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目的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报告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重大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状况;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状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状况;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状况;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状况;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群众工商企业的状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状况;7.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报告时间
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四、报告方式
报告人应将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告至公司党委组织部门。
五、奖励与处罚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对于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纪检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六、组织实施
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对于报告的受理,纪检组应在10天内答复报告人。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加强监督检查,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内容,并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