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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时间:2024-04-23 19:36:18 综合范文

  是为了规范我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制度。

  首先,事故上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公司、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其次,各公司安全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等级,按照《山西省建设厅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进行处置,并且积极配合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的调查、核实工作。再次,事故发生后,各子(分)公司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此外,实行安全生产事故月报零报告制度。各子(分)公司安全部门应于每月28日前,向集团公司安全部门上报《安全月报表》,集团公司进行汇总各子(分)公司安全生产情况。

  对于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瞒报、虚报、迟报安全事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安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向上级安监部门及时报告。事故报告范围包括工矿商贸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事故,民用爆破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运输中的事故,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的事故,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学校、医院、旅游景点及公共娱乐场所事故等。

  在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制度中,总则规定了本制度适用范围,安全生产事故等级的划分,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的具体规定,以及事故报告的范围。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报告、调查及处理要求。对于瞒报、虚报、迟报安全事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通过建立和完善,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