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1 为了建立和规范我司述职制度,强化上下沟通、工作交流、能力评估、业绩考核,准确真实反映述职人的工作绩效、客观分析问题及提出改进计划,有效推进经营管理,提高工作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员工,包括总部和成员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
1.3 述职报告是述职人向上级和职工报告自己在一个述职周期内履职情况的书面陈述。
二、述职范围
2.1 全司全面建立工作。
2.2 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述职。
2.3 集团公司党政正职按规定向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述职。
2.4 集团公司及股份公司党政副职同时向集团公司党政正职述职。
2.5 矿区安全管理局、原煤公司、非煤公司党政正职同时向集团公司党政正职述职。
三、述职要求
3.1 述职报告必须由述职人自己撰写,不得由他人代写,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抄袭。
3.2 月度述职报告须于次月6日前报送,可通过办公自动化发送。
3.3 接受述职的上级领导须对每份述职报告进行考评,考评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3.4 述职报告评定结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收集整理,述职报告的考评与述职人的奖惩和任免挂钩。
四、延迟述职
4.1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述职的,须提前向接受述职的上级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可推迟或暂免该次述职。
五、附则
5.1 本制度由企管业考部负责编制、修订和督导实施。
5.2 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6.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