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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推荐6篇

时间:2023-09-23 14:15:00 其他协议

国际贸易合同推荐 篇1

  合同号:

  日 期:

  地 点:

  买方:

  地址:

  电报:

  电传:

  卖方:

  地址:

  电报:

  电传: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 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第二条 合同总值(xx国际贸易合同)

  第三条 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 装运港

  第五条 目的.港

  第六条 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 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

  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 唛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

  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第九条 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xx国际贸易合同)

  第十条 付款条件

  (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或装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

  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计。中国银行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如果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国际贸易合同推荐 篇2

  合同号:

  甲方(生产厂家):

  乙方(中间人):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产品寻找海外客商,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寻找合适的海外客商推销空气清新机产品。

  第二条 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

  (1)甲方应该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的合法性及保证产品质量。

  (2)甲方与海外客商交易的具体价格、交货方式、支付方式等由甲方与海外客商双方协商约定。

  (3)乙方不对甲方与海外客商的交易提供担保,甲方应该严格按照国际贸易术语中的“FOB、CIF”等条款与海外客商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 佣金的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1)甲方支付的佣金包括乙方的居间活动费用及相关费用。

  (2)甲方同意对于客户第一个订单按合同成交总额的3%支付佣金给乙方。

  (3)给付方式与时间:在甲方与海外客商签订合同并拿到海外客商开出的符合要求的信用证后,甲方应该支付佣金的30%给乙方,该供应合同执行完后在15天内支付余下的佣金给乙方。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应出示身份证等真实身份证明

  (2)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客户,并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与海外客商签订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海外客商的买卖合同的成立。

  (3)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4)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5)收取佣金时,应向甲方开具规范的收据。

  (6)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五条 委托事项的完成

  “完成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海外客商与甲方未签订书 面买卖合同且未开出符合约定的信用证,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与海外客商签订买卖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乙方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时,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六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怠于履行尽力义务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佣金;

  (2)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3)乙方为甲方介绍的海外客商为非法经营或未满足甲方的特定要求的,退还已收取佣金。

  (4)甲方若不按本合同的第三条的第(2)项执行,逾期应该支付乙方滞纳金:总佣金的千分之五/天。

  (6)甲方同意凡乙方所介绍的海外客商,其将来与甲方发生的每笔清新机业务,甲方从第二单起之后的订单,将按合同金额的2%支付佣金给乙方,否则,甲方愿意接受合同成交金额的30%罚款支付给乙方。

  第八条 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委托人、居间人及海外客商的资质、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对违约行为若双方协商不成,可凭此合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国际贸易合同推荐 篇3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 (简称“甲方”)委托 (简称“乙方”),代理托运货物,乙方同意代理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第一条 代理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为货运代理人,进行货物运输代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作为甲方代理人,办理有关代理事项。

  2.甲方应根据本协议内容,向乙方签发委托书,以便乙方完成代理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事项详见《货物运输代理授权委托书》。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应于提出的发运日期(或运到日期)前日向乙方提供有关运输的资料与要求(包括发运地点、到货地点、货物品名、数量、性质、是否办理保价(险)、收货人全称、联系电话、传真等真实资料),并盖章确认。

  2.于每批货物发运前日,将需要运输的货物完整地交付给乙方,并与乙方共同办理交接验收。

  3.已包装或因其他原因不易清点的货物内容和数量,由甲方自行负责。

  4.已交付给乙方的资料或货物确需变更时应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

  5.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将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根据甲方的要求与提供的资料,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完成代理事项。

  2.及时向甲方报告运输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代理行为完成后,应将有关单据证明交付甲方。

  3.对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文件应予以保密。

  第四条 代理费用及结算方法

  1.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同意以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的形式给付乙方。每运输代理吨货物,甲方给付乙方元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的计算按车辆(船)标重为结算依据;

  2.为便于清算,双方同意日清算一次,结算方式为;

  3.需由乙方代结算各种运杂费用的,由甲方按代理量预付乙方所需费用,并于运输前日汇入乙方银行帐户(需由乙方代垫各种费用的,甲方需提前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并经乙方同意,双方签订垫付运杂费协议书后,方可垫付)。

  4.费用结算后,乙方将有关票据、单证完整、及时交付甲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在协议期内甲方给乙方的文件资料、货物有误或需要包装的货物因包装缺陷产生破损,或未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而由此使乙方在代理行为中产生的经济损失,甲方应承担责任。

  2.乙方未按协议要求运输也承担责任。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而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乙方原因使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属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或时,双方协商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协议发生争议并协商不成时,可用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选择):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法院诉讼。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若本合同中约定的相应价格因市场价格变化而需做出调整,调整方需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备忘录。经双力签的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4.本协议有效时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 乙方

  住址 住址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电话 委托代理人电话 年月日

国际贸易合同推荐 篇4

  合同号:

  日 期:

  地 点:

  买方:

  地址:

  电报:

  电传:

  卖方:

  地址:

  电报:

  电传: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 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第二条 合同总值(xx国际贸易合同)

  第三条 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 装运港

  第五条 目的港

  第六条 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 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

  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 唛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

  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第九条 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xx国际贸易合同)

  第十条 付款条件

  (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或装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

  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计。中国银行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如果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国际贸易合同推荐 篇5

  买方: 电传:

  卖方: 电传:

  按本合同条款,买方同意购入,卖方同意出售下述产品,谨此签约。

  1、品名、规格:

  单位:

  单价:

  总价:

  总金额:

  2、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3、包装:

  须用坚固的木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4、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5、装运日期:

  6、装运港口:

  7、卸货港口:

  8、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9、支付条件:

  分下述三种情况: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详见本合同条款11(1)a〕,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付以支付(电汇或航邮付汇)。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提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10、单据:

  小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若货运唛头多于一个,发票需单独开列),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第5条除外)航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11、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电报:),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其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条款下: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12、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船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致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13、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14、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那些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卖方担保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15、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买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16、合同延期和罚款: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17、仲裁: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可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暂定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将在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

  18、附加条款:

  本合同原本两份。经双方签字,各执一份,仅此声明。

  卖方:

  买方:

国际贸易合同推荐 篇6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产品寻找客户,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寻找客户,本单客户是上海市金轩进出口实业公司。

  第二条: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

  (1) 甲方应保证所生产产品的合法性及保证产品质量,若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和其他不合法问题,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2) 客户交易的具体价格、交货方式、支付方式等由乙方与客户双方协商约定,但乙方需要和甲方沟通并争得其同意。

  (3) 甲方应严格按国家和国际的“FOB C&F或 CIF条款”执行与客户所签定的合同。

  (4)为方便乙方联系业务,甲方需要及时提供除乙方本职以外的所有便利,货款打到甲方帐户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开展下一步工作。

  (5)在整个过程中,乙方只承担自己联系客户的电话费,上网费,路费,饭费,招待费等。其他一切费用都由甲方承担。

  (6)乙方只负责联系客户,签定合同,监督生产。其他所有工作都由甲方完成。

  (7)在佣金合同期满之前,凡是乙方为甲方联系的客户,甲方不能不通过乙方而直接和乙方联系的客户签定合同,一旦乙方发现,甲方需支付该合同成交额的30%作为罚金支付给乙方。

  (8)若销售合同在佣金合同结束之前签定并收到客户定金,而生产或此销售合同的终止在佣金合同期满之后执行,则甲方需要继续按照佣金合同所规定的佣金率支付此销售合同中相应的佣金给乙方。

  (9)在佣金合同期满之前,乙方在甲方履行该合同的情况下,不得随便将订单转移到别的工厂;在佣金合同期满之后,甲方如果想跟乙方所联系的客户直接联系业务,需征得乙方的同意,协商方可。否则甲方需要继续按照佣金合同所规定的佣金率支付所发生业务金额相应的佣金给乙方。

  第三条:佣金的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1) 本次合同工件总数为十万件报价为RMB60/件,乙方收取佣金为 ,共计 万元 。

  (2) 给付方式及时间:

  在甲方与乙方所介绍的客户签定合同并收到定金后,甲方应支付总佣金的30%给乙方,计 万元。剩余70%在甲方每月收到货款五天内通知乙方并将钱打入乙方帐户,额度为总佣金的10%。(若在收回余款时,由于银行费用或其他的一切原因而造成与实际应收货款相差,甲方不得因这个问题而拒绝支付或拖延支付乙方佣金)。若为全额信用证,则在甲方收到货款后,5天内支付总佣金给乙方。

  第四条:违约责任:

  (1) 甲方若不按本合同第三条的(2)执行,逾期一天应支付乙方滞纳金,滞纳金系数为:总佣金的5%/天。

  (2) 甲方同意凡乙方所介绍的客户,其将来与甲方发生的每笔业务,甲方都将按本合同的第三条支付佣金给乙方,协商或或征得乙方同意除外。否则,甲方愿接受合同成交额的30%罚款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关于销售合同中止问题

  在乙方联系好业务甲方开始生产和采购后,若是由于甲方的原因中止了乙方与客户的销售合同,则甲方要承担客户的损失,并还要继续支付乙方该笔销售合同应得的佣金。若是由于客户的原因造成合同的中止,则甲方不支付乙方的佣金!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和后果!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对违约行为若双方协商不成,可凭此合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七条: 本合同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涂改,涂改处视无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用。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再续!

  甲方 :

  乙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