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终结报告书
尊敬的领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我院对于赵某挪用公款一案,经过详细的侦查,现将案件侦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赵某,男性,1996年5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某国有银行办事处负责人,住址:XXXXX。
二、犯罪事实及罪名
赵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60余万元,用于个人炒股、购买房子及还清委托贷款的亏空。赵某采取自制取款凭条透支储户存款的手段,使银行库款与账面不符,出现60余万元的亏空。为了对付上级的财务检查,赵某找到李某,让李某以个人名义与办事处签订了一份虚假的60余万元贷款合同,用以冲抵该60万元的亏空。在财务检查时,会计从账面发现办事处尚有李某的60万元贷款没有收回,督促收回该笔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赵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三、侦查过程及结果
1.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决定立案侦查,并于同年6月1日将赵某逮捕。
2. 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积极收集证据,查明赵某的犯罪事实。
3. 院方于2021年5月20日将案件侦查终结,并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给檢察院审查起诉。
四、建议及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赵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敬礼!
侦查机关:XXXXX
侦查人员:XXXXX
日期: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