾病,为确定重性精神病的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并做危险性评级。评级共分五级,对三级以上的患者重点管理,监督其及时服药、必要时住院治疗。

  五、对精神病患者定期随访。对于纳入管理的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每次随访的主要目的是提供精神卫生知识、用药和家庭护理技巧等方面的信息,督导患者服药,防止复发,及时发现疾病复发或加重的征兆,给予相应处置或转诊,并进行危机干预。对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在现用药基础上按规定剂量范围进行调整,必要时与原主管医生联系或转诊至上级医院;对伴有躯体症状恶化或药物不良反应,应将患者转至上级医院。

  六、重性精神病送药。由专业精神病医院确定患者服用药物,卫生院定期指导患者监护人,明确服药次数、数量按医嘱服药。每年至少四次给精神分裂病病人发药。

  七、对危险疑似精神病患者管理。发现有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者为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时,应立即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人员送往长春市心理医院或者其它省内专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明确诊断。如确定为精神病患者,进入精神病患者管理程序。

  为贯彻落实《中共申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xx年》,进一步促进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顺利开展,做好重性精神疾病人员的管理治疗工作,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必备2

  根据文件《新罗区家村环境卫生长效保洁机制工作意见》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改善我镇环境卫生面貌,提高辖区内环境卫生水平,营造一个更加美好的人居环境,增加我镇的吸引力、凝聚力、辐射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力打造中央苏区第一镇,树立为民、利民的管理、服务理念,充分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建立我镇环境卫生长效保洁机制,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工作目标:乡风文明、镇(村)容整洁。

  健全管理体制

  (一)成立领导机构

  成员:由各个下片片长和15个行政村及居委会主任为成员的镇环境卫生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牵头召集日常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城管办,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等4位,并由陈平英具体负责各种材料收集汇总上报。

  (二)建立完善长效保洁体制

  建立从镇环卫长效保洁工作领导小组——镇环卫督查组——村(社区)环卫督查员——村(社区)环境卫生保洁员,逐级签定长效保洁责任状。主要是采用镇级督查、村级巡查、保洁员收集保洁、专人清运,各负其职。

  (三)运作方式

  分片区分段包干,由专人清运——专人保洁——村巡查员巡查——镇督查组督查组成层层负责制;考评制度对清运人、保洁人、巡查员及对应各包片包组的镇、村干部进行考评、奖励、通报整治,形成长效管理,提高全镇各村的环卫保洁水平。

  分阶段分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时间:20xx年3月15至3月31日

  主要通过各种会议、发放宣传材料、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宣传栏等方式向群众说明开展农村环境卫生长效保洁工作的意义和必要性;发放致全体村民的'一封公开信,引导和号召全体村民积极行动起来,自觉保护环境卫生;宣传单、标语、公开信和横幅的制作由镇政府统一制作发放,其余由各工作片各村负责实施。

  (二)20xx年4月1至4月15日各村、居委会上报需要配备的软硬设施,如需要配套的清运车辆、垃圾池、垃圾桶或保洁人员等;

  (三)20xx年4月16至5月31日完成村(社区)环卫督查员和村(社区)环境卫生保洁员的聘任工作;完成硬件配套设施安装(主要是垃圾池的的设立或分类垃圾桶的设立;责任牌监督牌的设立;

  (四)20xx年6月1日起长效保洁机制正式开始运转。

  资金保障

  1、经费预算

  总人口:70465人;应收取垃圾处理费:2113950元;年保洁费用:1729635元。(各村、居委会长效保洁资金预算表附后)

  2、经费筹措

  由四部分组成:在市、区两级政府配套的基础上,镇政府专项经费,各村按人员比例收取保洁经费,共同筹措。

  严格考核

  1、由镇环境卫生治理领导小组督要各村的长效保洁工作情况,严格按环卫考核(细则)[长效保洁考评办法另行制定]进行考核、评比,各工作片负责对各个管辖村进行定期巡查、不定期检查,各片要建立检查台账,每次检查的材料必须收集完整,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2、各村要实行市场化管理,有实行的村给予奖励奖励配套资金,没有实行的不予配套资金;要求实行垃圾分类;

  3、各村要分区段包干,并在主要路口设立保洁工作责任牌,注明要区段长效保洁要求及保洁人员、监督人员和投诉电话。

实施方案必备3

  浙江省专项解决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非婚生或超生人口难落户口问题,将可全面获得解决。昨日上午,浙江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多个部门联合出台重大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新政策关于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的意见,专项解决全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

  该政策明确规定,今后在对外办理户口登记时,公安机关将不得把交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前置条件,同时严禁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进行违规罚款和其他搭车收费。

  10种情况可办落户手续

  按照此次便民户籍新政策,凡是具备浙江省户籍的公民,其非婚生或超生人口,以下10种情况可办理落户手续

  1

  凡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不得增设任何条件和程序。

  2

  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之一,同时提供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仅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之一的,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落户手续。

  3

  无法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属于下列情况的,提供相关证明并经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1)在农村地区(指乡镇村辖区)居民户籍所在地所生子女,能够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证明的,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户口落户手续 (2)对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外出期间所生子女,回父或母户籍地申报出生户口,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户口落户;否则,按非亲属关系办理落户手续。 (3)父母失踪、死亡、出国,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父母死亡的可出具村、居委会证明),给予办理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手续;否则,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随抚养人或监护人落户手续。 (4)女子携带未成年人与男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该未成年人和女子的户籍身份均无法查明,能够提供现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证明的',对该未成年人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随该男子落户手续。

  4

  公民在父母离开户籍所在地后出生,因父母没有办理《结婚证》且长期离开户籍所在地,能够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并经父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5

  公民在国外境外出生不满5年,父母仍非法滞留在国外境外,本人持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证件,并从我国开放口岸入境,由国内亲属抚养的,经抚养人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随抚养人或监护人落户手续,并登记为非亲属关系。父母回国后,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可办理随父母落户手续。

  6

  公民出生后尚未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因父母户口从原户籍地迁往现住地,能够提供父母《结婚证》、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父母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因证件不齐全,现住地派出所又无法调查核实的,应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否则,父母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7

  被抚养弃婴与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并已超过5周岁尚未办理收养法律手续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派出所户籍窗口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8

  公民申请补办出生户口登记,父母户口在本省但不在同一户内,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通过省级人口信息库核查无重人,给予核准办理落户手续;父母户口一方在本省、一方在省外的,提供省外户口一方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给予核准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