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选址的依据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选址与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1. 距离本地址500米内无国有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米内无卫生院,100米内无社区卫生服务站。2. 本诊所设置后可以作为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充,为周边居民提供基本的内科诊疗服务。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儿机构、中心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1. 相邻25米内无托幼儿机构、中心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符合卫生要求。
四、选址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可满足开展保健诊疗工作的需要。
报告单位(签章):
报告日期:2021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