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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7篇 振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时间:2023-12-29 12:15:27 综合范文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1

  (一)、主任岗位责任本所是合伙组成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对全所工作负责。

  1、全面主持本所的各项业务和行政工作,协调好全所律师人员之间的关系。

  2、检查、指导、监督本所律师人员的工作进展情况。

  3、及时听取重大疑难案件和涉外业务的汇报并做出处理意见。检查律师的出庭工作质量,定期抽查案卷,有计划地访问法律顾问单位,听取意见,检查顾问工作情况,每季度对全所工作质量进行一次讲评,表扬好的,指出存在的问题。

  4、审查涉外的、重大的、改变定性的、作无罪辩护的诉讼文书及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见证书等各种重要的法律文书。

  5、每月定期如召开所务会议,及时总结经验,听取合理化建议。贯彻合伙会议通过的各项决定。

  6、指定案件的承办律师和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人员,安排好本所律师人员的工作。

  7、关心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的思想、生活、健康。

  8、负责本所发展规划、人员招聘、财务管理等工作。

  (二)副主任岗位责任

  1、对主任负责,接受主任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

  2、协助主任指导、检查、督促本所的律师业务工作,组织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汇报。

  3、协助主任组织安排全所的政治业务学习。

  4、受主任委托,审核本所承办律师草拟的各类法律文书。

  5、根据主任的委托,为受理的案件指定有关律师承办,做到合理分配任务。

  6、接受委托,主持某项业务或出席某种会议和向上级主任部门汇报工作。

  (三)办案律师岗位责任

  1、办案律师必须认真阅卷,会见被告人或当事人,注重调查,客观地、充分地收集证据材料。认真拟定代理意见或辩护词。参加调解、仲裁、诉讼活动时,不得随便缺席,不得擅自易人。

  2、凡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先由承办律师提出初步意见,当承办律师意见与多数律师意见不同而又坚持原有意见时,应由合伙人集体决定。

  3、凡属下列情况的案件,必须报主任或合伙人集体决定:(1)作无罪辩护或改变犯罪性质辩护的刑事案件;(2)重大复杂的案件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涉外案件。

  4、证书、法律文书、法律意见书以及以本所名义发出的函件和涉外的、重大的、改变定性的、作无罪辩护的诉讼文书,必须报主任审核签发。

  5、办案律师办理各类案件均应由本所审核立案。

  6、律师向个人调查取证,应尽可能两人进行。

  7、实习及助理人员未经本所认可不行以本所的名义办案。

  8、带实习生的律师应做好对实习人员的带教工作,负责审查,修改实习人员起草的法律文书和指导其他业务活动。

  9、律师对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应当保密。

  10、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装订归档。年内分两期移交办公室。每月28日前将“律师工作情况月报表”交办公室累计上报市司法局。

  (四)、法律顾问工作责任、

  1、加强与法律顾问单位的工作联系,以大中型事业单位实行每月不少于一次到访(或去电话)以了解顾问单位近期工作情,并作好“顾问单位工作日志”记录。

  2、为聘请单位草拟、审查或修改法律文书,参加经济合同谈判。对重大经济项目与涉外项目的谈判,须邀请本所律师集体讨论,确定谈判方案,向所领导汇报。

  3、主动了解聘请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横向联营协议以及经济纠纷的情况,积极代理聘请单位参与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4、应聘请单位的邀请,参加聘请单位的重大决策工作,帮助聘请单位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有条件的应设立法律顾问室。

  5、协助聘请单位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为聘请单位的有关人员上法制课。

  6、受聘律师每半年向所主任汇报一次法律顾问工作,做好顾问工作总结,每年归档一次。

  (五)办公室主任岗位责任当好领导的参谋手,参与政务,管理事务,保障本所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促进律师业务的发展。具体岗位责任为:

  1、做好公章管理,使用有登记,有主任(或主任委托人)签名同意的案件才能加盖公章。

  2、协助所领导做好上报下达的各项文秘工作。

  3、协助所领导审核本所律师办案拟写的各种法律文书,保障办公秩序的正常进行,发现问题要作好指引(即各项制度的`执行细则)。

  4、协助所领导搞好内务的各项管理工作。

  5、协助所领导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和辅助人员的工作安排。

  6、协助所领导搞好接待和理顺协调各方关系的工作。

  7、协助所领导审计本所出纳及会计帐簿的工作,并负责核对报销凭证。

  8、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有关的工作。

  (六)律师助理岗位责任积极完成主任律师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日常主要的工作是:

  1、协助调查取证、起草法律文书,向有关单位送达文书等。

  2、负责各项业务数字统计,按要求依时上报本所办公室。

  3、接听电话,并作好记录,及时报告主任律师处理。

  4、应当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做好档案管理及案卷的归档工作,及时提供资料给主任律师参考。

  6、整理好内务,做好接待当事人的工作。

  (七)、打字员岗位责任

  1、一切需要打印的文书,均需经所主任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同意后方可打印。未经办公室主任同意不得与外单位、外人打印文件、材料。

  2、确保打印文件、材料的质量,做到既快又好,尽量避免漏打错打。版面安排要得体,字迹要清楚,要节约用纸。对字迹模糊,稿面不清的文书有权拒绝打印。

  3、受件当天打好(下午将下班时的受件除外),交回拟稿人校对后及时付印。

  4、收件时登记好日期和审批人、交打印者姓名,交件时要求填写好日期、份数和签名。

  5、负责管理本所复印机工作。

  (八)、财务总监岗位责任:

  1、凭证上岗,当好本所的财务参谋,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人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

  2、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3、定检查分析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每周把本周收支情况综合报办公室主任存查。每月将全所收入、支出、盈专情况详细列表报主任审阅。

  4、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

  5、遵守、宣传维护国家会计法、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6、对办案律师应收的律师费尚未收到款的部分,每月列出清单,分送办案律师催收,同时送办公室主任一份作为备查。

  (九)、出纳员岗位责任:

  1、搞好资金收付管理工作,执行现金管理规定,把好现金收付关,发现手续不符合时应及时提出。

  2、做好现金银行付款凭证、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全面逐笔记录现金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每天与会计核对一次,做到凭证发票无差错,当日事当日作好。

  3、现金收入必须当日全部送存银行,中午、晚上留存保险柜中的现金不得超过500元,在任何情况下发生现金被盗、被抢或丢失均由出纳负责全额赔偿。

  4、一切现金支出均必须经主任审批签字。

  5、每天要盘点现金。要与现金日记帐面余额相核对,保证帐实相符,如出现现金溢余或短缺应及时查明原因,不明原因的由出纳人员自负。

  6、每周核对库存现金一次,月终将银行余额与总账、银行对账单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清,不能查清的及时报告主任。

  7、收费应按照所主任审批的数额开出发票,写清收费标准及时间。

  8、做好本所人员工资、奖金的计算和发放工作。

  9、负责购置办公用具和发放工作,购买物资需经主任审批。

  (十)档案保管员岗位责任:

  1、负责对律师每年办结之案件的业务档案移交工作;

  2、对律师移交后的档案先检查一次,符合要求的进行装订;

  3、分年、分人、分类进行分放,并编写好查找档案索引;

  4、借出的档案要有登记、借阅人应按时退还,如借用人未按时退还的,档案员有权负责追还;

  5、对业务档案按司法局要求切实做好保管,防止有损坏遗失档案事情发生。

  (十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为了从组织上加强对本所各项工作的领导、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确保决策正确,保障和促进本所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提供更多的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订立本制度。

  1、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讨论本所政务、业务、财务的重大问题。

  2、讨论决定事项时,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在民主基础上进行集中,以保证议而有决,提高效率,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3、合伙人会议原则上一个季度召开一次例会,遇有特殊事情所主任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为更好实施本岗位责任制,希全体人世间员互相帮助、互相监督。有关部门定期检查总结,听取意见,不断完善本岗位责任制,对忠于职责、勤恳工作,自觉守纪和成绩优异的人员提请领导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犯制度的及时批评教育,使全体人员更自觉地为法制建设和开创法律服务新局面作出贡献。委托人须知:

  一、律师承办业务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费并按规定如实出具发票。收费发票必须加盖律师事务所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人签名。委托合同必须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人签名。按国家规定协商收费的,必须订立收费协议书或在委托合同书内订明。

  二、律师在执业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其它利益。

  三、律师在执业中不得向司法人员请客送礼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不得与委托人合谋作伪证。

  四、律师在执业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五、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六、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七、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代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八、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九、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十、委托人应如实地向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

  十一、委托人委托事项违法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或者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

  十二、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中途提出终止委托合同的,已交付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三、律师办理业务严格实行一案一卡制度,“服务质量监督卡”要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发给委托人。在案件办结时,由委托人签名后寄给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备查。

  十四、委托人认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确有违法执业行为,可向市司法局投诉,也可向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投诉。

  事务所关于做好办公室内部管理的几点意见:

  为使本所内部管理做到文明、卫生、紧张、有序,要求全体律师、员工做到:衣着要整齐,举止要文明,仪态要端庄,待人要热情,以树立本所良好形象。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望全体律师、员工共同自觉遵守。

  1、律师、员工对当事人或群众来访,要做到热情、有礼貌,接听电话应主动招呼:“您好,永隆律师事务所”,语言清晰、热情,使对方感到亲切。

  2、讲究卫生,不准乱丢什物、纸屑于地上,不准弄污墙壁,不准在墙上打钉挂物,上班时间不要在办公室或接待处吃东西。注重洗手间清洁,便后要冲水,使用过的卫生纸、杂物应放于垃圾桶内。

  3、要爱护所内的一切公物,保持桌椅、茶几的整洁。对所内的公物,如因人为的损坏,应按价赔偿。

  4、要节约用纸、用电。复印机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凡已立案的因业务需要复印证件及资料,要按实际需要复印,并经办公室主任同意。离开办公室外出时,一定要关上空调机及照明用电,并把办公室的门锁好。

  5、律师、员工的个人贵重物品文件及现金,应妥善保管,下班后携带返家,不要放在办公室。超过下班时间离开本所时,如一楼的律师、员工已离去,则要负责关好大门。休息时间,律师、员工如要到二楼办公,开启拉闸后要顺手关上,以确保安全。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章程第二章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第一条 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律师从客户取得任何报酬都必须作为本所的业务收入。客户可以自行指定律师,(但如被指定律师不熟悉该法律事务,则被指定律师应推荐本所对该业务熟练的律师),律师也可以决定是否接受某一客户的委托。

  第二条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

  第三条 律师不能接受或应终止可能导致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委托,也不能接受不能承办的委托。

  第四条 律师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

  第五条 律师不得同时为一个案件、一宗生意的双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 律师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为其个人谋利。

  第七条 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应通过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接受委托,事后应书面确认。

  第八条 律师在接受客户委托期间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法律帮助,努力满足客户正当要求,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执行职责。

  第九条 律师应为客户保守秘密。

  第十条 律师不得无故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律师因故终止代理关系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

  第十一条 律师终止代理关系时,应归还属于委托人的一切财产或资料等。

  第二章 律师工作规则

  第一条 律师接受诉讼案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1.必须在开庭前认真阅卷,作阅卷笔录,并由客户签字认可;

  2.与客户讨论开庭方案应作笔录,并由客户签字认可;

  3.开庭前应草拟详细的调查提纲和辩论要点;

  4.必须由律师在庭上陈述事实的,应由客户对拟陈述的事实作书面认可;

  5.必要时律师应认真进行外出调查,并作详细笔录,但不得采取使用非法手段取证;

  6.律师代理客户进行和解,应事先取得客户的书面认可;

  7.律师代表客户收、递法律文件、应及时转交有关机关及人员;

  8.律师代表客户接收法院判书的,应及时通知客户并先知其该法律文书生效的日期及其上诉的法定期限;

  9.律师应作开 庭笔录。

  第二条 律师接受涉外仲裁案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1.律师代表客户指定仲裁员应事先取得客户的特别书面授权;

  2.律师代表客户调解应根据经客户认可的调解方案进行;

  3.必须由律师代表客户在庭上陈述的事实,应在开庭前由客户对拟要陈述的事实作出书面认可;

  4.律师应作开庭笔录;

  5.胜诉之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如拟继续委托律师在境外执行仲裁裁决,应另行以书面委托。如须转委托执行地法院所在国律师,应由中方客户特别委托。

  第三条 律师接受非诉讼业务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1.律师代表客户参加谈判,应在客户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2.律师为客户起草的合同应注明“草本”;

  3.律师应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条 本所以向客户提供全所整体服务为基本准则,客户的法律服务由熟悉该法律事务的律师主办,其他律师可协办。

  第五条 本所每两周召开一次业务会议,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第三章 律师收费规则

  第一条 本所律师根据本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与客户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条 本所律师采用三种收费办法:

  1.以工作时间计算收费(以小时为基本单位);

  2.以标的值计算收费;

  3.以上述1、2两种办法相结合并行收费。

  收费标准另行制订;

  第三条 律师向客户收费应填发帐单,帐单应注明服务事由及服务时间。

  第四条 律师为客户提供服务期间产生和其它有关费用由律师与客户另行结算。律师凭单据向客户结算上述费用。

  第四章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则

  第一条 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后应开立案卷,登记案号。

  第二条 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期间,对与客户间的一切业务往来均应作书面记录,如电话记录、会议记录、备忘录等,这些记录均应归档。

  第三条 本所任何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他法律文件必须经过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打印并登记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客户投诉本所律师,须向本所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呈交投诉状,由全体合伙人或管委会讨论投诉是否成立及确定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自本所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3

  一、 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为聘请方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代为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包括:法律咨询、法律策划、法律文件、协商谈判、法务管理、法律培训等。具体为:

  1、解答法律问题,帮助聘请方策划、分析、判断法律事务,就聘请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方案和建议;

  2、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公告债务催讨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或代理聘请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

  4、协助清理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5、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就聘请方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6、对聘请方无形资产提供法律保护方案;

  7、应聘请方要求,全程参与经营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8、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等;

  9、公司内部事务处理;

  10、公司商务及法律事项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11、公司兼并与收购、股权转让、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12、协助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协助聘请方举办法律讲座和培训,向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3、在聘请方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

  14、接受聘请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1、法律顾问提交工作计划书,经聘请方确认后按计划书提供服务;

  2、应聘请方的要求,随时提供工作范围内的一切法律服务;

  3、采取固定方式:即每周一次到甲方办公场所进行工作。甲方遇有急需解决的事宜,可随时与乙方联系。

  四、法律顾问服务制度:

  法律顾问经常性工作将以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法律文件、参与经营决策、参加商务活动、建立合同制度、法律培训等为主要内容;

  法律顾问按聘请方要求提供工作总结,经聘请方确认、考核,并随时调整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法律顾问在服务年度末与聘请方座谈沟通,提交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报告及全部法律顾问工作成果。

  五、法律顾问服务程序:

  1、律师接待客户的法律咨询;

  2、律师初步答复客户的问题;

  3、客户提供相关资料;

  4、律师审阅资料,与客户商议解决方案;

  5、律师着手处理案件,采取法律步骤;

  6、律师及时与客户沟通情况;

  7、律师按客户指示办理案件;

  8、律师及时汇报处理结果;

  9、后续服务(咨询及告知)。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4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负责日常管理及行政事务全面工作。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分管日常内部管理及行政事务,内勤人员、财务人员、律师协助主任、副主任管理具体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不定期召开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宜。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全体在职人员、在职律师、注册律师及相关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

  二、四上午为学习日。周二上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四上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中央、自治区、盟委行署、旗委政府重要文件。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法制宣传、参与信访调解、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 (二)须经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副主任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以及“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考勤制度实施“一所两制”,分别为在职人员、在职律师、聘用人员实施正常上下班登记考勤制度与注册律师实施外出去向登记报备制度。

  在职人员、在职律师、聘用人员如有请事(病)假或外出(临时外出)的,应履行正常的请(销)假手续及报备登记手续;

  注册律师外出的履行外出去向报备登记手续;全体人员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勤,履行手续需经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出。如有违纪违规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并列入本所议事日程,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阿左旗律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5

  第一条为了加强xx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更好地为事务所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人事管理是指对本所员工的考核录用、培训、考核、晋升、辞职、辞退、退休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员工的录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并在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经过考试或考核评议后择优录用。

  1、招聘的应届毕业生要求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本所工作相关,在校期间成绩优良,身体健康,政治思想品德良好,好学上进;

  2、社会招用人员应有中级以上职称或与本所业务工作相关的各执业资格,工作成绩突出,身体健康,思想品德良好,能胜任本所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员工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1、董事会确定员工招聘计划;

  2、发布招聘广告;

  3、组织招聘考试,确定预选名单进行考核评议;

  4、确定最终人选;

  5、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员工培训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统一安排。

  第六条本所实行年度业绩评价制度,且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认真严肃搞好对员工德、能、勤、绩的`考核工作。考核实行自我评价与上级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被考核者应事先提交工作总结材料,被考核者所在部门根据其表现提供初评意见,最后由本所考评小组或董事会决定员工年度考核评定的等级。

  年度考核评定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称积和不称职四级。员工的考核与职务晋升、奖励等相联系。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优秀将予以晋升或嘉奖。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员工给予警示,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者可予以辞退。

  第七条员工的职级分为助理人员、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和总经理。

  第八条员工职务的任免:

  1、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决定;

  2、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

  3、部门经理由董事长决定;

  4、项目经理由部门经理决定。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6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所合伙人会议的最高权力地位,保障合伙人正确行使权利,维护本所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所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所的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的权力机关,合伙人会议依据本规则所做出的决定,本所的合伙人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 本所的合伙人会议由本所的全体合伙人组成,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上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上表决时,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条 参加本所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的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本所全体合伙人的三分之二。否则,合伙人会议不得进行相关议案的讨论。

  第五条 合伙人会议所讨论的议案,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对于本所的重大事务的讨论表决应有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对于一般性的议案应由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下列议案必须由本所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方能生效:

  (一)、修改本所章程及合伙协议;

  (二)、选举或罢免本所的`主任、执行副主任;

  (三)、制订或修改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增添及处分本所大型固定资产及其他重要办公设施;

  (五)、决定本所的合并、分离及解散;

  (六)、变更本所名称、办公场所及注册资金;

  (七)、决定律师的入伙、退伙;

  (八)、决定本所主任、执行副主任提出的辞职请求;

  (九)、决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所规章制度的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处罚;

  (十)、决定本所有关基金的留存比例及其使用;

  (十一)、决定事务所内部各工作部门的设置及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

  (十二)、批准本所近期和远期发展规划;

  (十三)、决定对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其劳动报酬和奖金的数额;

  (十四)、本所主任认为事务重大,需要由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的其他议案;

  (十五)、本所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认为,需要由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的其他议案。

  第七条 下列议案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一)、决定对本所合伙人以外律师的聘用;

  (二)、决定增加或减少办公场所;

  (三)、决定先进(或优秀)律师的候选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或律师协会理事的候选人;

  (四)、决定当事人的投诉处理结论;

  (五)、决定解聘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决定本所的其他一般性事务。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分为年度例会和特别会议。

  本所章程所规定的每年度六月和十二月召开的合伙人会议为年度例会。

  本所主任认为,在召开年度例会前,有需要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议案,可决定召开合伙人特别会议。

  本所合伙人三人以上就同一议案联名提请主任召开合伙人会议讨论的,本所主任应当召集召开合伙人特别会议。

  第九条 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不履行本所章程和本所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义务或严重损害本所利益或本所合伙人的利益的,过半数的合伙人可以推选一名代表人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特别会议。

  第十条 合伙人会议所讨论的相关议案应由会议召集人提出,其他合伙人的议案应在当次合伙人会议召开三日前书面向会议召集人提出。

  第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召集人提出需要当次合伙人会议讨论的议案应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十日前以通知的形式书面告知本所的全体合伙人。

  合伙人会议通知应由会议召集人制定,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向本所各合伙人送达,并由办公室工作人员作相应的登记。

  第十二条 合伙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会议召集人提出当次合伙人会议需要讨论的议案;合伙人逾期提出的议案应由过半数的合伙人决定是否提请当次合伙人会议进行讨论。

  第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上未被采纳的合伙人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作为未被采纳的合伙人的保留意见,但持有保留意见的合伙人不得以其有保留意见而拒绝执行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决议。

  第十四条 本所的合伙人会议可以邀请本所合伙人以外的律师或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以外的律师和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不参加合伙人会议相关议案的表决;但列席会议的律师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发言应记入合伙人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刑事辩护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秉公办案,刚正不阿。

  第三条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参加刑事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接受法院指定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诉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诉案件申诉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二章收案

  第五条刑事案件收案范围:

  一、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的,被害人或其家属委托的;

  三、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及其家属委托的,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的;

  四、申诉案件的申诉人及其家属委托的。

  第六条刑事案件收案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或各部部长审定。

  接办外地案件,需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同意。

  第七条确定收案后,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定辩护委托书,一式二份,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委托书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各持一份。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书附卷存档,并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的函送往法院。

  第八条当事人委托律师辩护,在符合法定情况下应接受委托,不得拒绝收案。特殊情况拒绝收案的需经所主任同意。对当事人指名委托某律师办理的案件尽可能满足其要求。对申诉案件是否收案由主任审查决定。

  第九条委托书签订后,由委托人按章缴纳委托费。承办案件时,可酌情向委托人收取办案费,用于交通、通讯等开支。

  第十条收案手续办完后,承办律师应与委托人进行谈话,了解与案情有关问题,讲明律师辩护的职责和性质,并作谈话记录存卷。

  第三章阅卷

  第十一条律师接办案件后应及时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查看案件的全部材料。对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应严守秘密。

  第十二条通过阅卷要弄清指控被告人罪行的证据的可靠程序和证据的真伪;弄清被告人罪重、罪轻或无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查清案件从立案、预审到起诉各阶段对被告人人身权利的限制和对其家庭搜查等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共同犯罪的案件,还应了解各被告人,尤其是自己为其辩护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阅卷要注意起诉书是否有漏诉或重罪轻诉等情况。

  第十三条阅卷要摘录,主要摘录案件的关键情节,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和无罪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证言、书证、物证及鉴定的矛盾。摘录切忌仅摘片言支语,应注意证据材料的联贯性、完整性,使摘录的材料保持其原意。

  第四章会见被告人

  第十四条律师会见被告人应凭本所会见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到看守所会见。会见时向被告人出示委托书,讲明委托人及律师的姓名并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向被告人讲明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第十五条认真听取被告人对其罪行的辩解。要着重查明案件不清楚和有关疑点的问题,被告人否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应让其提出理由和证据,留待查证。

  第十六条作好会见被告人的笔录。笔录内容主要有:会见人、记录人、被告人、会见的时间、地点及谈话的主要内容,笔录应由被告人签名或按手印。

  第五章审阅起诉书

  第十七条律师根据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的情况,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罪责逐字逐条地进行审阅。

  第十八条审阅起诉书,主要注意查实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否确凿;对被告人的犯罪定性是否得当;对被告人的罪行适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

  第十九条律师辩护观点在重大问题上与检察人员有截然不同的分歧意见,可于开庭前与其交换意见,但不应随意受其影响。

  第六章调查

  第二十条律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审阅起诉书等工作,对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的问题,必须拟出调查提纲,认真地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调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需由出具证明材料的个人或单位签名盖章。

  第二十二条律师调查的人证、物证、书证及鉴定材料,需要移交法院的,律师可制作副本存档,移交法院的证据,须办理移交手续,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调查未成年人时,应请其监护人在场;被调查人系在校学生的,可请其教师在场;调查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要严格保守秘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向被调查人声明负责保密。

  第七章撰写辩护词

  第二十四条律师辩护前,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为被告人辩护的意见,撰写成辩护词。

  第二十五条律师在辩护内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无罪的理由要充分可靠,观点要明确,论据要有力,语言要简洁。

  第二十六条一般案件的辩护词由律师所在部研究,重大或疑难案件的辩护词由所集体研究,会议研究确定的主要论点应作出记录附卷存查,律师根据研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辩护词,并经负责人签署后,方可出庭辩护。

  第八章出庭辩护

  第二十七条律师出庭辩护如因案情复杂,开庭日期过急,可以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律师接到法院出庭通知书后,要作好如下准备:

  1.拟出向证人、签定人和被告人发问的提纲;

  2.熟悉与案件有关法律、政策;

  3.就公诉人可能对辩护词反驳的问题,拟出答辩提纲;

  4.准备好预备在法庭上宣读出示和引用的证据。

  律师应按时出庭,服装整洁,举止大方,遵守法庭规则。

  第二十八条开庭时,认真听取法庭调查、作好记录。简要记录:在庭审调查中发现认定事实有新的矛盾点和疑问点;新的有关从轻处罚被告人的情节;公诉人的公诉词主要观点和反驳律师辩护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庭审中向被告人、证人等发问或需要传唤新证人或提取新的证据时,须经审判长允许。

  第三十条法庭辩论时,主要的辩护意见讲清讲透,不纠缠技节问题,要文明辩护,以礼相待,以理服人、不争高低。

  第三十一条律师对拒不陈述、不如实陈述案情的被告人经教育无效,可依法拒绝为其辩护。

  第三十二条开庭后,应将辩护词打印或抄写副本,交法院和检察院存档。

  第三十三条案件一审判决后,律师认为有必要可再次会见被告人或委托人听取意见。如判决得当,而被告人不服,可教育被告人服从判决,认罪服法;如判决不当,可帮助被告人上诉。

  第九章立卷归档

  第三十四条辩护卷宗材料必须完整齐全,装订应按归档制度办理。归卷材料有:案件受理呈批表、委托书、起诉书、收费单据、阅卷笔录、会见被告记录、调查材料、研究记录、庭审记录、辩护词、判决书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第三十五条案件材料小于标准材料纸的,应裱糊在标准材料纸上、大于材料纸的要折叠成标准材料纸一样大小,力求卷宗整洁。

  第三十六条案卷装订后,按规定填写卷皮,列清目录按页编号,然后交部内勤登记保管,每月底交所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律师办结一件案件,特别是地成功或失败的典型案件,要及时写出小结,以吸取经验教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十八条律师在办案中发现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有违法行为,应书面提出律师意见,送往有关领导机关,建立查处。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所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

  第四十条本细则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