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强,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籍贯湖南省岳阳市,住湖南省长沙市。我是某公司的职工。
被告:某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某区某路。法定代表人:张三,任该公司总经理。
请求事项:请求贵局依法认定我在2018年9月15日受伤为工伤,并依法进行工伤赔偿。
事实及理由:我是某公司的职工,于2018年9月15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事故导致受伤。我受伤后,被同行业的同事送至医院救治。我在医院治疗期间,花费了医疗费用的3万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特此申请贵局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我此次受伤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伤残或者死亡的,由所在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我希望贵局能够依法进行工伤赔偿,向我支付医疗费用3万元以及相应的赔偿金。
附:相关证据材料
此致
岳阳市劳动保障局
申请人:李强
2019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