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我们应当如实报告个人及家属的各类重大事项。以下为需要报告的事项及报告方式: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
1. 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2. 报告内容:(1)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集资建房的情况;(2)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3)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属婚丧喜庆事宜操办情况;(4)领导干部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情况;(5)领导干部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6)领导干部家属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情况;(7)领导干部本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二、报告方式:
1. 报告人须在事前10日内报告,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并附必要的说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委签署意见后,呈报纪委备案。特殊情况事前来不及报告的,事后一周内必须报告,并说明情况。2. 直接职责人应当立即将状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
我们应当认真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实报告个人及家属的各类重大事项,遵守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