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网友“guanliaoguadoudao”收集的国际贸易合同(8篇),供大家阅读。
国际贸易食品采购合同 篇1
甲方(需方): 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供方): 食品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甲方向乙方订购以下商品,经双方的协商订制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品名、数量、价款:
1、品名:福州英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心果。
2、数量、价格:订购数量200箱,每箱单价780元。
3、总计价款:人民币元。
二、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的食品品名、规格、数量等要求及时供货,乙方供货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立即退货。
三、乙方所供食品的卫生、质量及包装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如因食品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甲方出现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四、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甲方所需的有关食品资料,食品生产厂家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食品检测报告等。
五、交货方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由甲方提出用量计划交于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供货通知十天内,必须按计划指定的品名、数量送达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六、结算方式:甲方应在乙方货到之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全款。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该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国际贸易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根据有关规定,双方在互惠互利、互相信任、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运输货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及地点:
1、货物名称:。
2、起至地:。
二、运输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运费:元/吨(含税)。此运费为乙方按甲方要求将所承运之货物安全、及时、完好的全部运至甲方收货地址并履行合同所有义务后的运费单价,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而改变。最终总价款以甲方过磅数量乘以单价为准。
四、付款方式:甲乙双方每季度结算一次运费,乙方开具运输发票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全部运费。运费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
五、内容及细则:
1、承运到起运地点后,甲方负责装车,乙方须服从甲方人员调配。
2、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正常生产用量,若影响甲方生产,每次罚款元。
3、乙方进厂后,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
4、附则及约定事项:
(1)运费指起至地范围内所发生的所有安全责任事故及风险和费用;
(2)若出现货物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危险品专用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GB536-8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4)在承运甲方货物整个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其应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并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六、该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如有异议,双方可协商处理。协商无效,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甲方(章):乙方(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国际贸易合同范本 篇3
甲方(需方):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供方):食品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甲方向乙方订购以下商品,经双方的协商订制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品名、数量、价款:
1、品名: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心果。
2、数量、价格:订购数量箱,每箱单价元。
3、总计价款:人民币元。
二、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的食品品名、规格、数量等要求及时供货,乙方供货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立即退货。
三、乙方所供食品的卫生、质量及包装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如因食品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甲方出现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四、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甲方所需的有关食品资料,食品生产厂家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食品检测报告等。
五、交货方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由甲方提出用量计划交于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供货通知十天内,必须按计划指定的品名、数量送达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六、结算方式:甲方应在乙方货到之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全款。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该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国际贸易合同 篇4
甲方(委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手 机:电子邮箱:
乙方(居间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手 机:电子邮箱:
鉴于:
甲方为提高收购量,在各个国家需要寻找适当的供应商。乙方愿意介绍客户给甲方。如果乙方完成甲方委托的成交事项,甲方愿意支付相应报酬。乙方与客户间报价的差价之部分归乙方所有。为了明确各方责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寻找的供应商,并促成甲方与该供应商签订有关的购买事宜。
第二条 居间期限:
第三条 佣金/差价计算方式、支付期限与支付办法
如果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为甲方找到了合适的供应商,并促成双方签订了购买合同或直接交易,那么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应报酬。该报酬的具体计算方式为:
(1)差价:甲方公司与乙方介绍的客户签订业务合同为准,合同编号: 号,客户名称:
乙方所介绍的客户 销售价格每吨 元,乙方即获取价格每吨 元的差价.
(2)居间服务报酬的支付时间为:甲方公司发出订单后,与客户签定合同后,以该合同上规定客户发货时间和货物实际到达时间为准,往后计算三天,在该三天内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报酬和差价金额部分。
居间服务报酬和差价金额支付办法为: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将有关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帐号:
户名:
第四条 居间费用的负担:
乙方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 壹千 元人民币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客户的有关资料;
2、在乙方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之时,就有关的货物价格、数量、质量等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指示进行;
3、甲方应当保证其合约的完整执行,由其引发的纠纷,均与乙方无关;
4、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与方法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报酬,甲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按应付数额的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务,如果乙方成功完成委托事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差价金额部分支付乙方指定的账号内,如果乙方未能成功完成委托事项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报酬,甲乙双方各不承担责任;
2、乙方不对甲方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提供担保。
3、乙方对甲方的有关商业秘密、商业信息、经济情况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保密条款
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均为重要的商业秘密,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否则另一方有权要求泄密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居间范围
甲方的关联公司及乙方向甲方介绍的客户的关联公司为居间范围,在这个范围之内的交易事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差价部分金额。
第九条
第十条 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抛开乙方直接跟乙方介绍的客户及其关联公司的违约责任,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人民币。
第十条 本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只能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解除,否则,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
1、当事人就解决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任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其它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签署:
甲方:乙方:
国际贸易实务销售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销售纳珍源系列红酒产品,乙方作为区域内的代理销售商,甲方将不再向该区域内的另外方供货,从而保证乙方独家销售权。
二、业务办理方式:现款现货,付款后提货。运输费由甲乙双方各承担%(只限公路长途)。乙方单次提货量达箱以上,由甲方承担全部运费。
三、甲方按生产厂家标明的产品执行标准保证产品质量。
四、乙方对销售困难的任何代理销售的红酒品种,在保持产品原样的情况下,享受调换、退货、退款的选择权,从而维护乙方经济利益不受损失。退货调换品种时运费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所在区域内代理销售产品所发生的一切经营费用(专卖、税务、工商、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等)和经营风险都由乙方自己承担。
六、乙方按甲方提供的产品代理销售价目核定表开展本协议确立的代理销售业务,乙方可在进货价与市场终端价之间,自行确定产品的营销价位。
七、乙方必须严格按约定的区域销售,若需跨区域销售,须及时通知甲方,并应征得甲方书面确认后才能施行。乙方每三个月向甲方提交一份代理销售情况报表。
八、因本协议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予以妥善解决,也可提请甲方所在地法院负责处理。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第一批货物交付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备案一份。
甲方:有限公司乙方:
经办人:经办人: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
国际贸易采购合同 篇6
合同编号:(售方)为一方,与(购方)为另一方,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对象依据年月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
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总金额为
第二条价格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瑞士法郎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
第三条品质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原苏联国家标准,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
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
第四条供货期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
在征得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
第五条标记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右)用英、俄两种文字书写以下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
第六条支付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按照中国银行和原苏联外经银行关于边境贸易支付协议书所规定的办法及——年——月——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的共同条件”以瑞士法郎凭下列单据向售方支付:
1、帐单4份;
2、盖有售方国发站印章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
3、明细单3份;
4、品质证明书1份。
第七条保证和索赔卖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个月内保证商品质量,但不超过供货之日起——个月。
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现缺陷,提赔日期不能迟于保证期结束——天。
如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应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负担费用。
当事人一方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八条发货通知售方应在发货后——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情况,并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和铁路运单号。
第九条仲裁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
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提交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审理,中方国家对外贸易仲裁为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苏方为原苏联工商会。
第十条不可抗力条款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如火灾、自然灾害、战争、各种军事行动、封锁、禁止进出口或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其他情况),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无法履行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可相应推迟,在此期间合同义务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况持续——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免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提出补偿可能的损失。
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方应将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结束及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的时间应以售方或购方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书证明。
第十一条其他条件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均按————年——月——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共同条件”办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俄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称:
购方名称:
地址:
地址: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第十三条运输地址发货人
收货人:
发站:
到站:
签字:
购方签字:
国际贸易合同 篇7
协议编号:
托运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承运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运输代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开展业务;
二、甲方同意将其揽取的或其生产经营的货物委托乙方安排运输。
三、订舱时甲方应正确填写由乙方提供的规定格式的订舱委托书并加盖公章或订舱专用章(样本见附件)以书面形式传真或派人送交乙方。
订舱委托书中应注明所托运货物的正确品名、件数、重量、体积、包装形式、装船日期、目的港及收货人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甲方对于货物储存、防护或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订舱委托书中注明,并随附相关文件。如果托运单内容未注明由此引起的损失、责任以及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若要求更改订舱委托书之内容或取消订舱要求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经办操作人员书面确认。同时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若是货物已进港或离港,甲方要求更改此货箱对应之订舱单条款,甲方应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五、甲方必须保证所委托货物的品名的真实性,并承担因伪报、瞒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与损失(注:危险的货物必须在委托书上特别注明“危险品”字样,如隐瞒不报所造成的一切船、货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对于集装箱运输货物甲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集装箱限重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必须承担因超重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必须按以下重量装货,超过重量产生的费用及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 传真: 联系人: 联系人:
1、20’GP集装箱货物限重;
2、40’GP集装箱货物限重;
3、40’HQ集装箱货物限重。
七、甲方必须为托运的货物购买运输保险或委托乙方为其托运的货物购买运输保险。如由于甲方不投保货物险,又不委托乙方代为投保的,一旦出险由此产生的损失则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八、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货物装箱的,甲方必须提前两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及时送货至指定地点或明确提货地点交乙方委托的装箱人装箱,并应率先告知有关货物的基本状况;甲方自行监装的,在因装箱不当所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九、甲方应当保证收货人在卸货港及时提货。由于提货不及时而造成的额外堆存费和滞箱费(按照公布的费率计收),应由甲方承担。上述费用必须在提货前直接支付给码头和船公司。甲方必须保证在其使用集装箱期间箱体的完好,如在装箱前未向乙方反映箱体异常则在其返箱时箱体的状况必须和提箱时的EIP记录相同。如果有任何损坏或灭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如果任何一方因地震、台风、暴风雪、火灾、战争、罢工、政府命令或其他不可预见且不可避免的事件,造成不能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该方应立即以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并提供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双方应进行协商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情况,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部分免除本合同的义务或延期履行本合同。
十一、对确认属于货物延期交付的索赔应以该部分货物所涉及的海上运输费用为限。对延期交付而产生的间接损失责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对确认属于货物灭失、部分损坏的索赔,索赔方应提供相关的法定证据。如当地权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否则另一方有权拒绝赔偿。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则向保险机构进行索赔。
十三、双方的任何索赔应作为个案以书面形式解决,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扣留或拒付运输费等行动。
十四、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运输费用的确认:海运费:甲方必须在委托书上确认运输费用和运输条款,如果委托书中未注明则按照乙方公布的运价支付;
其他费用:在业务发生过程中发生的额外费用,双方按照逐一确认的方式进行。
十五、费用结算
经甲方要求,乙方同意按以下第2 种方式结算运费:
1、费用按航次结算,只用在甲方付清所有费用后乙方才交付运单或货物;
2、运费按月结算,每月5日前双方核对并确认上月的运费,并在当月15日前付清上月应付给乙方的运费。
十六、如果甲方迟延支付或者不支付前款费用或报酬,乙方有权留置甲方的单证、货物或中止有关合同的履行。
十七、如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箱量未能达到60箱/月(单海港出口量),乙方有权取消月结协议。
十八、因本协议项下委托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乙方所在地海事法院审理。
十九、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国际贸易进出口合同范本 篇8
卖方:
代理商:
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协议双方为:(卖方名称),系根据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卖方地址)(以下称“卖方”)和国股份有限公司,系根据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地址),(以下称“代理商”)。
鉴于“卖方”愿意发展他在(生产地)和其他国家制造的、并以他的商标和专名销售的产品的出口业务;
鉴于“卖方”愿委任作为他的独家经销商,按照本协议中的条款销售此种产品;
为此,考虑到双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诺言和所商定的各条款,并考虑到下面所提出的,双方声明已经同意的,相互之间的其他有效对价,特订立协议如下:
风险提示:
在签订经销合同时,应当对商品的规格、质量以及销售区域、是否是独家代理经销等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双方在协议履行中产生争议。对上述情况约定不明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会伴随发生“经销商超范围销售”的情况,致使合同履行争议重重而最终夭折、亏损。
第一条 定义
1、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卖方”制造并以其商标和专名销售的产品(产品名称)。
2、地区: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地区名)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同意的其他地区。
3、商标和专名:本协议中所称“商标”和“专名”,系分别指(商标的全称和专名的全称)。
第二条 经销权
“卖方”兹给予以独家进口,并以“商标”和“专名”向“地区”内客户销售“产品”的权利。
第三条 专营权
1、交易:“卖方”不得将“产品”售予、让予或以其他方式使“地区”内以外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取得“产品”。
2、委任:“卖方”不得委任“地区”内以外的其他个人、行号或公司作为其经销商、代表人或代理人,以进口和销售“产品”。
3、询购:“卖方”收到“地区”内任何客户有关“产品”的询购,均应交给。
4、再进口:“卖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他人在“地区”内出售“产品”,并不得将“产品”卖给“卖方”知道的或有理由据信拟在“地区”内再进口或同售“产品”的第三者。
第四条 价格、条件
1、价格:给予的价格和条件,应随时由“卖方”和商定,此项价格和条件的确定应考虑到正常贸易惯例及经常存在的市场竞争情况,使双方从销售中获得相当利润。
2、单独合同:在每次具体购买产品时,双方应缔结单独合同。
第五条 “卖方”的责任
“卖方”同意在下列方面协助:
3、自费供应样品和一切可以供应的广告资料。
4、提供现行的国内价目表,并将价目表内任何预期的变更迅速通知。
5、经常提供有助于推销“产品”的意见。
第六条 代理商的责任
1、为在“地区”内推销“产品”并为客户服务,应自费提供和保持一个有经营能力的机构,并尽一切努力争取达到有利于“卖方”为利用“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而制定的销售指标。
2、供给“卖方”有关销售“产品”的详细报告,以及尽可能多的有关“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和竞争者推销活动的情报。
第七条 双方关系
根据本协议所建立的“卖方”和在协议有效期内的关系仅属卖方和买方的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对某一第三者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义签订合同。本协议并不产生代理权,如果任何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或以另一方代理人的名义行事,以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该导致损失的一方,应使受害的一方不负担由此而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双方并未也无意建立任何代理、合伙、合营企业或雇主和雇员的关系。
风险提示:
虽然,经销商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特定产品,但若该商品是仿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第三方主体的权益的,经销商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有权直接要求经销商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未侵权条款的承诺可以为经销商向供货商索赔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在经销合同中至关重要。
第八条 “卖方”名称等的使用
1、特许:得为商业上目的使用“商标”和“专名”或他们的简称或变称,并得标明自己为“地区”内“产品”的经销商。
2、注册:如提出要求,“卖方”应自费负责为“商标”和“专名”在“地区”内办理申请、正式注册并保持其效力。
风险提示:
知识产权与产品经销通常相伴而存。虽然供应商在其他国家注册或申请了自己的公司名称、商标、专利,但如果在中国没有注册或申请,那么在很多情况下都不会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因此在签订经销商合同时,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应商的知识产权范围,并要求经销商承诺尊重这些知识产权,任何注册或企图注册这些知识产权的行为都构成对供应商的侵权。
第九条 期限、终止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从生效日起年后,双方应协商按照当时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协议按原来所订年的期限延长一期或数期,如双方未能就延长期限达成协议,除任何一方在九十天前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撤销或终止本协议外,则本协议应视为自此以一年为期限延长或更新一次。如遇下列情况和条件,本协议也应终止:
1、如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协议的实质性行为,另一方得以书面通知该方,叙述此种违约行为,并说明除非该方对此种违约行为按本节规定加以纠正,否则另一方将按照本节规定终止本协议。如该通知发出后九十天内仍未得到纠正,则本协议根据这一事实在上述九十天期终时即行终止。
2、如任何一方根据破产法或债务人救济法提出或同意提出破产申请或其他救济申请,或被裁定破产,或解散,或清理,或对债权人作任何转让,或对该方指定了产业管理人或类似人员,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另一方得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或
3、如遇本协议所规定的某种不可抗力事由,以致协议一方在超过天期限后尚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则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第十条 解约的影响
凡在本协议终止前双方间已发生而尚未了结的任何债务,或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而发生的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均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十一条 保证
1、标准:“卖方”向保证,所有“产品”均符合“地区”内的标准,可以出售,并适合销售目的。“卖方”并保证“产品”在原料和制造工艺方面均符合质量标准。
2、免受损失:凡因“产品”被指称质量低劣,或因侵犯专利、商标,或因在“地区”内销售或使用产品而引起的其他任何类似的责任事由,“卖方”应保护,使之不受损失。
3、质量:如发现任何“产品”质量低劣,并将此事实通知“卖方”,“卖方”应按提出的要求,立即予以调换或对给予补偿,其费用由“卖方”自行负担。对由于上述调换或补偿而引起的损害,不丧失其索赔权。
第十二条 一般条款
1、不可抗力
本协议任何一方如遇到非所能控制的事由,以致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任何延迟或无法履行本协议及(或)各个单独合同的一部或全部条款时,则在此范围内得以免除其责任,此类事由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海啸、地震、雷(电)击、台风、飓风、旋风、瘟疫或其他疫病、爆炸、意外事故或机械故障、天灾、战争、封锁、禁运、劫持、战争威胁、战争性情况、扣押、暴动、动员、暴乱、非暴力骚乱、革命、制裁、抢劫、罢工、劳动纠纷、封闭工厂、工业干扰、动力供应不足、缺乏正常运输工具、金融恐慌、交易所关闭、禁止进口或出口、拒发政府命令、敌对行动或其他类似或不类似上述原因而非该方或双方所能控制者。如由于立法或政府行政命令以致任何一方或双方失去根据本协议应得的利益时,双方应重新审查本协议的条款,以便恢复任何一方或双方根据本协议原已取得的同样的相应的地位。
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书面通知,应由受影响一方以合理速度送达另一方。
2、转让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内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转让在未征得对方明确的书面同意之前,应属无效。
3、商业机密
风险提示:
在经销合作中,经销商或多或少都会获悉供货商与产品相关的商业秘密,因此,对保密义务的约定必不可少。具体而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守密的范围、期限、赔偿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守密范围的约定即不可过分宽泛,亦不要过窄,范围过宽,可能导致条款无效,约定过窄或导致某些商业秘密无法得到保护。
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协议期限内或期满后年内,对不论与另一方有否竞争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泄漏有关另一方业务经营或行情的任何消息或情报。
4、通知
根据本协议规定所发的任何通知应以英文做成书面,并以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信,按上文载明的地址或本协议任何一方可能按本节规定通知送达的其他地址,送交收件人。任何此种通知应视为在付邮日后第个营业日送达。而此种通知正式付邮的证件,应视为送达此种通知的充分证明。
5、适用法律和贸易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应以国法律为准。本协议内的贸易条件应服从最新修订的《贸易条件国际解释通则》条款的规定和解释。
6、仲裁
本条款系本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可分开,也不能单独生效。关于本协议效力和本仲裁条款适用范围的争议应由法院解决,但如此项争议已在法院提出并经法院做出判决,则败诉人应交付一切费用,包括胜诉人律师的合理公费。所有其他一切来自本协议或关于本协议、或关于违背本协议的争执或异议,在双方通过善意协商未能达成和解时,应按照国商事仲裁协会所制订的《商事仲裁条例》在通过仲裁最后解决之。仲裁员的裁决应视为终局裁决,对协议对方均有约束力。
7、可分割性
本协议内各条款应视为可以分割,本协议内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效力。
8、保留权利
协议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不坚持另一方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时,不应视为放弃此项条款或放弃以后坚持另一方执行此项条款的权利。
9、正式文本
本协议的正式文本应以英文书写,本协议的解释应以各条款英文的通常意义为准。
10、标题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利参考而设,不限制或影响任何条款规定的内容。
11、全部协议
本协议包括双方关于本协议主题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双方以前关于本协议主题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的任何性质的讨论所达成的一切协议和谅解,除本协议有明文规定者外,其他有关本协议主题的任何条件、定义、保证或声明,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关于本协议的任何更正、修改、更换或变更,以书面为之,并载明与本协议有关,并由协议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或代表签署。
为证明起见,本协议做成一式份,在本协议所载的日期内由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或代表签署。
卖方(签章):
年月日
代理商(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