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热心会员“nuolaozongci”整理的财产保全申请书8篇,以供借鉴。
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1
异议人:X
异议请求:
对依据(裁定案号)作出查封有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其中个型号为轴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20年4月14日,异议人与第一被异议人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第一被异议人加工规格轴承,数量个,交货日期年月日。原料由异议人提供。20年4月15日异议人如约将原料送至第一异议人处。年月日,第二被异议人以理由申请贵院对第一被异议人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年月日贵院作出号裁定书,查封第一被异议人财产,包括第一被异议人占有的异议人所有的个轴承。
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请贵院依法解除对异议人财产的查封。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年4月11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怎么写 篇2
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辛集市康乐小区荣乐胡同广乐路5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辛集市辛集镇东良马村。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车牌号为冀AFL231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万元;;
2。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22时55分,被申请人驾驶冀AFL231号小型轿车(乘车人穆金龙),沿兴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设街路口时,与沿建设街由西向东行驶闫广驾驶的冀AFF653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申请人受伤住院。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冀AFL231号小型轿车。
担保方式:申请人提交万元现金作为担保。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3
申请人:X,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地址:省市区/县,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X。
被申请人:X,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地址:省市区/县,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发展有限公司拥有的X号小货车,保全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依法查封被申请人X拥有的X号轿车,保全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在判决后得到实现,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立即查封被申请人上列财产。申请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并提供相应担保。
此致
敬礼!
省市区/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4
申请人:xx,女,民族,xx年某月某日出生,无业,住xx乡某村某号,邮编,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x,男,民族,x年某月某日出生,xx业主,住xx乡某村某号,邮编,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请求对北京某美容美发厅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等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x与被申请人xx系夫妻关系,北京某美容美发厅系个体工商户,业主是xx,该店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xx与xx(女,19岁,河南人)非法同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并且没有和好的希望,xx准备向贵院提起诉讼,考虑到xx随时都可能转移、出卖财产,从而造成执行困难的情况,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利起诉、审判、执行的顺利进行。
申请人:
日期:
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5
申请人:,住所地:。
负责人:,系。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身份证号:。系。
请求事项
1、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的财产。
2、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年月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详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元,借期为年月日至20年月日,后被告于20年月日出具收据一张(详见收据)。该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主张权利,被告仍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资金,实现申请人之合法债权,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元的财产。
申请人愿以房产一处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年月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篇6
申请人:xxxx,住所地:xxxx。
负责人:xxxx,系xxxx。
被申请人:xxxx,男,xxxx年xxxx月xxxx日出生,汉族,住xxxx,
身份证号:xxxx。系xxxx。
请求事项
1、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xxxx的财产。
2、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xx年xxxx月xxxx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详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xxxx元,借期为xxxx年xxxx月xxxx日至20xx年xxxx月xxxx日,后被告于20xx年xxxx月xxxx日出具收据一张(详见收据)。该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主张权利,被告仍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资金,实现申请人之合法债权,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xxxx元的财产。
申请人愿以xxxx房产一处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此致
敬礼!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7
申请人:,男,汉族,无业,住青岛市
委托代理人: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恳求贵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账户资金¥¥万元,账户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对双方的争议事由情况进行描述)。鉴于上述情况,被申请人的转移财产企图明显,情况紧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恳请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
申请人以自己名下的人民币定期存款20万元(附件5:@@@银行定期存款单)为此项申请提供担保。如申请错误,申请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x月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8
申请人:路基工程12标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
施工所在地: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
申请人收到贵院(XX)六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七十万元保证金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法律、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四〕二十九号《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二〕二十二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均应当严格执行。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履约保证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提出的一个法律概念,其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是该法并未对其含义、性质和作用做出解释。
推测立法本意及考诸工程实践,创设履约保证金的目的,主要在于促使中标方充分履行契约义务。具体而言,它有如下几方面的作用:一、确保招标人权益。可藉由交纳履约保证金来认定中标人有足够的履约诚意,如果中标人出现违约情况时,招标人可获得相应补偿;二、督促中标人履约。如中标人欲撤出工程,必须要考虑到保证金遭没收的风险,故可通过收取履约保证金来有效抑制中标人不履行工程的行为;三、保障农民工工资。在发生中标人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时,可用保证金解决这一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定履约保证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债务的措施,而与债的法定担保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无论是发包方(招标人)收取承包方(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还是总包方收取分包方的履约保证金,皆为行业惯例,且本质一样,都是为了履约担保。
因此,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如交纳方没有违约,则返之,若交纳方出现违约,则归收取的一方,道理就这么简单。如果把履约保证金理解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归交纳的一方所有,则该款在性质上就形同借贷,起不到担保的作用,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也有悖于创设这一制度的目的。
三、保证金归属
申请人和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按行业惯例收取了履约保证金180万元。由于其不具备施工能力,严重违约,自行提出退场要求。此时申请人没收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成就,故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尽管如此,申请人依然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两次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有收据为凭。
四、结论
从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从保证金归属中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一、财产保全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三、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
四、根据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
五、履约保证金已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与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案外人,法院不应采取保全措施;有限公司交纳到申请人的保证金效力已定,属申请人所有;事实上申请人已于XX年1月16日全额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申请人已无法协助法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复议,退请贵院依法审理,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和协助执行义务。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