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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分析报告最新4篇

时间:2023-07-29 09:24:30 综合范文

  【简介】下面是会员“zek10”收集的公共政策分析报告最新4篇,供大家参考。

公共政策分析报告

公共政策分析报告 篇1

  摘要:针对实际的政策活动中,由于政策效果的长期性、潜在性以及附带效果的存在等原因,导致政策效果评估陷入困境这种情况,要更加确定评估标准、建立评估项目、引入多元主体参与。

关键词:效果评估;困境;实现路径

  英国撒切尔政府在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了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改革,私有化领域由最初的经济领域扩展到教育、卫生、住房、医疗保险、公共服务等政治和社会领域。这使得80年代英国经济逐渐摆脱了石油危机的影响,经济状况明显改善,政策财政赤字逐年减少出现盈余,通货膨胀率降低[1]。但是,把国有企业全盘出售形成新的私人垄断,私人垄断企业以较低的服务质量向民众索取尽可能高的价格,人民生活困难而社会矛盾尖锐。可以看到,一项政策效果的显示有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则公共政策效果评估的研究则显得尤为重要。

一、公共政策效果评估界定

  公共政策效果即为政策执行后的对政策客体及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定义公共政策效果评估,要将其与公共政策评估、公共政策绩效评估区别开来:政策评估是对政策全过程的评估;政策绩效评估则是指基于结果导向、运用科学的方法、规范的流程、相对统一的指标及标准,对政府公共政策的投入产出进行综合性测量与分析的活动[2]。政策效果评估只是政策评估的一部分,绩效评估与效果评估也是不相同的,而学界当前对于政策效果的评估也少有涉及。

二、公共政策效果评估的困境

(一)评估标准不明

  政策评估标准是政策评估者在评估过程中据以对政策方案和政策效果进行优劣判断的准则,其实质是一种价值判断[3]。效果评估标准则通常包括事实标准和价值标准,前者是能够反映事物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存在状况的数量值、比率关系等一些可测量的客观指标;后者是评估主体在评估过程中所坚持、依据的倾向性准则和原则,反映主体的信念、理想和价值追求[4]。实践中效果评估往往出现两种标准的失衡问题。

(二)效果自身性质

  陈振明教授将政策效果分为直接效果、附带效果、意外效果、潜在效果和象征性效果[3]。效果自身有长期性、隐藏性、潜在性等特征。政策常常有明显的短视效应,即其在短期内会产生明显的正向或负向效果,但更多的政策需要长期的过程才能见其成效,如对环境进行的治理,改善空气质量并不能一蹴而就,又如撒切尔夫人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政策的短期效果非常明显,但是长远来看,英国人民生活愈加窘迫。

(三)政策效果的外部效应

  外部效应,是某些个人或企业的经济行为影响了其他人或企业,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的现象[5]。外部效应可以分为正的外部效应和负的外部效应。政策效果的外部效应是一种附带效果、间接性的政策效果,其存在加大了对政策效果评估的困难,主要原因是附带效果的不可量化,外部效益和外部成本的存在不可能清楚明确,因此我们很难清楚明晰地判别效果到底如何。

(四)利益相关者

  政策效果评估的利益相关者大抵包括政策制定者、政策执行者、评估推动者、评估执行者、受评估影响者等各方主体。其困境主要有:一是领导者的不重视,政府往往更加热衷于制定、宣传政策,却忽视政策效果评估[6];二是政策的制定者与执行者因自身偏向于维护政策而可能会在效果评估的过程中过分夸大政策的作用;三是决策者与评估者由于自身政策立场的不同形成不同的参考框架理解问题[7];四是评估者与实际受政策影响的人认识不同导致评估受阻,这其间又包括政策直接影响的人和间接影响的人。此外,政策与政策效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确定[8]。引起社会现象发生变化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一果多因、多果多因的情况在效果评估过程中难以排除,这也给评估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三、实现效果评估的路径

(一)增强评估重要性的认识

  从思想意识上巩固提高认识是实现效果评估的第一步。特别是作为国家领导核心的政党和政府,工作重心不仅要放在制定执行政策方针上,更要关注政策产生的系列效果,本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政策质量的评估态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总结,收获成效、汲取经验,推动地方政府对评估工作的重视,从而自上而下地促进全国性的效果评估。当然,普及政策评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有了意识的支持还要实践的助推。

(二)评估标准:事实与价值标准

  坚持事实标准,用经济学知识对政策效果进行定量分析可以一定程度上反映政策执行结果对政策制定目标的实现程度、反映政策是否以最小的投入获得了最大的产出。但同时,价值标准是评估标准中绝不可抛弃甚至应给与更多关注的内容,包括公平性、回应性、充足性等,政策是否有利于人民、政策是否惠及一般民众、政策是否对群众的迫切需求做出了回应,这些都应该是在评估时应该考虑的问题。

(三)建立评估项目

“项目建立起一种手段-目的的关系,借此可以打造问题的初始条件和导致变化的未来政策之间的‘因果关系链’”[9]。为了长期而有效地掌握政策效果,做出科学的评估,需要构建评估项目,即针对某一政策进行立项研究,设置独立的评估机构、制定评估过程规范和原则、配备相应的专业评估人员、以预先设定的评估标准,长期动态地实地考察情况,寻找“因果关系链”。

(四)多元主体参与

  提倡公民参与、社会媒介、社会组织等的参与。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评估是适应当代公共行政民主理念的必然趋势,罗森布鲁姆将“代表性”作为衡量政策评估的一大标准,斯图亚特。内格尔从政策过程评估的角度提出了“公众参与度”大标准[10]。同时,公众参与政治的意识和热情已经觉醒,参政议政的能力素质有了很大提高,政府需要做的,就是拓宽公众参与政策效果评估的渠道并给与法律保障,建立政府与公民互动的评估机制,接受公民的监督、批评和信息反馈。

参考文献:

[1]李俊江。英国公有企业改革的绩效、问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5)。

[2]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政府公共政策绩效评估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3,(3)。

[3]陈振明。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分析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张润泽。形式、事实和价值:公共政策评估标准的三个维度[J]。湖南社会科学,2010.

[5]高培勇编,公共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6]申喜连。试论我国公共政策评估存在的困境及制度创新[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9,36(5)。

[7]李允杰,丘昌泰。政策执行与评估[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8]谢明编。公共政策分析[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9]弗兰克。费希尔。公共政策评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10]张为波,张鹏。试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评估的重要作用[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3,(5)。

公共政策分析报告 篇2

论文摘要地方立法与地方公共政策统一于地方治理的实践中,因此,认识地方立法与地方公共政策之间的关系不但具有理论意义还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一般来说,地方立法与地方公共政策相辅相成;其中,地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必须符合地方立法的要求;同时,地方公共政策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地方立法的不足,而地方立法亦能从成功的地方公共政策中汲取精华,不断发展。

论文关键词 地方治理 地方立法 地方公共政策

  谈及地方公共政策时,从广义角度来讲,地方公共政策由两大方面组成:一方面,地方政府负有使中央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在本地区内得以贯彻执行的责任;另一方面,按照中国的现行体制,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有权制定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决定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等重大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从狭义角度来说,地方公共政策则严格限制在地方行政机关对中央政府公共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决定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事项的开展两大方面。因此,认识地方立法与地方公共政策的关系其前提是明确地方公共政策的界限。

  本文从地方公共政策的狭义外涵出发,将地方公共政策限定在地方行政权实施的内容内,来讨论地方立法与地方公共政策之关系。

  一般来讲,《立法法》第63条第1款、第2款中确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明确了地方立法权的归属和行使的基本品格要求,即地方立法权属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有。

  因此,在厘清了地方立法权和地方公共政策权的归属后,所谓地方立法与地方公共政策的关系,即主要表现为有地方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同相对应的人民政府之间在公共政策同地方立法之间的关系问题。

一、地方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必须符合地方立法的要求

  一般而言,公共政策起源于政治活动,其本质是社会利益分配的手段,为的是消除利益全体在利益寻求、利益分配、利益实现等方面的矛盾状态;而地方立法则是对特定地区内长期形成的定型化的本地区内重要客观现象的确认和规范。地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必须遵行地方立法的要求。因为我们知道,在推进法治化的过程中,“法律永远是主导力量……政策为法律服务,是辅助力量。”

  地方公共政策是特定地区的人民政府为了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做出的政治设计,具有时间上的特定性。因此,自然在稳定性和存续性上都逊于地方立法。在制定地方公共政策的时候,以地方立法为基本指针,注意研究地方立法的内容,保证地方公共政策符合地方立法的要求,从而保证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符合“法治精神”之要义。

  美国法理学大师博登海默的理解:“公共政策这一术语,主要是指尚未被整合进法律中的政府政策和惯例。”因此,地方公共政策的制定必须严格遵行法治要求,做到合理性、合法性兼备。为了实现这一要求,在人民政府制定地方公共政策的时候,就必须仔细研究相关地方立法的具体内容和立法程序,保障地方公共政策与地方立法的统一性。可以说,地方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离不开地方立法的影响,是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和重要保障。

二、地方公共政策能够弥补地方立法的不足

“我们对事实的相对无知,我们对目标的相对模糊”是人类,也是立法所不能摆脱的困境。可以说,由于人类理性的局限性,我们很难预知现实中可能出现的多种利益冲突,也很难预知这些利益冲突可能发生的各种生活场景,以及在这些生活场景下会涉及哪些大小不等的价值目标。

  进一步来说,地方立法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对特定地区现在和未来的社会生活中所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的一种预测,而社会生活本身却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正如梅因所讲:“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缺口的结合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势是要把这缺口重新打开来。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谈到的社会是前进的,人民幸福的大小,完全取决于缺口缩小的快慢程度。”可以说,地方公共政策的制定便是以不断向前发展的社会为服务对象的。地方公共政策反映了特定时期特定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现实需求,是打开立法与现实缺口的重要方式,通过及时性的地方公共政策的有效介入,弥补地方立法滞后性之不足,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社会主义建设。

三、地方立法需要从成功的地方公共政策中汲取营养

  地方立法是一种复杂的知识创造活动,需要经过提出法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和公布法案等非常复杂的程序,因此其修改也往往需要经过几乎同样的繁琐程序。因此,每一次地方立法活动,都是非常严肃的,同时也需要非常认真地研讨,并从成功的地方公共政策中汲取营养,对那些在实践中已经成熟的地方公共政策,也应当及时纳入地方立法的议事日程,仔细探讨,认真论证,对于那些确实符合本地区社会发展根本的地方公共政策应当采取合适的方式吸纳入地方立法中来,服务地方社会建设的大局。

  地方立法需要从成功的地方公共政策中汲取营养,不单单体现在地方立法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相反,汲取营养的过程应该是完全开放的,地方立法机关对地方公共政策应该采取持续连贯的态度,关注地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的整个生命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判别地方公共政策的效果,进而选出成功的地方公共政策,为相应的地方立法做好基础准备。

  总之,地方立法同地方公共政策,二者相辅相成,是地方治理的统一体。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其常务委员会的根本宗旨都是“为人民服务”,因此,具体到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进行地方公共政策制定、执行的地方人民政府,将地方立法同地方公共政策有机结合在一起,各司其职,担忧相互配合,在科学发展观的统一引领下,扎实工作,努力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践行地方立法科学化,地方公共政策法治化而不断努力。

公共政策分析报告 篇3

摘要:

  媒体对公共政策的作用和影响主要体现在民众与政府的信息沟通以及监督执行方面,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皆能起到重大作用。

关键词:

  公共政策媒体信息沟通监督执行

  对于国家政治生活与长治久安而言,公共政策的制订是最为重要的部分。正确合理的公共政策将帮助政府机构更好地管理社会,服务民众。而媒体与公共政策本身就具有天然性的联系,能将信息集约、整合、沟通和传播,为广大社会群体提供了解公共政策、参与政府决策、表达切身利益和自身观点的机会。同时,也方便社会中的个体对政府行政作为与公共政策执行程度等加以监督,以保证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合法化、民主化及科学化。媒体又是国家进行政治社会化、塑造自身形象和增进政府合法性的重要舞台,国家利用这一公共空间加强与社会民众的交流,可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

媒体在公共利益表达方面的功能

  作为群众利益的表达渠道,大众媒体通过自身所提供的信息和舆论点,促使公众参与到政治决策当中,使得原本比较分散的公众意愿转化为明确集中的决策要求,再将政府部门的公共决策信息公开透明地传达给公众,最后将公众的意愿和建议反馈给决策者,使决策层可以充分了解社会成员的意见,能够不断对决策进行适当调整,从而有利于公共政策制定合法化、民主化及科学化。同时,利用大众传媒监督和纠正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偏差,对行政决策进行完善。媒体在公共利益表达方面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是2009年5月7日,浙江大学毕业的谭卓在过杭州城西繁华路段斑马线时,不幸被一辆正在高速行驶的三菱跑车撞倒后身亡,而肇事者胡斌和朋友却在现场谈笑风生。由于该事件发生在杭州市的闹市区,惨案发生以后,社会舆论非常强烈,不管是在传统媒体,还是在网络媒体上,很多人都在发表着自己对这件事情的见解,最终引发了政府相关部门对该案件的重视。

  在该案件当中,媒体作为一种具有话语表达、信息沟通、舆论监督等社会功能的公共平台,在平衡、统一和协调不同关系、不同利益的相关过程中,通过双向性的对称进行传播,让政府和公众可以在沟通和了解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这一事件让我们充分认识到媒体在信息对称传播当中的新角色,并将进一步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另外,媒体充当了公共利益的守护者。在当前信息化的社会,媒体的依存度已经越来越高,人们更加容易体会到大众传媒对社会发展和人类生存的重要意义。例如近段时间,央视《焦点访谈》报道了河北武邑县周先生办理护照的新闻,报道中的周先生称从北京到老家往返6次,走了将近三千公里才最终将所需的证件的办理成功。以此事件为舆论焦点,《新京报》联合优数咨询进行了类似办理相关证件手续难的调查。该事件中,针对当前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普通群众办理手续困难的现状,由相关媒体进行联合深入地调查和了解,而后将产生问题的原因与解决的方式进行叙述,从而很好地落实了媒体实现公众利益表达的工作。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媒体作为一种可以让人们参与、理性平等进行对话的话语平台,是积极促进政府和公众有效交流、互动、沟通和发展的重要力量和有效途径,最大限度地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实现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它可以减少利益输入的一些中间环节,有利于让公众接近决策的核心,从而来实现自主的利益,有效的进行表达;另一方面,作为一个沟通政府和公众的桥梁,媒体一般都是以弱势群体代言人的身份,为很多无法和决策系统进行接触的人群提供了表达问题和提出意见的窗口,从而有效的扩大政策问题的来源,同时还可以较为有效地克服政府决策的盲区。

公共政策制定中媒体的功能

  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媒体具有的功能主要表现在:

  一、具有促使问题进入到政策议程的功能。在媒体报道当中,媒体工作者需要先对所采集到的信息具有的价值进行选择后,才可以进行报道。媒体对现实世界选择性的报道对公共政策问题的提出非常有利。在一些具体的情况中,媒体在推动公共决策完善和改革的同时,还可以发挥关键性的作用,比如他所提供的一些真相有很大的可能是决策机构通过常规政府机构渠道不可能了解到的,或者是因为某些政府机构和部门由于各方面原因所造成的信息流失,从而导致决策者难以了解到。

  二、媒体具有反映社会公众利益的功能。媒体有助于公共参与和公共政策的制订。媒体作为连接着公共决策和公众参与的有效桥梁,能够帮助很多不能够直接和决策系统接触的公众来公开的表达自己的诉求,让基层老百姓可以直接关注政策问题并且直接有效传达心声。媒体传递信息的及时性和直接性将会帮助那些分散公众及时参与到公共政策的过程中。所以,媒体具有强化公共利益表达的功能,它将真实地反映公众的利益。

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媒体的功能

  公共政策规划后形成比较成熟的政策方案,最终在政府部门的允许下进行执行。在公共政策执行的过程当中,通过媒体能够提升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中的科学性。

  一、使政府机构、群众间的信息保持通畅。通常说来,媒体会拥有社会问题的现场资料和内部信息,在公共政策执行当中,媒体的优势可以为执行带来信息上的支撑和提供事实上的证据,消除群众对政府只从单一方面公布信息所产生的质疑感,同时实现群众、政府对于事件情况的跟进性了解。

  二、避免公共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有限理性模式。该模式主要认为公共政策执行时,政策的制订者和执行者受到来自多方条件的影响与限制,自身出现理性有限,所执行的工作不是在完全理性的环境下进行的。因此,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需要利用媒体的作用。如媒体通常会进行相关领域专家的采访,公布群众意见以及书写新闻评论的方式,尽可能多的为公共政策执行提供客观依据、建议参考,降低理性有限出现的可能性。

  三、媒体能够起到政策执行前宣传,政策执行中监督和政策执行后讨论的作用。特别是在新媒体技术出现后,具有公共性、开放性、交互性、多元性、瞬时性的网络媒体,媒体公共议程的设置逻辑也开始发生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公共政策的执行就是整个政策体系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是检验和落实政策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将这些政策转换成现实的唯一的途径。因此除了自身作用以外,还需要第三方予以支持,媒体则能够恰如其分充当起这一角色。

公共政策调研报告 公共政策分析报告论文 篇4

  公共政策作为“公共权力机关经由政治过程所选择和制定的为解决公共问题、达成公共目标、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方案”,其本质属性是公共性。公共政策应该遵循如下公共性原则:第一,公有性原则,即公共决策权力应该归社会公众所有;第二,公治性原则,即公共政策应该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第三,公享性原则,即公共政策应该适用于其所要调整的所有对象;第四,公平性原则,即公共政策应该维护社会公平;第五,公益性原则,即公共政策应该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目标;第六,公开性原则,即公共政策应该具有开放性和透明性。但是,当我们对公共政策进行深入考察时却发现,公共政策时常表现出与公共性相违背的特性,这便使得公共政策的公共性研究陷入困境。对这些困境进行科学梳理,将有助于理顺公共政策研究的思路,探明公共政策失效的症结,进而加快我国公共政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进程。具体而言,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困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公共政策主体的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主体是指那些在特定政策环境中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执行、评估、监控、调整的个体和团体。其中,广义的政府(即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作为公共政策的法定产生者,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是最主要的政策主体。传统观点认为,作为公共政策最主要的制定和执行主体,政府是广大社会公众权利和意志的代表者,政府的公正与准确是一种固有的天赋,政府不具有自身利益。

  然而,现实中政府的自利性却是客观存在的。政府的自身利益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政府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作为一种正式的社会组织类型,政府是由若干名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而政府工作人员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他们也具有各种各样的物质和精神需要,而这些需要也都期望得到满足。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正是其个体需要和组织需要的相互作用,才保证了整个组织的正常运转。当他们的个人需要以个人的生理和心理形式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社会特性时,这种需要就转化为了个人利益。由于他们常常被置于“公仆”的地位而不能明确追求自身利益,他们的自利动机受到了限制,从而迫使他们采用其他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比如通过贪污受贿、挪用或占用公款等行为来实现自己的私利。第二,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团体利益。任何政府都有职能部门和层级的划分,这种划分是组织规模扩大化和管理工作专业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各项职能正常运转、组织目标顺利实现的组织结构保障,但这种划分在客观上却容易形成纵向上的层级断裂、横向上的部门交叉、整体上的条块分割的行政格局,从而使得政府的不同层级、不同部门萌生不同的团体利益。例如,在经济发展和投资格局中出现的地区产业趋同现象,地方政府对本地区资源、市场的行政保护现象,以及各部门为了维护本行业、本部门利益而人为设置市场障碍、防止外地区行业竞争进入等现象,都充分证实了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团体利益的存在。第三,政府整体的机构利益。政府组织常常被人们设定为社会的公共组织,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是社会最高利益的代表者,并不具有自利性。事实上,政府组织同样拥有自身的特殊利益,比如特殊的政治地位、经济待遇和精神文化特权等。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政府管理工作从社会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特殊的专业化、专门化的工作,政府组织的自利性就越来越突出。因此,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是多元利益主体之一,也要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目前,各国政府的规模扩大化、部门支出的增长等都是政府追求自身利益的扩张行为。

  从理论上讲,公共政策是为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解决社会公共问题而产生的,公共性是其逻辑起点;公共政策又以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目标,公共性是其价值终点;公共政策运行过程的各个环节都以公共性作为其基本的指导原则和标准。因此,公共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作为公共政策主体构成要素的政府,其公共性既是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也是公共政策的公共性的重要体现。然而,为什么现实中的公共政策却存在着与公共性相抵触的自利性呢?现有的公共政策公共性理论是无法对此问题作出科学解答的。于是,政策主体理论上的公共性和现实中的自利性之间的冲突便使得公共政策公共性的研究陷入困境。

  二、 公共政策目标的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目标是指公共政策主体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基于自身需要和社会提供的可能而设想出的一种希望状态。依据公共政策公共性原则的要求,公共政策目标应该具有公益性,即公共政策应该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目标。

  关于公共利益,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目前,学术界对公共利益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把公共利益和抽象的或实体的或理想的自然法规、正义、正当理由这一类的价值标准和规范联系在一起,即将公共利益理解为一种合法利益、正当利益;二是把公共利益和个别人物的特殊利益或集团、阶级的特殊利益联系在一起,或与多数派的特殊利益联系在一起,即将公共利益视为与个别人物、个别集团、阶级的特殊利益相对立的多数人的利益;三是把公共利益与个人之间的竞争过程或集团之间的竞争过程联系在一起,认为个人之间以及集团之间利益竞争的结果便是公共利益。公共选择理论学者认为,社会上实际并不存在作为政府公共政策所追求目标的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肯尼思·阿罗在《社会选择和个人价值》(1951)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阿罗不可能性定理”。该定理阐释了将个人偏好或利益加和为集体偏好或利益的内在困难。该定理指出:试图找出一套规则或程序,从一定的社会情况下的个人选择顺序中推导出符合某些理性条件的社会选择顺序,一般是办不到的。阿罗证明,简单加法不足以在个人偏好中排出一个一致的共同次序,这些个人偏好本身也是根据不同的标准分类的。公共选择理论的创始人詹姆斯·m.布坎南也指出:在公共决策或集体决策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因此,依据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作为公共政策根本目标的公共利益是不存在的,那么公共政策所追求的公共性自然也只能是一种虚幻的公共性,这显然是和现有的公共政策公共性理论研究成果相矛盾的。即使我们不认同公共选择理论对公共利益的论述,仅从学术界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定义的争论中也可以看出,公共利益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概念,它对于公共政策的研究人员来说难于把握,它对于作为公共政策决策主体的政府来说更难于把握。

  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原则要求将公共利益视为公共政策的根本目标,而公共利益本身却是模糊不清、飘忽不定的。可以想见,在没有回答到底是不是存在公共利益以及什么是公共利益这两个基本问题的条件下,政府又怎能制定出追求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呢?现实中,政府官员制定和实施的公共政策所追求的也仅仅是他们自己观念领域中的模糊的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不可避免地受到政府官员个人价值观的影响,不同程度地带有主观性和狭隘性。同样,在既没有证明公共利益的真实性又不能科学界定其内涵的前提下,政策研究人员又如何能够对公共政策的公共性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呢?于是,公共政策的虚无性和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之间的关系问题便构成了公共政策研究中的一个理论难题,使得公共政策公共性的研究陷入困境。

  三、 公共政策问题的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问题是指那些引起政府的关注并纳入政府议程的社会问题。社会问题是指社会的实际状态与社会公众所期望的状态之间的差距,也就是需要解决的各种社会矛盾。就其本质而言,政策问题是“思想作用于环境的产物,它们是通过分析从问题情势里抽取出的要素。因此,我们所遇到的,是问题情势而非问题,问题就像原子核细胞一样是观念的产物”。可以说,“问题不能脱离对它们进行定义的个体和群体而存在,也就是说,并不存在其内部和自身就构成政策问题的‘自然的’社会状态”。只有当人们对改变某些问题情势的希望作出判断时,才能产生政策问题。可见,政策问题是被人们感知、觉察到的状况,是与价值、规范和利益冲突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当前,从政策制定的角度来看,公共政策问题的主观性正在成为公共政策公共性的现实挑战。任何时代和任何时期,都存在着一些需要重视和解决的社会问题,而作为社会公共管理者的政府,有必要关注并解决这些社会问题,但社会上存在的问题为数众多,纷繁复杂,而由于时间、能力和资源的限制,政府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而只能解决其中的一部分问题,政府应该解决哪些社会问题呢?这需要对各种社会问题进行选择,也就是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首要环节确立公共政策问题。依据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原则,公共决策权力应该归社会公众所有,公共政策应该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因此作为公共政策制定过程首要环节的公共政策问题确立过程,也应该在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下来完成,于是公共政策问题的确立过程应该是社会公众的选择过程。然而在现实中,政策问题的确立过程,只是政府将必要的社会问题纳入政府议程并将其转化为政策问题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政府在诸多社会问题中进行选择的过程,而不是社会公众对社会问题进行选择的过程。

  政府对公共政策问题的选择,归根到底就是政府工作人员的选择,这种选择在本质上是一种主观认定。由于政府工作人员的利益、信仰或价值观不同,选择的结果也就必然不同。对于同一问题,有些人看来非常重大,需要政府采取行动加以解决,而将其确认为公共政策问题,而另一些人则可能不以为然,认为没有兴师动众的必要,而拒绝将其纳入公共政策问题之列。于是,公共政策问题的主观性可能会给政策制定带来两种直接后果,其一是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却没有被确立为公共政策问题,这无疑是对社会公众民主权利的剥夺,是与公共政策的公有性、公治性原则格格不入的。其二是被确认为公共政策问题的社会问题并不是社会公众最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这显然是对政策资源的肆意浪费,既没有真正代表社会公众的意志,也不符合公共政策公共性的基本要求。公共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该属性要求公共政策必须准确界定公共政策问题,而公共政策问题的主观性却使公共政策问题的界定具有了一定的随意性。因此,公共政策问题的主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二者之间的矛盾便构成了公共政策公共性研究的又一困境。

  四、 公共政策价值的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价值是指公共政策主体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所遵循的价值准则。公共政策具有各种不同层次的价值追求,效率和公平一直是政策研究人员最为关注的两种价值。效率,是指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所获取的收益与所投入的各种资源的比值,即收益与成本的比值。作为公共政策价值的效率,主要是指对政策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公平,是人们对社会运行状态的一种带有主观性的价值判断,包括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机会公平是注重规则的无差别性的公平,即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结果公平是注重人的差异性的公平,即对不同的人实行不同的规则。作为公共政策价值的公平,可以理解为对政策资源配置合理性的判断。

  公共政策效率价值取向的存在,正在冲击着公共政策的公平价值取向,进而使得公共政策的公共性研究陷入困境。关于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关系,我们不否认二者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互统一,但就公共政策而言,我们所看到的更多的却是二者之间的相互对立。效率与结果公平在终极意义上是“两全”的关系,而在日常操作中,特别在微观层次中,是“难以两全”的关系。效率价值取向强调以尽可能小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大的产出,提高政策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这就需要通过激励性差别分配机制激活各种生产要素,以最大限度地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潜能。但是,社会成员之间的差别是客观存在的,不同社会成员的先天禀赋和社会背景是不同的,因此这种激励性差别分配机制必然会导致结果的差别,即强者会获得更多的资源,弱者会获得较少的资源,甚至丧失掉已有的资源。可见,从某种程度上讲,选择公平必然会妨碍效率,追求效率必然会损害公平。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对立,直接导致了学术界对二者在公共政策价值体系中的先后次序问题的争论。以哈耶克和弗里德曼为代表的效率优先论认为,公共政策应该强调效率的首要性,只有效率得到了提高,才能更多地体现公平,不能因为公平的原因而伤害效率;以罗尔斯和德沃金为代表的公平优先论认为,公共政策应该以平等作为衡量分配是否公平的标准,在二者发生矛盾的时候,强调平等的最终目的价值;以阿瑟·奥肯为代表的公平与效率并重论认为,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两种价值在不同领域中占据着不同的位置。在社会和政治权利领域中,“社会至少在原则上把平等的优先权置于经济效率之上。当我们转入市场和其他经济制度时,效率获得了优先权。

  效率和公平两种价值取向的对立常常使现实中的公共政策面临着两种选择,或者以暂时牺牲一定的公平为代价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或者以暂时牺牲一定的效率为代价实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换言之,效率和公平的对立使公共政策方案选择出现了机会成本问题,即一项公共政策只能以其中一种价值选择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选择了一个就意味着放弃了另一个。公共政策的公共性要求公共政策必须以公平原则为基本价值准则,而现代公共管理的效率性则要求公共政策必须以效率原则为首要价值依归。效率与公平两种价值取向之间的两难选择便成为公共政策研究中的又一公共性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