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下面是热心会员“diyajia”分享的简单的煤炭买卖合同【通用8篇】,供大家赏析。
简易煤炭买卖合同 篇1
卖方:
合同编号:
买方:
签定地点:
签订时间:
注:以下内容均来举例说明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港口)、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提)货方式:港口平仓交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以上海港sgs检验结果为准。数量以大连港磅秤数为准。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4500千卡/kg平仓含税价472元/吨;一票制结算,卖方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
五、货款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平仓前付货款80%(电汇),余款在检验结果出来后,买方收到增值税发票后3日内付清。
六、违约责任:结算时在基准热值±50kcal/kg范围内不做奖罚,若超出±50kcal/kg范围煤价每卡上浮或下浮元/吨。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双方协商不成,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买方:江苏利港电力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利电〈20xx 〉燃 号
卖方: 签订地点:江苏 江阴 利港
签订时间:20xx 年6月 日
煤炭买卖合同 篇2
甲 方(供方):
乙 方(需方):
为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供需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就煤炭购销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一、煤炭品种质量明细表
二、煤质调价
以表1品种的“发热量”为基准,实际交货热值每增减1 kcal/kg,价格增减(品种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元/吨,同比例奖罚。若实际交货值低于基准值200 kcal/kg以上,则超过200 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 kcal/kg双扣或拒收(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
以表2品种的“硫分”范围为基准,实际交货硫分符合规定范围,价格不作调整,实际交货“硫分”大于%时,每超过每吨扣2元,实际交货“硫分”大于%时乙方有权拒收或双方价格另议。
除和条款明确的煤质调价指标,其它指标均不作为调价的依据。如发生超出和条款所述煤质范围的偏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三、合同价格:
一票含税平仓价495元/吨(全额一票增值税),做为本合同煤炭结算基准价。
四、交货地点、方式及所有权的转移
交货地点:京唐港或塘沽港。
交货方式:装船港离岸平仓交货。
货物所有权自甲方收到乙方货款时发生转移,收货单位以需方提供为准。
五、数量、质量的确认
数量确认:以装货港港口过磅单数量为准。
质量验收:
5. 由甲、乙双方认可的装船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SGS)或华夏力鸿检验机构进行船采检验为准,并以船采 检验报告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5. 甲、乙双方有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第三方(SGS)检验机构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5. 甲方应在受载煤船从装船港离岸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质量检验结果传至乙方。甲、乙双方如对数量、质量检验结果存有异议。可在受载煤船从装船港离岸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权威检验机构(SGS)进行复检,并以此作为最终结算依据,逾期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按照第三方(SGS)检验机构收费标准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议方承担。偏差70大卡以内还遵守原检验结果。
六、运输调度
海运承运单位由乙方指定。乙方应在装船前7日内向甲方提供船期计划,并在受载煤船到达装船港前3天通知甲方船期动态预报。
七、结算及付款
乙方以传真等方式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船务合同并加盖公章确认后,本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船名(航次)办理下水单,乙方见下水单付80%货款,待第三方化验报告和水尺单出来后,甲乙双方核算无误后结清余款甲方开出全额增值税发票给乙方,一船一结算,以此类推。
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个位数。以质计价时,发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结算单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港口建设费由甲方承担,装船前港口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因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及船舶适航性抵港装船,造成合同不能执行,或者甲方办理下水单后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超过付款期限两个工作日仍未完成本合同规定付款的,均视为乙方违约赔偿给甲方。以上违约赔偿金定为总货款的`5%。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乙方提供有效船务合同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甲方不能办理好下水手续,或者乙方船到甲方指定港口没有按时装船,均视为甲方违约赔偿给乙方。以上违约赔偿金定为总货款的5%。同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不可抗力
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 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毋须 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 损失降到最低。
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 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十、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执,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30 天内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签约地所辖法院提起诉讼。 同的其他条款。
十一、合同生效、有效期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解决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1 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煤炭购销合同范本简单 篇3
合同编号:
签定时间: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真诚合作的原则。就乙方购买甲方在汾水镇瑞源货场的`煤炭的相关事宜协商如下:
第一条 数量及交货期限
1、交货物数量:以汾水镇瑞源货场实际过磅数量为准
2、交货期限:
第二条:交货方式
乙方支付XX万货款给甲方后,甲方马上派人配合乙方办理提货手续,乙方自己负责汽车运输在XXXXX货场自提。甲乙双方在货场一起核算完实际过磅数量后,乙方把欠甲方剩余的货款先行支付此批煤炭的仓储费用,最终剩余的货款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价格
(不含税)
第四条:付款
付款方式:以汇入指定银行的时间、金额为准。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或本合同有关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XXXXX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壹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担保人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自甲方收到乙方款项时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为确保乙方履行本合同,由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为乙方提供无限责任保证,担保至乙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履行完毕止。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法人或代表人盖章签字: 法人或代表人盖章签字:
担保人盖章签字:
煤炭买卖购销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总金额:
二、矿方定期定时对煤碳质量进行化验,确保质量合格。
三、矿方不负责运输,由需方自行解决运输问题。
四、购煤合同以预付款的方式进行开票,并加盖财务公章方可有效。
五、货物以散装行式,不进行规格包装。
六、矿方不得延期发货,如遇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与需方共同协商。
七、本销售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煤炭买卖合同 篇5
卖方:合同编号:
买方:签定地点:
签订时间:
注:以下内容均来举例说明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港口)、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提)货方式:港口平仓交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以上海港sgs检验结果为准。数量以大连港磅秤数为准。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4500千卡/kg平仓含税价472元/吨;一票制结算,卖方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
五、货款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平仓前付货款80%(电汇),余款在检验结果出来后,买方收到增值税发票后3日内付清。
六、违约责任:
1、结算时在基准热值±50kcal/kg范围内不做奖罚,若超出±50kcal/kg范围煤价每卡上浮或下浮0、1元/吨。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双方协商不成,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买方:合同编号:
卖方: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煤炭买卖合同 篇6
卖方:
买方: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2016年煤炭买卖具体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交货点:指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地点,即买方指定的港口场地。(秦东)
检验机构:指第条指明的或买卖双方另行确认的对煤炭品质进行检验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煤炭品质
煤炭产地:
煤炭品种和质量规格:见表1
对超出表1约定的其它品种,可作为本合同的执行补充,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确认单》形式确认。
第三条数量及交货期限
数量:合同生效卖方供货量为20-30万吨/月,240-360万吨/年。
合作期限:合同签订起之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
第四条交货方式和运输
交货方式:卖方负责铁路运输,交货点为买方指定的港口交货地点。(港口菜单由买方负责)
4.首批交货时间:买方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货数量、时间、地点以买方书面收货确认通知为准。
4.卖方负责及时办妥煤炭到港手续。
卖方负担煤炭在到达、卸入买方指定场地前发生的一切费用。
煤炭到达双方确认场地后,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已到场地的煤炭溢损及一切风险由买方承担。
当卖方煤炭中金属及非金属杂物造成港口装卸作业困难或导致最终用户价格调整或索赔时,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第五条价格
结算价格=合同价格+质量调整价
合同价格:质量项目符合表1中所述“煤炭规格”的煤炭到达买方规定场地全额一票含税价格,按照列车到达当日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同期煤炭低位挂牌价平仓扣减港杂费下浮10元/吨,作为供方合同价格。
质量调整价:
5.发热量调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公式说明:Q1=实际发热量(收到基低位),Q2=合同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当Q1>(Q2-120)时,按公式(1)计算,当Q1≤(Q2-120),按公式(2)计算;当Q1≤(Q2-200)时,买方有权拒收或双方协商解决。
Q1
公式(1)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x[------1]
Q2
×(Q1-Q2)
公式(2)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x[--------------------]
Q2
5.硫分调价:
当含硫量St,ad≤%为合格,当含硫量St,ad>%时,超扣2元,当含硫量St,ad》时,买方有权拒收。
.3质量调整价为发热量调价与硫分调价之和。质量调价方式如有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条质量检验和数量检测
质量检验:
6.由买方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进港煤炭逐列进行采、制、化检验(列检),并以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6.质量检验均须依据现行有效国家标准(GB),买卖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独立检测。
.3买方应要求第三方检验机构留取存查煤样,存期为自卸车之日起至少30日。
.4买方应在检验机构采样完成之日后4个工作日内将列检质量检验结果传真至卖方。
数量检测:
6.交货数量:以实际交付数量为准。
6.预结算数量:以铁路大票标重为准。
6.结算数量:以列车到达港煤炭进港过衡单数量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数量。对由于港口计量设备原因等导致的结算数量偏差或争议,双方可按季度对存疑数量进行溢损核对并协商调整处理。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非买卖双方原因发生的质量、数量漏检情况,买卖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6.漏检列质量按漏检品种进港旬度卖方交付买方煤炭的加权平均质量进行结算。
6.漏检列数量按当旬其余已过衡列的平均盈亏吨数量结算,如当旬已过衡列不足3个列,则按进场时间向前就近取车补足三列(同一交货品种),并按此三列平均盈亏吨数量结算。
买卖双方有权对交货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提出异议,异议最迟应在检验证书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买方或卖方收到另一方的书面异议后,应立即申请原检验机构对煤炭的样品进行复验,并将复验结果通知另一方。如复验结果差异在合理范围内(120千卡/千克),原检验结果仍为结算依据,除非一方在复检结果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仲裁检验要求。
如一方提出仲裁检验要求,买卖双方应共同委托一家独立的第三方权威检验机构对仲裁样品进行检验。如仲裁检验结果与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差异在合理范围内(120千卡/千克),则仍以原检验机构的原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仲裁检验费用由提出仲裁方承担;如仲裁检验结果与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同且误差超出合理范围,则以仲裁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结算依据,仲裁检验费用由委托煤炭质量检验机构的一方承担。
第七条结算与货款支付:
结算及付款方式:凭火车大票和轨道衡付60%的煤款,余款在曹妃甸港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化验结果及增值税票付清余款。
第八条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卖方收到买方的信用证后15日内卖方仍然不能为买方发出一列煤炭,卖方支付买方的3%保证金视为违约金,买方不予返还,并追究相关损失,并有权撤销信用证。
卖方向买方煤炭供应量不低于10万吨/月,如果卖方供应量低于10万吨/月,数量差额部分卖方按5元/吨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不可抗力事件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明。
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范围内,当事人可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
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180日,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凡因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生的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约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卖方执贰份,买方执叁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甲方(供方)司
乙方(需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或委托人签字:法定或委托人签字: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税号:税号: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煤炭买卖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交(提)货时间、数量
收货人名称:
发站:
到站:
品种规格:
质量:
交(提)货时间、数量(吨):
全年合计: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二、交(提)货方式
1、甲方送货到濮阳火车站。
2、乙方从濮阳火车站提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质量验收标准:
2、质量验收地点:
3、质量验收方法:
4、质量验收时间:
5、质量异议期间:
6、数量验收标准:
7、数量验收地点:
8、数量验收方法:
9、数量验收时间
10、数量异议期间:
四、煤炭价格及执行期
1、每吨元(包括货款、运杂费),执行至年月日
2、任何一方如需变动价格需在发货日前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一致后才可发货。
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
1、甲方发货到濮阳火车站的当天(以运输部门的.凭证为准)乙方付清全部货款、运杂费。
2、乙方如果对货物数量、质量有异议,也应在货到濮阳火车站的当天支付全部货款的百分之九十五(95%),其余货款在3天内付清。
六、责任
1、甲方逾期发货和乙方逾期付款,均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对方逾期付款利息。
2、因货物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逾期提货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解决合同的方式
1、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日期:
煤炭买卖合同 篇8
出卖人: 合同编号: 合同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出卖人供应的煤炭要达到以下要求:收到基低位发热量(e,a,)a;ge;兆焦千克,dafa;ge;18%,6%,,d
%,标称最大粒度50。
三、运输及交(提)货方式: 散装,敞车火车运输。交货地点:
四、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数量验收以收货人轨道衡过磅计量为准,单车矿发量(铁路货票丙联的货物重量)
%以内的运输损耗由买受人承担,超出部分由出卖人承担。
2、质量由收货人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进行质量验收,以此化验结果为依据。出卖人同意所供煤炭到达交货地点后,由收货人接卸、采样、制样、化验并出具化验结果,出卖人认可此方式下收货人所化验煤样即为出卖人所供煤炭的煤样。
3、e,a1
兆焦千克,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费用由出卖人承担;若未达到质量要求的煤炭买受人已经接收,执行本合同相应计价条款。
4、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e,aa;ge;1 g,按掺杂、使假处理,即按最低质量数据作为该批次煤炭的结算依据。
5、出卖人须在该批供煤到厂之日起日内向收货人进行该批电煤质量查询,日到期后,出卖人不来查询的,也视为知道检验结果。出卖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结果 XXX内书面向买受人提出复核,否则视为出卖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若出卖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收货人查询,也未提出书面复核检验申请,则视为出卖人认可买受人的检验结果。
复核检验由买受人执行;出卖人在提交复核检验申请后 XXX内须向买受人查询复核检验结果,日到期后,出卖人不来查询的,视为知道复核检验结果。如果出卖人对复核检验结果仍有异议,则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复核检验结果XXX内向买受人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接受复核检验结果。针对双方的煤质争议,出卖人应与买受人共同将留存备份的煤样提交双方认可的.国家授权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化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即化验结果在国家允许的误差范围内由出卖人承担,否则由买受人承担)。
五、煤炭单价及执行期限:
1、按热值计价。对应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e,aa;ge;兆焦千克(5000大卡),每 ㎏的到厂含税基准价格为 元吨( 元100大卡.吨)
2、执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六、计价标准(以下计价价格均为到厂含税价):
1、热值浮动价格:以相应的基准价格(单位:元100大卡.吨)为基础随到厂验收热值升降而上下浮动,详见下表:
1、出卖人当月供应的煤炭,按买受人验收热值加权平均结算。当月买受人收到的所有货物应支付的货款均在次月末前,以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支付。
2、结算数量为收货人到厂验收数量,单车矿发量(铁路货票丙联的货物重量)
%以内的运输损耗由买受人承担,超出部分由出卖人承担。
3、二票制结算。
八、违约责任及免责:
1、发生违约的,违约方应按违约所涉煤炭数量,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掺杂、使假,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同时对出卖人给予书面警告一次;若发生
第二次掺杂、使假现象,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根据出卖人掺杂、使假涉及的煤炭数量和原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煤炭数量向出卖人追究违约责任。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1、拒收条件及处理办法:
(1)出卖人需委托交付的,应当提前向买受人提供合法的煤炭代运授权委托书和代运企业(公司)的相应资质,并得到买受人的认可,否则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2)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来自非合同约定的矿点、发站或非合同煤种品种时,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3)买受人最低接收的煤炭e,a标准为㎏(5000大卡),出卖人供应的煤炭e,a㎏(5000大卡)时,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4)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标称最大粒度a;50,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2、出卖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组织煤炭均衡发运。买受人可以根据生产需要提前日告知出卖人调整计划发运时间和数量,并不承担因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
3、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特别声明:
本合同签章处买、卖双方的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发送往来函件,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按照上述通讯地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对方,寄发特快专递的一方在邮局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在市内,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日视为送达日;在市以外的,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日视为送达日。
双方应确保本合同联系方式保持畅通、有效,合同一方按本合同联系方式所发出的信息均视为可送达的,因合同一方原因(如手机损坏、欠费等)导致未能及时准确接收到对方的信息,由其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合同一方或双方需要变更联系方式,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5、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乙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