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查范围
本次房产税自查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纳税人所有经营性房产,具体包括:
(一)单位拥有的应税房产,包括厂房、仓储用房、商业网点、写字楼和其他经营性房产以及生产经营性单位拥有的住房。其等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含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的自用房产不在自查范围内。
(二)个人拥有的生产经营性房产,包括厂房、仓储用房、商业网点、写字楼和用于生产经营性的商住两用房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性房产。其中个人拥有的住房不在自查范围内。
二、自查内容
本次税源普查的自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人自用的生产经营性房产,是否存在着漏报房产数量、少报房产原值等问题。
(二)纳税人自建自用的应税房产,是否已将土地价值、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价值并入房产原值进行了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出租的房产,房屋租金收入是否进行了纳税申报。
(四)纳税人减免税房产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是否办理相应的减免税手续。
(五)纳税人跨区域房产、土地是否办理跨区域房产税源登记,是否就地申报缴纳房产税;此外,纳税人在取得房产时是否足额缴纳契税、出租房屋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等涉及的有关税收也一并进行自查。
三、自查时间
本次房产税自查的时间段为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通过本次房产税自查,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我市房产税的征收情况,为下一步的工作提供依据。同时,也能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促进税收工作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